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强拆须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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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强拆须经法院
2010年12月16日 07:13:39  来源: 北京晨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建设单位将禁止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fwzs@chinalaw.gov.cn),对“新拆迁条例”发表意见。
焦点一:七种情形可征收房屋
●关键条文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修改点:危旧房改造 需经市县级人大审议
二次征求意见稿将征求意见稿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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