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流通现状和变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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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 《上海医药》
中图分类号:F0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07)10-0445-03
1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
通常情况下,药品从出厂直至进入医疗机构,大致历经这样一条环节链:药品生产厂家―药品招标机构―药品批发公司—药品代理商—医院相关人员—患者。在整个环节链中,患者之前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在制定自己的“潜规则”设阻,层层设阻必然导致层层寻租,药厂会将所有的额外费用全部计入成本,最终都将转嫁给患者。
1)医疗机构:在我国长期形成的医药不分的卫生体制下,药品零售的主渠道是医院的药房,几乎占据了整个医药市场。由于药品的特殊性,患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自己无法选择购买何种药品,只能够在医生的指导下做出购买药品的决定。因此,医院医生对患者用药的处方权形成了对患者用药的垄断优势。
2)药品批发企业:多级药品批发企业的产生有其历史和法律原因。首先,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药品的流通是由各级医药公司负责,而各级医药公司根据行政区域划分为省级、市级、地级等。而市场经济开始后,这些原有的医药公司变为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各级药品批发公司。其次,由于国家法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不允许在生产企业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设立药品仓库,这使得我国无法像国外一样产生跨地域的大型药品批发机构,客观上使这些各级批发公司有了其生存空间。
3)药品招标机构:从总体来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自2000年实行以来,经历了6年的风风雨雨,各界对此评价不一,对于其未来的走势也存在诸多观点。客观地说,6年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积极意义不能抹煞,毕竟把很多临床用药价格拉下了一大截,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招标行为不规范;地方保护及行政部门的不正当干预;中标价格不能根据市场波动进行调整;以低价位作为评标的标准,加剧医药企业的恶性竞争。
2 我国药品流通模式及主要问题
我国特殊的情况造成了在流通领域中的各种利益群体:药品的生产企业、各级批发企业、招投标机构以及医务人员。他们都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影响我国药品流通模式,如药品生产企业利用药品的自主定价政策、新药报批政策;批发企业利用自己的地位,在医院进行药品促销;而招投标机构,则是掌握了药品进入医院市场的许可证。
从药品供应链可以看出,我国药品流通模式中参与部门过多,而且有的部门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且使药品利润过多地停留在医院等部门,使得药品利润无法返回到生产企业,从而使生产企业没有足够的利润和资金进行新药的研究开发。
3 我国药品流通模式分析
3.1 市场集中度不高
2002年,全国仅有4个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超过50亿元,前3家企业的市场集中度仅为11.4%,而美国前3家企业的销售额约占了美国市场的90%[1]。
我国药品流通企业数量多,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12 300家药品批发企业、18万家药店[2],其规模大多较小,而且布局极不合理,药品批发企业仍按照行政区划而不是按照药品的合理流向设置,平均每个省拥有400多个批发企业,与全国医药大流通、全国统一医药大市场的矛盾十分突出。药品零售网点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及沿海发达省区,而广大农村地区,药品零售网点数量偏少。
流通企业的市场集中度不高,必然导致其与处于垄断地位的医疗服务机构的谈判能力下降,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后者的垄断地位。
此外,作为最大的药品零售商,以公立医院为主的卫生服务提供组织对于药品的销售仍然占有垄断地位。这些年来,虽然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基本上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药品零售环节的竞争是极不充分、极不公平的。
3.2 医药不分业
与一般的消费品不同,药品的销售基本上是患者通过医生的处方在医院购买,大约80%的药品是医院药房销售的[3]。医院对药品销售的垄断,使得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在这一领域受到扭曲,突出表现为药价的虚高。在国家财政对医院的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医院过分依赖“以药养医”的机制来维持其通常的运营。
由于消费者对药品的使用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以药养医”机制导致药品的过度使用。这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为上游的医药工业、流通业提供了虚假的需求信息,造成了大量重复建设,加剧了医药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程度,而且为药品高回扣、虚高定价提供了制度基础。
3.3 信息化程度参差不齐,信息资源不能共享
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医药流通主体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计算机的应用还不十分普及,尤其是县及其以下的医药流通企业中,计算机应用、开发人才匮乏,信息技术开发水平低,许多企业不熟悉电子商务、网上销售、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经营管理者难以借助计算机自动分析系统来掌握客户、品种的经营动态,很难实现商品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动态高效管理。
3.4 现代化物流手段未得到广泛和有效应用
一方面,我国的制药企业、医药批发企业以及医药零售企业各自为政,造成医药物流资源浪费严重。制药企业、医药批发企业以及医药零售企业纷纷在投资建设自己的物流中心,各物流中心分别由厂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管理,即他们在负责商品生产、流通或销售的同时,也全权负责商品流动或管理的事务。显然,这种形式的物流中心在利益上表现为厂商、批发商或零售商能对商品流动、经营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但物流资源不能充分利用,物流各环节割裂,供应链链条彼此脱节,不能形成核心竞争力,建设及经营成本较高。
3.5 市场中介组织发育不良
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为适应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要求、具有与传统流通主体不同运作方式的新的市场媒介体,其中包括新型网络服务商、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商品流通提供技术服务,但是不参与商品所有权转移的称之为市场中介组织,如专门从事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等。
3.6 第三方参与流通的程度不够
由于我国独特的国情,保险机构对医院的药价控制没有参与度,同时招标机构也没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4 对策与建议
4.1 对传统流通主体进行改造
1)药品批发商: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来作为我国药品流通体系和市场网络中心的国有医药批发商的地位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处于来自生产商和零售药店两方面的双重挤压之中,面临着经营萎缩、效益下降、亏损连年增加的严峻形势。
根据产销、批零关系以及批发商与生产商、零售商整合的方式和紧密程度不同,可以把我国医药批发经销模式分成3种基本形式。
第一,对生产商、零售商依赖型的批发商,可以通过3种形式有效整合:一是充当生产商和零售商的代理商;二是成为生产商的特约经销商;三是将自己主动改造成大型生产商或零售商垂直一体化的批发商,即通过产权变动、参股经营等形式,进入大型生产、零售企业的营销系统,成为其附属的批发机构。
第二,对生产、零售企业渗透型的医药批发商,也可通过3种形式有效整合:一是与生产商、零售商组成产、销、批、零联合体;二是适当开发符合自身特点的生产性项目;三是引入零售经营模式,使批发、零售融为一体。
第三,对生产商和零售商具有控制能力的批发商,对生产商的控制形式有3种:一是药品买断经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总经销;二是发展新型的加工订货,统一收购业务,成为生产企业的“雇主”;三是组建以批发商为主、产销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对零售商的控制形式也有3种:一是联合零售企业,组建连锁公司和商业集团;二是成为一批中小零售商的配送中心;三是利用会员制将中小零售商纳入自己的零售服务体系,发展特许连锁经营。
2)药品零售商:药品零售主要由医院药房和社会零售药店构成。社会零售药店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单体零售药店、连锁零售药店、平价药店、药品大卖场、百货商场药品柜台等,其中连锁药店的发展最迅速,也最具竞争力。
4.2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药品流通体系
体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药品流通体系中,就是电子商务与医药物流整合的流通业态。这种业态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医药分销企业业态,它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医药分销产业相结合。药品流通主体在追求价值增值和降低成本的权衡中,依靠其价值链核心环节“点”的突破,带动企业业务“面”的发展,从自己的比较优势出发(这种优势表现为在该环节上具有成熟、精湛的技术和较低的成本),选择少量环节培育并增强其核心竞争能力,强化自己的优势地位。
4.3 加快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实现医药分开管理
从长期看,要提高药品流通体系的效率,必须实现医药分业,改变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削弱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对药品零售的垄断势力,强化医疗保险制度中医疗费用的约束机制。近期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
1)推动医生处方的规范化和社会化,允许患者持处方到社会药店购买药品。如果凭处方从社会药店购买医保药品同样可以报销,医院就失去了对患者药品购买行为的控制权,这样就可以用社会零售药店来制约医院药房对药品零售的垄断,促进流通效率提高。
2)如果从实际情况考虑,医院的药房可以暂时不分离,但要求医院药房必须与社会药店一样,对药品实行明码标价。
3)前两个措施使医院的药房直接与社会零售药店产生竞争,医院药品价格下降,政府可以通过允许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上升不高于一个特定百分比的方式调节医院收入,但这一百分比应该小于药品价格下降幅度,以促进医院改进管理和提高效率。
4.4 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加大第三方机构的公开性,并加大医疗保险机构在流通体制中的参与度,使医疗保险机构发挥对药品价格和医院的监督功能。
参考文献
1 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1):15.
2 杨悦,蒋志月.中美两国药品流通模式的比较与探讨[J].中国药房,2006,17(22):1688.
(收稿日期:2007-08-08)(边博洋 邵 蓉 王文沛)
来源:http://www3.100md.com/htmlcontentb.asp?url=/html/paper/1006-1533/2007/10/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