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06:17:11
赊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5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煤矿企业,生产的原煤在2010年7月份销售给了某单位,但一直没收到货款,因为是老客户,也没签定销售合同,也没有规定对方还款日期,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企业是赊销行为,让我在2010年8月将7月份销售的原煤申报交税,不知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否?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你公司是在2010年7月发出货物的,应在2010年8月将7月份销售的原煤申报交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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