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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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草 案)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曹娥江生态环境,保障曹娥江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曹娥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曹娥江流域,是指曹娥江干流和支流汇集、流经的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市、绍兴县和越城区范围内的区域。
镜岭大桥以下的澄潭江及其堤岸每侧一般不少于50米,嵊州市南津桥到曹娥江大闸的曹娥江干流及其堤岸每侧一般不少于100米区域为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具体范围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曹娥江流域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绍兴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市、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流域内各级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水行政、建设、农业、林业、交通、国土资源、旅游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流域内水环境质量指标改善情况及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情况应当定期考核,并作为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纳入绍兴市和流域相关县(市、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绍兴市及流域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行使绍兴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二)对市有关部门和流域相关县(市、区)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汇总并定期公布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有关信息,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四)协调和督促曹娥江流域跨界水污染重大事件的处理;
(五)绍兴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曹娥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自觉保护曹娥江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鼓励流域沿岸的村(居)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义务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事业投资和捐赠,对在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曹娥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相衔接,妥善处理曹娥江流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绍兴市人民政府在通过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前,应当将规划草案提请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通过后将规划报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曹娥江流域县(市、区)交界断面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以上标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达到Ⅱ类水质以上标准。
流域内各级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曹娥江流域水质、水量监测,合理设置监测点位,分期建设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送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
第九条 绍兴市及流域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应当达到的水质标准目标,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设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绿色认证,对经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绍兴市及流域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企业进入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集中生产、集中治污,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废水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化工、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印染、电镀、造纸等工业类重污染企业应当限期转型改造,逾期未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其他排放生产性废水的工业企业限期纳管。所有排污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条 曹娥江流域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根据流域生态保护目标和水环境容量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增加该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推行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偿使用和转让。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产生水污染物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
第十一条 绍兴市及流域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级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强监督,对排污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分析,建立节能减排预警制度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对超标排放及时警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流域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建立健全乡镇生态评价考核制度。对水质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审批工业类建设项目,取消或者减少该地区的生态补偿。
第十三条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向水体或者岸坡排放、倾倒、抛撒、堆放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泥浆等废弃物,禁止河道内洗砂,禁止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禁止投饵式水产养殖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或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已建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整治和严格监管;流域内其他区域的河道设置、扩大排污口应当严格控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排污单位擅自设置的排污口,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封堵。
第十五条 曹娥江流域内可能造成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推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监理机构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房、车间或者其他场所出租用于国家和省禁止的生产项目。将厂房、车间或者其他场所出租用于生产项目的,应当在租赁协议中依法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绍兴市及流域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社会资金投入等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城镇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商业用房等的生活污水管网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未按规定要求建设的,不得交付使用。已建区域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标准限期改造。
第十八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污泥处理设施,保证尾水达标排放,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
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做到达标排放;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单位发现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可以关闭其纳管设备;因超标排放造成污水处理设施损坏无法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海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管,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内的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按规定设置废弃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并纳入当地废弃物接收处理系统。
第二十条 曹娥江流域发展农业生产应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组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使用有机肥,发展生态农业,削减和控制污染物进入河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绍兴市及流域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合理控制区域畜禽、水产养殖规模,积极推进生态养殖;曹娥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流域内其他区域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的,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申领《排污许可证》,并配套建设畜禽排泄物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计划,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行政村在本条例实施后五年内实现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建立长效保洁机制。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及流域相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曹娥江沿河水闸的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汛抗旱期间,水闸运行应当服从绍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绍兴市及流域相关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沿江闸前水质监测,及时通报水质情况,发出水质污染警示。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曹娥江流域内河道、航道组织疏浚、清障,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淤疏竣:
(一)有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量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的;
(三)河道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淤疏竣的。
第二十四条 曹娥江流域的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总量控制、属地管理。采砂规划由绍兴市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流域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报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采砂规划应当划定禁采区、限采区,规定采砂船只数量、禁采期、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年度采砂总量。
曹娥江流域相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绍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和流域相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轧砂的管理。
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开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可行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采砂、轧砂、洗砂作业应当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数量、方式进行,不得破坏河床、河岸及生态环境。采砂、洗砂废水排放应当符合核定的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许可证到期后,采砂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 曹娥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开发利用曹娥江流域水资源。未经批准,不得在曹娥江流域新建、扩建蓄水、取水工程;已建的蓄水工程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下游水质,确定水库最小下泄流量,保持曹娥江干流各区段和支流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七条 曹娥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实施水环境生态修复和治理工程,保护河流自然景观和沿岸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曹娥江风光带,并因地制宜发展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
经依法批准在曹娥江流域开展旅游观光和家庭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将污水纳管。
第二十八条 曹娥江流域的干流、支流两岸及源头区一定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划为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按省有关规定审批。绍兴市及流域相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曹娥江流域上游地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按省和绍兴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流域内地区和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强授信管理,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对有污染行为的企业严格控制贷款,对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企业重点水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或者不能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不得通过上市核查。
在水污染事故易发的区域和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 曹娥江流域应当建立跨界水污染防治联动协调机制,推进区域环境合作;在共有河段和重要交接断面协同监测、预警和检查,互通信息,预防和及时处置跨区域水污染事故。
第三十二条 建立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曹娥江流域水质和水量状况、企业超标排放和违法行为查处、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排污权交易及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实施进展、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及时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将厂房、车间或者其他场所出租用于禁止类生产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出租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轧砂、洗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地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可以吊销采砂许可证。
采砂、轧砂作业时超标排放采砂、轧砂废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治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六条 曹娥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或者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鉴湖水系的水环境保护,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适用《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绍兴市行政区域外的曹娥江源头水环境保护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玲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现就《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及起草过程
曹娥江是我省八大水系的第三大河。主流发源于金华市磐安县,自南向北横贯绍兴市全境汇入杭州湾,自上而下有澄潭江、新昌江、长乐江、黄泽江、小舜江等主要支流。干流全长197公里,流域面积6080平方公里,其中绍兴市境内面积5169平方公里,占绍兴市总面积的62.6%。曹娥江是绍兴人民的母亲河,孕育了几千年的古越文明。但是近些年以来,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流域内无序开发、工农业生产污染、河道采砂洗砂、水土流失等现象较为突出,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安全形成威胁。特别是因浙东引水工程等需要建设曹娥江河口大闸枢纽工程并蓄水以后,曹娥江从原来的入海潮汐河流变成了一条内河,水体自净能力下降,而曹娥江干流作为浙东引水的水源和通道又必须保证引水的质量,因此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护和改善曹娥江生态环境,保障曹娥江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也为了保证浙东引水工程的顺利实施,使曹娥江能在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重要的资源保障作用,有必要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制定专门的法规。
为开展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2009年8月,绍兴市专门成立了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准备工作领导小组,代拟了条例草案初稿。今年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在省人大环资委牵头下成立了由省和绍兴市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曹娥江流域保护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先后多次深入流域各地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绍兴市、流域内相关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修改后的草案初稿再经绍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向省级有关部门和绍兴市区域外的曹娥江源头地区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9月 9 日条例草案已经环资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二、立法基本思路和要求
条例草案以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充分体现中央、省委关于生态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各项方针、政策的要求,力求通过立法形式,推动建立健全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机制,规范流域建设开发,加大河流管理保护力度,促进全面、持续改善曹娥江水环境质量。立法的基本要求:一是进行科学定位。将曹娥江保护目标定位为生态之河、文化之河、景观之河,突破传统的水利工程治水,既突出水污染防治这一重点,又对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等提出要求。二是注重协调性,协调好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三是突出地方特色。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使条例草案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保护范围及分级保护。曹娥江85%的流域面积位于绍兴市境内,仅有支流源头小部分集雨面积位于绍兴市域外,为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划管理统一起来,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曹娥江流域,是指曹娥江干流和支流汇集、流经的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市、绍兴县和越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绍兴市行政区域外的曹娥江源头水环境保护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条例草案依据突出重点、分级保护的原则,将镜岭大桥以下的澄潭江、嵊州市南津桥到曹娥江大闸的曹娥江干流及该两段河流堤岸两侧一定范围的区域划为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并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中列举了重点保护区内的部分禁止行为,在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中对重点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管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作出有别于一般保护区更为严格的规定。
(二)关于管理体制。为了达到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划管理的有机结合,改变一直以来条块分治难成合力的状况,条例草案借鉴太湖流域等国内代表性流域治理的经验,对设立曹娥江流域统一的督政性质的保护管理机构作出规定。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行使绍兴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职权”,并列举了五项职责。这一模式下曹娥江管理机构虽然有别于承担具体行政管理职能的实体机构,不履行具体行政执法权,但有统一规划部署和对有关部门及县(市、区)分配任务、督促检查工作并进行考核评价的权责,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体现了流域统一规划、综合管理的宗旨,从国内流域立法看,在流域管理体制上有一定突破性。
(三)关于部分针对性条款。条例草案结合曹娥江流域实际,细化了上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设置了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条款。
1、针对流域水质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一些传统产业生产工艺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的情况,条例草案在第九条对当地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进行清洁生产,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集中生产、集中治污等作出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境保护部门建立节能减排预警制度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第十四条对排污口管理作出专门规定。
2、针对曹娥江流域内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现状,结合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省建设要求,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绍兴市及流域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社会资金投入等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第二十一条规定:“各行政村在本条例实施后五年内实现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建立长效保洁机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流域内旅游观光和家庭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的垃圾、污水处理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3、针对曹娥江流域内企业或个人租赁厂房、车间从事落后产能生产、易造成水质污染的情况,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房、车间或者其他场所出租用于国家和省禁止的生产项目。将厂房、车间或者其他场所出租用于生产项目的,应当在租赁协议中依法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并在第三十四条对出租人未规范出租设定了相应罚则。
4、曹娥江河砂资源较为丰富,河道采砂、轧砂、洗砂业发达,但违法、违规采砂、洗砂破坏河床河道、污染水体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分别从河道采砂规划、采砂管理、违规采砂洗砂处罚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5、曹娥江流域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从新昌天姥山到嵊州剡溪、绍兴镜湖自古就有“浙东唐诗之路”的美誉,为达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有机统一,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保护河流自然景观和沿岸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曹娥江风光带,并因地制宜发展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
(四)关于部分创新性条款。条例草案注意吸收近年来国家和省在水环境保护治理方面的政策精神,学习国内其它流域科学治理的成功经验,并将曹娥江流域近些年治理中好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如条案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流域内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建立健全乡镇生态评价考核制度”,并将水质目标考核与工业项目审批和生态补偿挂钩,以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水环境保护工作。再如条例草案在第十五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对工程环境监理、绿色信贷、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跨界协作机制等作出相应的规定,促使曹娥江水环境保护能进一步走上科学管理和机制创新的路子。另外,为了能够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及时的严格处置,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排污单位擅自设置的排污口,环境保护和水行政部门可以予以封堵”。第十八条规定了因超标排放造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损坏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调 研 提 纲
一、关于曹娥江流域及水环境重点保护区范围。草案第二条第二款有关曹娥江流域范围的界定是否合适?第三款对重点保护区范围作了原则规定,相关范围是否合理?第九条第三款及第十四条等对重点保护区内设立企业和禁止性行为规定了针对性措施,这些规定是否可行?
二、关于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草案第五条有关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是否合理?与绍兴市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应当是什么关系?对该机构职能的规定还需要作哪些补充、完善?
三、关于乡镇生态评价考核制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县级政府对水质考核不合格的乡镇,暂停审批工业类建设项目,取消或者减少生态补偿。该制度是否合理?可操作性如何?是否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四、关于出租厂房、车间等场所用于禁止类生产项目的责任。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将厂房、车间等场所出租用于禁止类生产项目,第三十四条则规定了出租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地对相关出租行为采取了哪些管理措施?草案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对此有哪些修改建议?
五、关于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草案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对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作了规定,相关规定是否可行?特别是各行政村在五年内实现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规定能否做到?需要作哪些补充、细化?
六、关于采砂管理。曹娥江流域因采砂、洗砂破坏河床河道、污染水体的问题比较突出,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分别从河道采砂规划、采砂管理、违规采砂洗砂处罚等方面作了针对性规定。相关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七、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还存在哪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对此还需要规定哪些针对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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