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书记坠楼案,真相不能“坠楼”(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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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班斑竹:恒言 可望 区委书记坠楼案,真相不能“坠楼”(转)   作者:木头井水 于 2010-10-18 20:50:50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区委书记坠楼案,真相不能“坠楼”

笔者从韶关市警方了解到,该市武江区委原书记邬学新16日坠楼身亡。警方目前已经排除他杀的可能,但并未发现邬学新留下遗书。昨日是周末且是重阳节,邬学新因何去政府办公大楼并致坠楼死亡成谜。目前,当地公安机关正在对事件原因展开调查。(10月17日《南方日报》)



近年来,公众见惯了太多的官员自杀。不仅如此,官员自杀的方式也多种多样:跳楼、开枪、卧轨、割腕、上吊等等。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一年有13名官员非正常死亡,今年已有8起,其中大部分是自杀。(9月2日《华商报》)种种数据表明,官员自杀正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从这一角度来讲,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关注武江区原区委书记坠楼案自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邬学新为何选在重阳节自杀,又何为跑去政府办公大楼跳楼自杀?这一连串的疑问,似乎并不符合当下流行的“官员患抑郁症自杀”的逻辑推理。虽然目前警方已经排除他杀可能,但在邬学新“自杀”背后,是否另有隐情仍然值得追问。



首先,加紧调查案件真相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迫切需要。法治社会里,法律赋予公民不可阻挠的知情权。邬学新坠楼案“死因成谜”并不能成为阻碍案件调查深入,案件信息公开和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借口。只有加快案件调查步伐,加大案件调查力度才能最大限度还原坠楼案真相,体现执法机关为民服务的姿态。



其次,“死因成谜”不利于挖掘案件真相,树立司法权威。“官场如屠场”。我们相信邬学新或因工作压力患有“抑郁症”,但也可以联想邬学新或存在贪腐问题或其他事由。分析以往官员自杀事件,虽然司法部门大多在第一时间排除他杀可能,但随着时间的流逝,监督的深入,一些原本定性为“自杀”的案件往往浮现出罪恶的“另一只手”。在邬学新坠楼案中,是否存在隐形的“他杀”因素,必须追根刨底,给公众一个交代。



第三,厘清案件真相,有利于建立预防官员自杀机制,推动反腐进程。近年来的官员自杀原因各种各样:抑郁症、精神病、仕途不顺、工作压力,甚至还有“无端自杀”,这其中很少提及“官场潜规则”和贪腐自杀。到底有多少官员存在精神病或抑郁症,又有多少官员是因官场潜规则和贪腐问题自杀公众不得而知。所以,尽快厘清案件真相,不仅有利于恢复自杀官员的个人名誉,建立预防官员自杀的各种机制,更有利于揪出官场中的“蛀虫”,推进我国反腐工作进程。



前不久,“凤凰女坠楼案”曾引得坊间一阵激烈争论。现在看来,争论不休的根源之一在于案件信息的高度不透明。笔者呼吁,区委书记坠楼案绝对不能重蹈覆辙。还案件本身一个真实,给公众一个清楚明白的交代,不仅是当下舆论的期盼,同时也应是执法机关的工作作风。区委书记坠楼案,不要让真相也一起“坠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