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外:西丰张书记是不是宽宏大量的人(大河报 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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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张书记是不是宽宏大量的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9日09:30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衙外
“我们张书记是宽宏大量的人,他曾说,报道对我个人有什么损失不算什么,但不能因此让我个人对西丰发展付出的汗水付之东流……”随同警方赴京拘传记者的辽宁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禄灰溜溜地回到西丰县后,将上述这句掷地有声的话撂给记者。李福禄证实,西丰县公安局人员在来京之前,已就朱文娜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涉嫌诽谤在公安局立案,不过他否认了立案和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有关。(详见1月8日《新快报》,参见昨日本报相关报道及评论)
如果事情真如李福禄所说,西丰警方立案和县委书记张志国无关,我们确似能感觉到张书记的“宽宏大量”,尽管此前,张书记早已将自己和女商人赵俊萍之争定性为“正义和邪恶之争”,但作为“正义”一方的张书记,并未凭借权力要求当地警方对“诽谤”记者立案,照这么说,张书记不仅“宽宏大量”,他甚至还“戒急用忍”乃至很有些“软弱可欺”!
只是他“戒急用忍”,但县委宣传部和政法委却“忍无可忍”;他“软弱可欺”,西丰县公安局岂能也“软弱可欺”?于是他们在张书记“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干人马远赴京城要将“诽谤”记者捉拿归案。以我看,他们实在是以小人之心度张书记的“君子之腹”,“擅自”撇开合法程序而随意立案,本身就是另一种对张书记的“诽谤”行为——以实际行动来诋毁他的光辉形象。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同时规定,该罪“告诉的才处理”,即只有当某人认为自己被他人诽谤,而且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才能受理。为此,我想问问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禄,既然张书记与立案无关,你作为宣传部长,放着年初那么多的工作不干,领一帮警察跑到北京干啥去了?诚然,西丰警方在来京之前已就朱文娜涉嫌诽谤而立案,可这又干你宣传部长何事,你究竟算是警方的公关还是跟班?我还想问问县委政法委书记周静宇,作为管理全县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领导,你眼看着县公安局绕开正常司法程序随意立案,不仅不阻拦,还跟着跑到北京拘传记者,岂不是有意陷张书记于“不仁不义”?而作为县公安局,你们并未向“诽谤受害人”张志国收集证据,就径自跑到北京抓人,不是在给“受害者”的头上扣屎盆子吗?
为此,我强烈呼吁张志国书记,您再也不能如此“宽宏大量”下去了,我们盼望着您能以一个公民身份,向司法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控告县委宣传部诋毁你的形象,控告县政法委侮辱你的人格,同时控告县公安局公然滥用职权为你脸上抹黑,从而真的可能让你“对西丰发展付出的汗水付之东流”——他们可是比女商人赵俊萍、女记者朱文娜更“险恶”的诽谤者!
http://news.sina.com.cn/pl/2008-01-09/0930147016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