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员为什么愿意选择自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20:58:39

中国当前的官员非正常死亡后,这样的后事处理方法已经是常见的,而且已经十多年一贯制了:

1、媒体都报导为抑郁症,因为这个理由各方都比较好接受,逝者也希望各方这样去理解;

2、民间一概解读为贪腐,已经无须另外解释,潜台词比官方报道更让人作为结论相信,已经没有人相信官方的公开报道;

3、每一次事件都会进一步挑起民众的更大的仇官心理,导致更大的失望,吊起更大的胃口:希望有更大的官自杀,被捕;

4、侦查者、民间舆情,都认为这是逝者为保护利益链和家人的一种方式,牺牲自己保全了别人,甚至是别的贪官;

5、死者的、死者家属的好的一面,悲剧的一面,有可能被冤的一面,没有人去关注,“一死否百善”,一死,这个人就是完全坏的,一无可取的。“自绝于人民”的文革式结论,现在是完全继承的。选择这种死亡,往往就是否定了自己的一生;

6、这种死亡,在当前中国往往结束一切原因的追查,事件真相往往永远进入历史的黑洞。

7、大量这样的事件出现,让官场更加互相冷漠和自利。他们知道从政是残酷的,是现世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人一走茶就凉的。所谓的一年一月的政声的积累,都是毫无价值的。因为,官员越来越功利,越来越看眼前政绩,越来越看短平快提拨,越来越短期行为。我走之后,哪管你洪水滔天。

8、在这样的反腐败模式下,所有官员都是胆小无鼠,不敢负责和独立承担责任的。他们害怕纪委和检察院如同孙子,官场一团和气,虚假的你好我好大家好,在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得点好处。国家危亡、人民苦难,是不会去关心的。庸官昏官会越来越多,干练有魄力的官会越来越少,整个国家机器会得帕金森氏病。现在其实已经病入膏盲。

9、法制化反腐败越来越衰竭。《刑事诉讼法》被搁置和破坏,官方相信按现在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可能破案,需要用纪委的不受刑诉法制约的办法才有用。所有指使这样做的官员,对法律程序都是不相信的,对法庭审判也是不相信的,对律师作用都是不相信的。他们更相信内部的单方面的汇报,相信内部的批示。等到他人自己一犯事,他知道即使有冤,法庭也不可能为他查明澄清事实,请律师辩护只是演戏多化钱,不如冤枉全认还可以从轻。成克杰、刘方仁、王昭耀,都是这样看待法院和律师的。所以他们出事根本不想请律师,因为他们知道中国的法庭完全是虚假的,请律师是根本没有用的,判决方案早就讨论好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越是了解中国司法内幕的人,越会选择自杀来一了百了,可以避免侦查中的被折磨和屈辱,避免害了家人,避免害了亲属,避免害了朋友(中国受贿案抓证人几乎已经是百分之百),同时还可以包住赃款,保住其他的贪腐同僚和上级,为自己的家属求得一个将来的相对较好的生存环境。

10、所以,中国的有问题的官员,一旦事发,只有稍有勇气,都会选择自杀,而不愿接受公开审判。因为我们的审判已经太虚假了,太坚持不了公平正义了。权力人在决定抓人的时候,一切都已经内部定局。不是中国的法院法官都是聋子瞎子,真的查不明案情真相,真的发现不了冤案,而是在法官大面积腐败的中国现实环境下,法官自己经不起查,他们是被绑架的,他们不敢得罪纪委和检察院,他们只有迁就这些机构的要求,明明有冤也要判掉,牺牲个案的公平正义,牺牲个别人的后半生,来维护威权人物和“国家机关”的威信。这就是一些明显的冤案,法院查明了也不敢依法判无罪的原因,这就是今日中国大量冤案会连续不断产生的原因。因为如果法院、法官敢不按纪委、检察的意见办事,他们随便找个抽斗里的检举书控告书,就可以到法院来抓法官。而且往往一查一个准。在中国这种模式下,不可能有真正独立的审判,“三权制约”的理论问题谈都不用谈,只要“权力反腐”模式不改变,中国不实行“法制反腐”,有了“三权分立”也同样是这个下场。

10、可悲的是,这是一个“蛇头尾自相食”的定律。一直在坚持、鼓吹这种“有效的反腐模式”的有权人物,往往自己也是这种模式的牺牲品。已经有不少纪委官员、检察长、反贪局长同样受到了这种模式的报应。有的也是选择了直接自杀。因为他们自己太明白法庭审判的虚假了。一旦权力的角逐已经注定自己“要进去”了,他会选择自行了断,而不会选择上法庭接受审判。基于此,他们有问题后为了“不进去”,会调动一切权力因素,会拉帮结派,会你好我好,会寻求权力线上的保护伞,会用金钱拉同行下水一起贪结成团伙互相保护,会用更多的金钱去买通上级巩固自己的官位和权势。这一切完成,他的腐败经过其实也完成了。一个有抱负想干事的好官,这时候已经是个不折不扣的庸官、贪官、眼前只有自身利益的寄生虫官。

明白了这些平常无人点破,其实官场特别是司法界官场人人都知道的潜规则,我们就知道中国的以纪委主导的封闭的不受《刑诉法》制约的反腐败模式,其实已经走到尽头,只会越反越腐败,同时也是会真正搞垮共产党干部队伍的一种反腐败模式。说出这一点,其实对纪委、检察院干部也是有好处的。因为,“权力反腐”大网之下,无人能够幸免这一新的“血酬定律”。纪委干部、检察院干部,同样难以逃脱。中国只有回归“法制反腐败”,真正发挥检察院的独立检察作用,坚持公开的司法程序,坚持公开的舆论监督,坚持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功能,坚持听取律师的理性分析和抗辩,中国司法才能回归理性,才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