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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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各部门归口处理信访问题办法

时间:2003-07-08 10:28 来源: 作者: 点击:89次 打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公办厅关于修订印发《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通知,以及省级机关自一九八五年以来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变化较大的情况,对一九八四年苏办发〔84〕27号《关于省级机关各部门归口处理信访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公办厅关于修订印发《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通知,以及省级机关自一九八五年以来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变化较大的情况,对一九八四年苏办发〔84〕27号《关于省级机关各部门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修订意见》作相应修改。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是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基本原则。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应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所属系统分别由省级机关各部门处理。对其中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按业务分工与有关部门联系,并负责转交或介绍到有关部门;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不得推诿扯皮。现对省级机关归口处理信访问题提出以下办法:
一、省信访局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分别负责处理给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以及领导同志的人民来信,接谈请求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同志接见的群众来访,处理由中央、国家机关和党报、党刊转交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信访问题。以上,除需要由省信访局或省人大常头会办公厅信访处直接办理的以外,均由省信访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介绍到省级机关有关部门或市、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处理。
省信访局负责处理中办国办信访局交办函中需要直接查办的问题,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需要直接查办的问题,无口可归的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跨市及跨部门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分级归口交各级、各部门办理的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汇报重要信访问题的查处情况,及时反馈重要信访信息和动态。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举报和批评意见;对省和省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选举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或建议;以及有关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问题。
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接谈、协调处理。
二、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纪行为的来信来访,党员对其所受党纪处分的申诉,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党员干部的考察使用和管理问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的认定,由省委组织部处理。
离休干部的安置和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问题,由省委老干部局处理。
三、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以及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告诉的来信来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对已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人员的善后问题处理,判决前是国家职工的,按原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由省各有关部门处理;判决前不是国家职工或无家可归的人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
后交市、县法院会同当地政府处理。
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逮捕、公诉、免予起诉,检举、控告贪污、侵犯公民权利、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于警违法乱纪问题,由省人民检察院处理。
四、检举、揭发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反映交通事故、户口管理、因私出入境问题,不服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问题,举报公分干警违法乱纪问题,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问题,由省公安厅处理。
五、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乱纪问题;有关劳改、劳教人员因工致伤、致残的处理,劳改人员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期满解教后要求留场(厂)就业、转工或安置去向的联系问题,宽释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退休、回原籍和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宽释后安置问题;有关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由省司法厅处理。
六、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在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政纪行为的问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的申诉,由省监察厅处理。
七、行政复议方面的信访问题,按信访内容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如对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复议后仍不服,则由省法制局处理,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由法院受理。
八、烈军属、伤残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问题;六十年代初精简下放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不服农村划定的阶级成份,行政区划、边界纠纷,以及其他属于民政厅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省民政厅处理。
城镇盲聋哑人、残疾人员的安置问题,由省民政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处理。
九、职工要求解决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劳动保险、退职、退休、工伤鉴定、劳动争议等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省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企业单位的由省劳动局和省总工会协助处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省人事局协助处理。
城镇待业人员要求就业和支边、插队、插场知青的遗留问题,由省劳动局处理。
六十年代初精简下放人员的来信来访,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分别由省有关部门接待处理。
有关临时工、合同工、农民工的使用、管理,以及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省劳动局、省总工会协助处理。
十、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委农村工作部处理。农、林、牧业生产和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农林厅处理。渔业生产和渔政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水产局处理。乡镇企业生产和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处理。水利纠纷、水利工程规划和建设,以及有关经济补偿和移民安置等问题,由省水利厅处理。滩涂开发、利用、管理,
以及有关的各种纠纷,由省农业资源综合开发管理局处理。
十一、有关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纠纷,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处理。
十二、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管理,落实房产政策,城乡住宅规划和建设,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由省建设委员会处理。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占用私人房屋问题,由占房单位所属系统的省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省建委协助处理。
建材产品和建筑工程质量,以及建筑施工方面的问题,分别由省建材总公司和省建工总公司处理。
城乡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问题,由省环境保护局处理。
十三、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和有关的纠纷,由省地质矿产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煤矿方面的问题,由省煤炭总公司处理。
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省交通厅处理。
邮电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邮电管理局处理。
十四、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等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涉外经济贸易方面的问题和发生的经济纠纷,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处理。
财政收支方面的问题和制止“三乱”方面的问题,由省财政厅处理。
税收、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税务局处理。
粮、油、农副产品购销和储运方面的问题,由省粮食局、商业厅和省供销社等部门处理。
烟草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由省烟草专卖局处理。
物价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物价局处理。
检举、揭发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国家税收,以及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省有关部门处理,重大问题由省审计局处理。
十五、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科学研究,技术市场管理、实施“星火计划”等方面的问题,由省科委处理。
科技干部政策,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和调动,高级专家管理,出国留学生派遣和回国分配,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等问题,按业务分工别由省人事局、省科技部局、省教委处理。
科技协会管理和科普方面的问题,由省科协处理。
国家专利方面的问题,由省专利管理局处理。
十六、有关公办、民办教师的使用和管理,学籍管理,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招生工作,以及教育行政方面的其他问题,由省教委处理。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问题,由省人事局、省教委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十七、医疗事故鉴定和纠纷问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问题,麻风病、传染病防治,职业病诊断标准和防治,个体开业行医,农村卫生院的业务管理问题,由省卫生厅处理。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的医疗事故问题,由省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省卫生厅协助处理。
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
十八、归国华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的接待、安置和落实政策方面的问题,分别由省侨务办公室、省台湾事务办公室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外侨、外国人要求和中国人结婚,由省民政厅处理。
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定居,由省公安厅处理。
十九、民族和宗教事务方面的问题,由省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和省宗教事务局处理。
民主党派人士、原工商业者、起义和投诚人员、爱国人士、特赦人员反映的涉及统战政策的问题,以及“右派”复查和改正的遗留问题,由省委统战部处理。
二十、反映军队系统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由省军区处理。
反映武装警察部队的问题,由省武警总队处理。
二十一、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已经接待处理完毕,仍坚持不走,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省级机关接待部门整理材料,报厅局级单位的领导审核批准,直接与所在地派出所和南京市收容遣送站联系,将其遣送回原地。对上访人员中危及社会治安和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与所在地公安部门联系处理。
从外地来宁投亲不遇或遭受意外损失,要求救济或资助返回原地的,由南京市民政局处理。
二十二、本办法未列入的问题,均按来信来访人员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由省有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信访问题归口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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