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丹阳市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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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俊 夏国林  时间:2009-07-14  新闻来源:正义网江苏频道  【字号:大 |中 |小】
2005年以来,镇江丹阳市检察院共查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其中,国税系统3件3人,地税系统3件3人。现对该市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作出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以推动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环节较集中。该市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集中发生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两个环节。从我院查处的6起案件来看,有4起属于税务人员利用税款征收和稽查的权力大肆受贿,如国税局工会副主席钱祥坤受贿案。
二是犯罪主体较集中。从我院查处的6名税务人员来看,工会副主席2名,基层分局副分局长3名,稽查局副局长1名,均属掌管税收征管、稽查的一线业务干部或负责基建工作的领导干部,其中,年龄在40-50岁的有4人,占67%。
三是犯罪罪名较集中。我院查处的6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全部是受贿案件,其中受贿5万元以上的4人,10万元以上的2人,涉案金额最高的是地税局工会副主席鲁金荣收受他人贿赂48次,总计88万余元。
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是理想信念缺失,是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首先是有了犯罪的心理,然后才产生犯罪的行为。人一旦丧失了理想信念,丧失了对法纪法规的敬畏之心,必将被欲望和贪婪所毁灭。如鲁金荣受贿88万余元一案,鲁从部队转业至税务机关工作后,在开始的几个岗位上表现突出,廉洁自律,得到了领导的肯定和同志们的赞扬。然而,在被委以基建重任以后,他渐渐丧失了自己的理想信念,失掉了敬畏之心,对权力的崇拜,对金钱的渴望,使他的欲望无限制地放大,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二是消极因素影响,是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周围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个体的影响,是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客观因素。在社会转型时期,确有一些企业负责人希望通过偷、逃税款这一捷径达到“发家致富”的目的。为此,他们以各种“糖衣炮弹”腐蚀拉拢税务干部。当少数意志薄弱的税务人员,因经受不住诱惑,将手中的执法权加以出卖、出租,并获取非法利益,便“完成”了税收执法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如我院查处的6起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有4起案件是基层分局长利用税收征管、稽查的职务之便,收受偷税漏税企业负责人贿赂。
三是制度落实不力,使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有机可乘。从我院查处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分析,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均制定了比较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但几乎每一起案件又都暴露出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的状况,因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方法。制度写在了纸上,挂在了墙上,却被束之高阁,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给了少数税务人员可乘之机,以致于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基建过程或大宗物品采购不完全实行招投标制度,基建付款不执行三级签批制度,在平时的税收执法过程中,滥用纳税评估权和日常检查权,以及不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等等。
四是监督制约不力,使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若查处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致使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程度还不够高,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而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同时,家庭监督缺失,导致贪欲变本加厉。如鲁金荣受贿案,当行贿人到家中行贿时,妻子不但没有劝阻,反而帮其将钱存入银行,在“贤内助”推波助澜下,鲁一步步走向深渊。
三、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是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税务人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税务人员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和廉洁奉公的意识;加强法纪教育,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依法行政;加强警示教育,时时做到警钟长鸣,定期组织税务人员参观监狱或警示教育基地,或听取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以税务系统“反面”教材为警示,剖析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过程和思想根源,警示税务干部引以为戒,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度。针对税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健全一系列配套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不断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增强税务人员的法纪观念和责任意识。要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资金使用审批和公开制度、大宗物品采购和基建工程招投标等制度及相关配套办法。要健全和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科学、公正、透明。在全面加强制度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强化责任,以制度维护秩序,务求取得实际效果。
三是要强化监督体制建设。要以强化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为重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对各级领导和班子的民主评议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面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要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实施阳光行政,公开办税流程,公开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和程序,公开经费划拨审批和使用情况,公开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将所有纳税事项放在“阳光”下操作,真正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是要强化打击查处力度。要紧紧抓住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运行这根主线,坚持以查处热点部门、热点岗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为重点,抓住典型,抓出成效,扩大宣传,形成打击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促使更多的税务人员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不愿犯罪。与此同时,要有选择地查处一些数额大、影响广的对税务人员行贿犯罪,从另一个侧面起到保护税务干部,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作用。
(作者单位:丹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