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死刑体现人民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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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联合早报 于泽远
2007-06-01
中国官方媒体《人民日报》昨天发表评论,高调指出判处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死刑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愿以及中共惩治腐败分子的坚强决心,宣称今后将“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这篇题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特约评论员”文章说,郑筱萸案件作为典型的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教训十分深刻,值得所有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记取。官方今后将坚定不移地查处大案要案,“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多高,都必须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依照官方媒体的规格,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名义发表的文章一般代表最高领导层的意图。北京政情分析人士对本报指出,这篇措辞严厉的评论表明,面对愈演愈烈的腐败风气,高层可能将调整这几年对贪腐高官“慎杀”甚至不杀的政策,以更为严厉的刑罚对付那些胆大妄为的腐败官员。同时,高层也希望通过处决郑筱萸提醒各地新换届的官员,要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慎重运用手中的权力。
郑筱萸5月29日因受贿罪被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筱萸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准备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不过,《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等于给不服判决的郑筱萸再判一次死刑,郑筱萸上诉成功的可能性极其渺茫。
文章强调必须规范权力的运行,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和监控,完善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管事的体制机制,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逐步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郑筱萸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四名被判死刑的省部级官员。官方在2000年和2003年分别处决了省部级贪官胡长清、成克杰和王怀忠。但有舆论认为,近几年中国对腐败官员的惩处整体上量刑偏轻,使众多官员对党纪国法无所畏惧、前“腐”后继。
按照中国的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2万新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现实中这项法律规定并不适用于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例如,原中国银行(香港)总裁刘金宝贪污1400多万元,原云南省长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受贿1004万元,原中共黑龙江绥化市委书记、“买官卖官大王”马德受贿600多万元,原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这些巨贪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际上是不杀),甚至只被判无期徒刑。这种“死刑不上高官”的做法不仅对贪官形不成威慑,也令民众和舆论失望。
有关学者认为,高层借郑筱萸案件重申对贪官用重典的决心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必须付诸行动,才能重拾人们对中共治理腐败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