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紧完善现行刑事立法打击金融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4:53:28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最根本的是依靠法律手段。根据金融犯罪所表现的特征及不断发展演化的趋势完善金融法规和相关刑事法律,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预防金融犯罪的根本对策。为此建议:
1、建议将非法骗取、使用贷款的行为规定为骗用贷款罪,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骗用贷款罪因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恶心相对较小,可作轻罪处理,但仍然隶属于金融犯罪特别法。表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另外,在现行的“贷款诈骗罪”和新增的该条“骗用贷款罪”中参照同类、同性质犯罪分别规定相应的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幅度。
2、完善银行卡犯罪的刑事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进行单项立法或补充立法,将下列行为定为犯罪。这些行为包括:在互联网上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行为;持有、运输、销售、提供伪造变造银行卡,变造银行卡,非法持有、销售制造伪卡制作机具及材料,以及窃取磁条信息等与伪卡犯罪有关的行为;骗领银行卡行为。并且将《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修正为银行卡诈骗罪,同时将第177条第四款“伪造信用卡的”修改为“伪造银行卡的”。作为独立的罪名加入《刑法》第二编的第三章的第四节,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从而加大对现实金融领域运用银行卡进行犯罪的打击。
3、创设非法金融中介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进行单项立法或补充立法,创设非法金融中介罪。由于非法金融中介罪的犯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而非公私财产所有权,也应将其作为独立的罪名加入《刑法》第二编的第三章的第四节,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因此,在立法上需要创造专门适用于非法金融中介的、特别的刑事法律规范,通过最高权威的立法,打击非法的金融中介活动。
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