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且慢为郑筱萸的死刑欢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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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且慢为郑筱萸的死刑欢呼
作者:秋风(北京 学者)
在众多贪官与死刑擦肩而过之后,郑筱萸终于与死神迎面相撞。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玩忽职守罪判处郑筱萸死刑。这一判决满足了民众发泄愤怒、怨恨的心理需求,但丝毫无助于抑制官员贪污腐败的狂潮。
有专家去年曾经提出,废除贪污腐败罪死刑。此议一出,立刻遭到民众、舆论的激烈反对。某网站曾进行网络民意调查,所有接受调查者一致反对该建议,无一人支持。如此一边倒的舆论倾向,在今天这个利益与意见高度分化的社会,倒也十分罕见。
其实,这种事情一点也不新鲜。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格外地痛恨贪官污吏,这是因为,他们所生活的体制向来盛产贪官污吏,而自己对这些盘剥者又绝对地无计可施。于是,他们只有在心底里仇恨、诅咒,并且期盼着有人将其全部杀死。或者是皇帝私访,或者是钦差大臣明镜高悬,或者是水浒好汉替天行道。所谓“法不严,刑不酷,国不宁”,而死刑当然是最严厉的刑罚了。
但稍加分析即可发现,死亡的震慑功能远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无论如何,在官员贪污腐败比较普遍的时代,因此而被被抓住、再被判处死刑,或者被好汉们私刑处死的官员,永远都只是例外。被抓住算自己倒霉,而没有被抓住的,却没有任何风险。如此死亡的风险,大概还比不上在马路上遭遇交通事故的死亡概率。所以,死刑尽管听起来很可怕,但其风险警戒功能其实很小,贪官在疯狂贪污受贿的时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严刑远不足以改变官员贪污腐败的行为模式。不过,每判处一个贪官死刑,尤其是判处高级别官员死刑,民众的心理会得到相当大程度的满足,这一点,稍微明智一点的治国者很快就发现了。所以,杀贪官,在历史上总是呈现出某种周期性特征。
任何上级政府管理者都必须平衡下属官员与民众。一方面,普遍的贪污上级官员自上而下的控制,你的把柄捏在上级手里,当然对上级言听计从。所以,上级通常倾向于对下级的贪污腐败不闻不问。所谓“带病提拔”,就是这样道理。但另一方面,一旦民愤积聚到一定程度,上级政府也需要让民众情绪有所释放,杀几个贪官就是最方便的选择。这可以给自己增加一些政绩分。当然,这就意味着,谁将被判处死刑、谁将躲过死刑,在法律上是不确定的,带有随机性。
而且,治国者也会发现,杀贪官可以激起民众对于自上而下地整治贪污腐败的希望、信心。民众可能想:既然连那么大的官员都杀了,那小娄罗自然不在话下。但其实,这种希望是虚幻的。因为,归根到底,上级政府需要依赖下属官员执行自己的政策,包括那些根本不可行、或者可能严重损害民众利益的政策。为此,上级会默许基层官员、下属官员获得某些灰色、黑色收入。如果对官员的刑罚过于而普遍而严酷,会让基层官员丧失执行政令的积极性。
于是,官员的严重腐败、民众日益积聚的愤怒,与时而严峻、时而宽松的刑罚,三者之间构成了一个相当完美的自我循环体系。80年代有人谈论中国的“超稳定结构”,或许就是这个意思。对贪污腐败的宽刑,旨在用来安抚官员,激励官员治民;严刑则用来安抚民众,换取民众的信任。这是一个“坏的均衡”。
所幸到了今天,完全可以走出这样无效的自我循环的。关于民主、法治的知识,及其他国家的制度实践,已经展示了根治贪污腐败的有效手段。比如,从技术层面上说,公布官员家庭财产,就是预防腐败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从制度层面上说,民主的控制与监督、权力的分立与相互制衡、用法律界定和限制政府权力等等,举凡所有这些制度,均已被实践证明,有助于提高发现、揭露、清除贪污腐败官员的效率。哪怕为了根除贪污腐败这一两千多年的顽疾,也需要制度的转型。
问题在于,谁来推动这样的制度转型。算来民众才是这样的转型的净收益者,那么,民众理当就是推动这一制度转型的主体。而要在这方面用力,恐怕首先得让自己的观念走出那个坏的均衡,放弃对于自上而下的整治和严刑峻法的迷信。不妨追问一下:杀了一个郑筱萸,又能怎么样?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郑筱萸的贪婪,而在于他的贪婪没有受到抑制,反而被现行的权力机制、监管体制放大了。为郑筱萸的死刑欢呼,其实不自觉地再次成为这套体制的同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