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要求人人都是圣人”(中国青年报 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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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要求人人都是圣人”
2008-01-08
实习生 黄冲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今天上午,北京市瑞风律师所律师李方平,联合7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
2006年4月21日晚,在广州打工的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的某ATM取款机上取款。他的账面余额仅有170多元,也只想取款100元。但他发现,取款机吐出1000元,账面仅扣除1元。许霆利用银行系统的这个错误,分171次取走17.5万元,并叫来朋友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二人各携所取款项潜逃。事后,郭安山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所取款项,获刑1年。许霆逃亡一年后被警方抓获,日前以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建议书中指出,判处许霆无期徒刑适用的法律依据量刑幅度太僵硬,出现了刑罚断档现象,造成了适用刑罚上的不衔接。同时,目前适用的《刑法》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发布于1997年和1998年,以10年前的罪刑标尺来衡量今天的犯罪行为,实在不符合社会实际。    法律缺陷导致判决结果“合法但不合理”
李方平认为,本案的关键不是定罪问题,而是量刑问题。“盗窃金融机构只有无期徒刑或死刑两档刑罚,一条杠杠,上下就是天壤之别。这种严格的规则主义,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今天提交的公民建议书中,李方平详细分析了我国《刑法》第264条存在的立法缺陷。依照该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ATM机如果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以上徒刑。
但是,十年来,盗窃量刑标准并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做相应的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这种现状如果继续维持,是与罪刑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的。
“我们分别调取了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分别是6470元和21001元,二者相差3.24倍。如果把近十年来的通货膨胀因素考虑进去的话,量刑的差距还将进一步拉大。该《解释》提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决定量刑标准。这说明经济发展程度决定其社会危害程度,以此推论,在国民经济、人均收入持续增长的同时,原有盗窃数额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会相应降低。如果不及时调整量刑标准,对现在和将来因盗窃治罪的公民是非常不公正的。”李方平说。
针对这些法律缺陷问题,北京邮电大学法学院讲师许志永指出,如果我们把许霆案件只是当成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只是争论被告人到底构成什么罪,那么我们就放过了这个事件背后一个相当普遍的、严重的司法现实问题。“当司法实践中法官遇上复杂的特殊个案,就会出现依法裁判于法有据、于案却不公的尴尬”。    填补制度漏洞胜于公民自律
此次事件中,银行方面一直称自己是“受害者”。但新浪网的调查显示,93.8%的受调查者认为,银行应该为ATM机出错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的情况类似于诱导性犯罪,使一个原本没有犯罪的人临时产生了想占便宜的想法和行为。”北京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说,如果这个人一辈子没有遇到这样的问题,他一辈子都是好公民不会是罪犯,但银行的错误使他成为罪犯。甚至,银行整整一天都没有发现自己的问题,使许霆能够提款171次,最终构成数额超级巨大的重罪。
“银行为什么要使用刑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李肖霖说,银行诱使他人犯罪,并且默认这种犯罪行为,“银行是动用紧缺的司法资源,维护自己的强势地位。”
经济学者郭玉闪说,银行和顾客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银行始终用这种强势的态度对待用户,我们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许霆”。
据了解,同样的案例在国外一些银行也曾经发生过。他们的处理方法是首先主动上门找当事人追款,最大限度挽回储户的损失,并立即堵塞漏洞,而并不是靠公民的自律行为来维护金融安全。
“仅靠公民自律,这是个有指望而没有把握的事情。如果你的制度环境本身漏洞百出,你让一个人永远自律,是要求人做圣人,而不是做凡人,但毕竟99%的人都是普通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说。本报北京1月7日电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01/08/content_2023626.htm
“盗窃金融机构罪存在严重断档”北京律师就许霆案联名上书
2008-01-09 10:37:0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认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存在严重断档”,希望人大常委会、最高院给予关注
本报讯 (记者周皓 杨晓红)许霆案再次引起关注。昨日,北京市瑞风律师所律师李方平联合7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下称“建议书”),“表达对若干不符合公平、正义之法治精神的刑法条款和司法解释的关注,并期冀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能够在未来的修法和进行司法解释时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建议书指出许霆案中判无期徒刑的法律依据出现断档现象,造成了适用刑罚上的不衔接。同时,目前适用的《刑法》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发布于1997年和1998年,以10年前的罪刑标尺来衡量今天的犯罪行为,实在不符合社会实际,建议盗窃量刑标准应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做出相应调整。
“许霆案关键是量刑问题”
李方平表示,许霆案的关键不是定罪问题,而是量刑问题。昨日提交的《建议书》认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问题。依照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将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相关解释,盗窃金融机构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ATM机如果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以上徒刑。
其它侵犯财产类犯罪的量刑标准都已经实现了无缝衔接,而盗窃金融机构罪则不然。根据该条款规定,盗窃99999元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量刑即提高到无期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可谓“1元之差,距之千里”。建议盗窃金融机构的刑法条款修改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死刑”。
盗窃公私财物量刑标准已过时
另外,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下的,为‘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李方平表示,该《解释》提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决定量刑标准,这说明经济发展程度决定其社会危害程度,以此推论,在国民经济、人均收入持续增长的同时,原有盗窃数额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会相应降低,如果不及时调整量刑标准,那对现在和将来因盗窃治罪的公民是非常不公平的。
李表示,近十年来,盗窃量刑标准却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做相应的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这种现状如果继续维持显然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建议尽快修改已实施十年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高量刑标准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确定年度量刑标准。另外,建议书还希望今后刑法的修改可以考虑将单罪的有期徒刑最长延至20年,并尽可能减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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