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与民族政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13:32
陈纪  高永久
[内容提要]文章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生活中民族和宗教问题的考察,发现这两者在民族社会政治领域中表现出高度的相关性。作者提出在民族政治学研究中,应对宗教的民族政治性、宗教的民族政治目的及其分类、宗教的民族政治形态以及宗教的民族政治作用方式等予以阐述,这将有助于了解宗教对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
关键词:宗教;民族政治
20世纪以来,宗教在现行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影响日益凸显,正如罗伯逊所言:“全球化时代的一个宗教主题在于宗教政治的问题。全球化同时导致了宗教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宗教化过程。”【1】
一、宗教的民族政治性
宗教作为社会存在,包含有宗教组织、宗教活动以及信教群众等要素,它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并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政治意义。
(一)宗教与民族政治
宗教是民族共同体得以产生的精神纽带,它对民族文化、民族意识、民族性格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民族是宗教的载体,任何一个民族都会围绕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宗教组织、宗教活动、信教群众等产生不同程度的社会问题。古今中外历史表明,世界上没有一个民族没有过自己的宗教。任何一种宗教都有不同程度的民族性,任何一个民族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宗教性【2】。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生活中民族和宗教问题的考察,可以明白其在民族社会政治领域内表现出高度的相关性。也就是说,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考察民族和宗教问题,这两者在民族政治生活中实质上是一个密切联系的统一体。因此,本文将对宗教与民族政治问题进行阐释,即在民族政治学研究中,应对宗教的民族政治性、宗教的民族政治目的及其分类、宗教的民族政治形态以及宗教的民族政治作用方式等予以详细介绍。鉴于此,我们把宗教的民族政治含义界定为:它不仅是指对民族共同体产生心理作用的一种文化现象,同时也是宗教组织或社会团体利用宗教信仰、宗教情感、宗教制度、宗教活动等社会存在来促使民族社会生活发生变化的一种政治手段。
(二)宗教在民族政治生活中的特点
在界定宗教的政治含义的基础上,应从其具有的文化性、民族性和政治性特点方面来诠释它对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双重作用。
1.文化性。宗教的民族文化性不仅对民族个体的思想、观念、情感产生作用,而且对民族群体意识形态的生成也具有重要影响。由宗教文化所塑造的民族思想观念、生活习俗、生产方式、价值取向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族个体和民族共同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政治行为。宗教是一个由宗教观念、宗教情感、宗教行为和宗教制度等要素构成的社会文化体系【3】。从宗教文化对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积极作用来看,一方面体现为宗教信仰、宗教教义、宗教感情具有协调、整合、沟通、补偿等正功能,这些正功能对维持民族社会政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宗教文化在民族结构形态上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在表现类型上的文学、艺术、习俗等,同样可以促使人们在思想层面上追求和谐有序,在伦理层面上追求友善交往,在道德层面上追求和平安宁,这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调节民族社会不同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从而促进民族政治体系的有效运作。从宗教文化对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消极作用看,那些宗教信奉狂热者会因为个人对宗教信仰的虔诚与坚定,往往导致他们的政治行为具有不同寻常的顽固性和偏执性,可能会以非正常的行为方式干扰民族社会秩序,通过宗教政治化的形式而达到宗教异化,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的目的。
2.民族性。历史已经证明,宗教组织或个体参与政治都根植于民族社会生活之中。另外,宗教的政治化就是一定民族群体社会活动在政治领域内的不断扩张,就是宗教问题在民族社会生活中的政治性表现,这些充分说明了宗教的民族性特点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在积极作用方面,宗教对民族心理素质、品格和特性塑造的良性化将直接影响民族政治行为的理性化,有助于民族社会政治活动获得民族成员的支持和拥护;宗教对民族经济、文化、社会的激励、凝聚和调控,有助于民族社会政治制度的巩固和稳定;宗教对民族争取政治权利、表达政治意愿、维护政治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民族社会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等。在消极作用方面,由于民族语言、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的差异所导致的摩擦会引发民族之间的宗教仇视、宗教对抗、宗教冲突,甚至是宗教战争;同时,宗教教义的不同以及宗教政治主张的不同所引发的冲突也会导致民族内部、民族之间产生矛盾与斗争,甚至会导致民族国家的解体。正如有研究者指出:“没有各宗教之间的和平就没有各民族的和平;没有各宗教之间的对话就没有各宗教之间的和平。”【4】
3.政治性。宗教的民族政治性特点是其作为政治手段的直接体现,是它与民族社会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直接反映,是民族与宗教因素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对政治生活的渗透与扩张。宗教的民族政治性特点所产生的积极作用表现在:通过民族独立、民族自决、民族运动等方式来争取民族解放,建立一个没有剥削和压迫的民族政治制度;通过投票选举影响政党轮流、总统换届、外交政策等国家事务,从而表达多数民族成员的政治愿望;通过布道、传教的方式来干预吸毒、教育、科技、医疗、环境等,以社会事务来影响民族政治决策的合理化,等等。这些事实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地表明了宗教对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积极作用。消极作用表现在:当今世界,从巴尔干到中东,再到高加索、中亚、南亚、东南亚,都可以看到打着宗教旗帜的个人和团体在广泛地开展政治活动。这些具有负面性的政治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宗教异化为政治,并对民族社会政治运作产生消极影响的直接体现;就是宗教问题对民族政治体系产生冲击的真实写照;就是宗教对民族政治生活发生作用的突出反映。
二、宗教的民族政治目的及其分类
(一)宗教的民族政治目的
从政治意义上来看,宗教组织或个体在民族社会中实施政治活动,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争取一定民族的利益。可见,追求利益是宗教作为一种政治手段的目的所在,也是动员信教群众从事民族政治参与、政治对抗和政治斗争的原因所在。但是,只有正当的利益作为宗教组织的追求时,才能真正地保证宗教组织拥有民族政治层面的合法性。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宗教的合法性论证,将经验社会的不稳定的实在结构与一种终极性的实在联系在一起,它便使前者获得了神圣的源头与根基。”【5】
当今世界,宗教的政治冲突的背后主要是民族政治利益和民族经济利益的争夺,它涉及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市场竞争等方面。利益的分配与冲突,权力的追逐与争夺,是一切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结合的基础【6】。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极端民族主义和极端宗教主义的代表者是为了某些社会团体和少数极端分子的一己私利,采取逆历史潮流的政治反动行为,这根本不是什么维护和实现本民族的正当利益,而是破坏和出卖本民族的利益,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比如,民族分离主义者妄图把新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并在一些受非正当利益驱使的西方敌对势力帮助下,打着宗教的旗号,传播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思想,鼓吹“圣战”,建立反动组织,大肆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
(二)宗教在民族政治生活中的分类
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加剧了不同民族在居住格局、交往方式、沟通程度等方面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宗教在民族政治生活中的多样性。因此,从民族与宗教的不同结合形式来划分宗教的类型,能够更好地把握宗教在民族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存在形式。
1.同民族不同宗教型。这种类型表现为在相同的民族内部,因宗教信仰不同而产生的政治矛盾与冲突,并具有宗教问题对政治生活影响要大于民族问题对政治生活影响的特点。宗教差异具有永久性。宗教不同比种族、阶级性差异更为深刻【7】。宗教信仰不同将会导致民族内部不同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政治理念与价值取向,从而在意识形态方面决定了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的政治行为。民族内部不同宗教之间的政治对抗往往是不同社会群体把宗教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手段,体现在政治权力、政治统治、政治管理等方面的相互争夺上。目前这种宗教类型在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内部并不多见,但却客观地存在于某些国家的政治生活之中。
2. 不同民族不同宗教型。不同民族与不同宗教之间的政治斗争表现在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这两个方面,并且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共同对民族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影响。一方面,这种类型的宗教,它的政治化倾向在当今世界比较多见,具有较大的普遍性,并发生在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与不同地区之间;另一方面,它所引起的政治问题十分复杂,且难以解决,甚至对整个世界的政治格局都会造成巨大的冲击。在世界多极化曲折发展的今天,世界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热点突出,民族及宗教矛盾冲突已成为当代世界不稳定的主要因素【8】。比如,在中东地区,信仰犹太教的以色列人与信仰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之间存在着长期的政治冲突。以色列的宗教政治化表现最为突出,犹太教信奉者直接参与政治生活,成立政党并干涉政治生活。
3.同宗教不同民族型。从宗教信仰上来说,这种类型的宗教对政治生活的影响体现为:不同民族信仰的是同一种宗教,但因为宗教派别不同而导致民族之间发生政治纷争与政治冲突,而且主要以民族冲突的形式呈现于实际政治生活中。在宗教与政治力量结合的过程中,政治的动机和逻辑会大大改变宗教的原始面貌【9】。一方面,把宗教不同派别之间的差异作为实现利益的政治手段,同样会使宗教改变着政治理念、政治结构以及政治的价值取向等,并使民族社会的政治生活变得复杂起来;另一方面,在同宗教不同派别与政治的结合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的是这种结合能够导致宗教发生变化,生成诸多宗教种类,从而对民族政治生活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比如,伊朗与伊拉克都信仰伊斯兰教,但是伊拉克主体民族阿拉伯人大多属于逊尼派,而伊朗主体民族波斯人大多属于什叶派。20世纪80年代,两伊战争持续长达8年之久,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种类型的宗教变形之后对民族社会生活带来的巨大灾难。
三、宗教的民族政治形态
为了实现一定民族或某些社会集团的利益,宗教被纳入民族政治领域之中,它将以形式多样的政治形态存在于民族社会的现实生活之中。当今世界,宗教对民族政治生活的影响仍然是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族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宗教的民族政治权力
作为宗教政治形态的民族政治权力,是指宗教组织围绕民族社会中一定的政治权力而进行政治活动的表现形式。政治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反映了宗教对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根本性作用,也是以此来实现民族或社会团体利益的根本保证。民族社会政治生活既包含国家层面,也包括地方以及村社层面。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层级性一方面决定了利用宗教来影响政治权力的政治活动将会存在于范围大小不同的民族社会生活之中,另一方面也决定了这种政治活动具有不同的政治目标指向。马克斯·韦伯认为,政治意指“争取分享权力或者争取对权力分配施加影响”【10】。利用宗教进行民族政治斗争,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掌握国家政治权力,更多地是围绕民族社会中大小不同的政治权力而进行的政治运作,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民族利益。宗教组织本身应遵循神权,本不应当与政治权力发生关系,“国家不应当同宗教发生关系,宗教团体不应当同国家政权发生联系”【11】。但不可否认,神权的世俗化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宗教组织与政治权力之间发生不可分割的政治关系。“最明显的例子是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其宗教的动员能力与扩大军事力量和文化影响的能力是结合在一起的。”【12】
(二)宗教的民族政治组织
作为宗教政治形态的民族政治组织,是指宗教与民族政治发生一定关系时所生成的群体性组织,它是宗教组织的民族政治表现形式,并客观地存在于民族社会的日常政治生活中。这种民族政治组织的目的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如库尔德人和巴勒斯坦人的宗教组织;有的是通过宗教组织试图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生活;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其目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影响和政治意愿。另外,当今世界上还存在着一些极端的宗教组织,具有较明显的反动意识。它们常常以民族自决、自杀爆炸、暴力冲突等方式从事颠覆现行政府的政治活动。此种宗教的民族政治组织具有反动性。
(三)宗教的民族政治参与
作为宗教政治形态的民族政治参与,不是对民族政治体系与政治生活的支持、配合与服从,而是把宗教作为一种政治手段,通过积极或消极的参与来达到影响民族政治决策的目的。这种民族政治参与的影响大体有以下几种:一是表现在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情感与宗教仪式等方式吸引民众和鼓动民众去参与社会活动,以此来影响民族社会的政策取向。宗教在美国不直接参与社会政治,但它却被看成是国家政治机构最主要的部分【13】。这种层面的民族政治参与对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来源于宗教理念为世俗政府的执政合法性提供了重要的社会支撑;来源于宗教理念对民众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行为的决定性影响。二是表现在利用宗教组织的日常参与来影响民族社会政治生活,即以宗教利益集团、宗教政党、宗教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方式来影响民族社会政策的制定和运行,从而达到此种政治参与的目的。在欧美国家,如基督教社会党、基督教人民党、天主教民主党、天主教人民党等,这些与宗教有关的党派对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力度大、影响力强,经常通过控制和操纵选民与选票来影响政治决策。三是表现在利用多种多样的参与方式来影响民族社会政治生活。一种是直接参与,包括示威、游行、抵制、对抗、暴力等。第二种是怂恿与劝说,它是宗教组织通过民族政治参与直接表达自己政治主张的重要方式。据1993年的统计,美国共有120个非赢利性组织致力于从宗教信仰的角度影响政策制定【14】。第三种是政治选举,它也是影响民族社会政府政策的重要手段。宗教组织的民族政治参与程度直接影响民众政治参与程度,直接影响选民的投票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对候选者能否获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国在黑人教会中牧师的影响表现得最为明显【15】。
(四)宗教的民族政治运动
作为宗教政治形态的民族政治运动,是宗教组织或社会团体参与民族社会生活时所产生的一种最激烈的政治行为,其目的是以武装起义、武装暴乱和动乱以及战争的方式来实现政治的变革和政权的更替。某些宗教在全球的传播与扩散本身就是一部充满血与火的战争史,也是那些宗教组织与帝国主义殖民者相互勾结并进行领土扩张、军事扩张和政治扩张的历史进程。一切战争都可看作是政治行为【16】。从十字军东征到奥斯曼帝国攻陷君士坦丁堡,基督教和民族主义的相互交织,并以残酷的政治运动方式渗入民族社会政治生活中。这些民族政治运动是长期以来民族矛盾与宗教纷争积累的结果,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
四、宗教的民族政治作用方式
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理解和阐述宗教的民族政治作用方式,即宗教组织对民族政治作用的积极方式和消极方式。
(一)宗教组织对民族政治作用的积极方式
从积极意义上说,在人类发展历史上,宗教文化、规范、组织等蕴含的基本理念在很大程度上为民族社会的政治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治资源,宗教的沟通与交往在民族政治文化的传播与散布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宗教对民族成员的制约与凝聚为社会政治稳定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1.政治认同。政治认同这种作用方式主要体现在宗教所具有的民族心理作用层面上。具体来说,宗教对民族成员的心理作用表现在: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移民族成员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如贫穷与落后、歧视与不公等的不满,它能够以“君权神授” 的论调来宣传和引导民族成员对被统治、被剥削与被压迫的服从,它能够以“极乐世界” 的价值需求来补偿民族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承受的痛苦与灾难等。宗教“最初是奴隶和被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17】。佛教认为,世间的不幸源自于因果报应,事事轮回,因而引导人们要忍受,不要纷争;基督教的“原罪说”认为人生苦难是上帝对人们原有之罪的惩罚,因而引导人们要忍受顺从。因此,虽然宗教对民族成员的心理作用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但所有这些心理作用都促使民族成员对他们所处时代的政治制度产生一定的认同感。另外,宗教的节俭济人、抑恶扬善、怜贫悯疾、奉献社会等心理作用,同样也会导致政治认同这种作用方式的产生。
2.政治动员。政治动员这种作用方式主要体现在宗教所具有的民族群体凝聚作用层面上。宗教情感、宗教习俗、宗教思想等在一定程度上都与民族成员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连,有些民族习俗和民族生活经验本身就是宗教生活的组成部分。这种情况反映了宗教贴近民族社会实际,并且简单易学,因而容易被广大民族成员所接受,并产生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正是由宗教所具有的群体凝聚作用而产生的政治动员,可能会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民族社会政治生活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正如蒂利希所言:“在人类精神生活的深层里,宗教赋予人类精神的所有机能以要旨、终极意义、判断力和创造的勇气。”【18】宗教所蕴含的这种勇气往往是激发被压迫民族起来进行斗争的动员力量。为了实现民族独立的政治愿望,被压迫民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宗教所具有的群体凝聚作用,由此产生的政治动员这种作用方式将会调动民族共同体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武装斗争,推翻反动统治。在亚非拉民族独立解放运动中,被帝国主义剥削和压迫的殖民地人民经常把宗教纳入到反抗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的政治活动中,以它所具有的民族群体凝聚作用而产生的政治动员,来鼓舞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起来战斗,纷纷建立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
3.政治控制。政治控制这种作用方式主要体现在宗教所具有的民族社会整合作用层面上。宗教学家布兰顿说:“不论人们对宗教的形而上学方面评价如何,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重要意义总是最基本的。”【19】宗教对民族社会整合的作用表现为:通过宗教教义在民族社会中的传播来增强民族成员对民族共同体的依赖性;通过宗教神化在社会中的影响来塑造民族成员对民族共同体的崇拜感;通过宗教信仰在社会中的作用来培育民族成员对民族共同体的目的和价值的归宿感等。宗教所产生的民族社会整合作用能够把民族成员团结起来,从而把民族成员有机地整合起来,并借此来实现对民族成员的政治控制。涂尔干说:“宗教使社会沟通成为心灵沟通,能把所有个别情感融合成一种共同情感。”【20】也就是说,宗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使民族成员产生统一的社会意识、统一的社会要求和统一的社会行动,能够把个体的智慧和力量整合为民族共同体的智慧和力量,这无疑强化了一个国家或民族社会内部的聚合,并能形成一个稳固的、坚实的政治共同体,为政治控制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卢梭认为:“宗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好工具,用以震慑犯罪,鼓励良善。”【21】当然,宗教本身也具有一定的非正式的政治控制功能,即在民族社会中,宗教借助神灵的威望,采用以神治人的方式,能够实现自上而下的政治控制,这对于民族社会稳定同样具有一定的政治价值。
(二)宗教对民族政治作用的消极方式
宗教对民族政治生活的消极影响,就是以宗教为借口、以宗教为幌子的反动政治活动给民族社会生活造成的破坏性作用。这种作用一般都是被别有用心的社会集团和非法宗教组织所操纵,将会导致国家内部发生动乱,国家之间矛盾不断加深,甚至给局部地区和世界范围内带来不安定。
1.分裂国家。分裂国家这种消极方式主要体现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对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消极作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在本质上就要促使现行的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分裂和解体,这将会给这些国家的人民带来沉重地灾难。具体说,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坚持宗教政治化主张,宣布意识形态的独立性,力图推翻现行的世俗政权,妄图建立伊斯兰国家。在政治组织上,是伊斯兰各国的政治反对派或原教旨主义组织分化出来的激进派别;在政治理念和政治价值上,是对伊斯兰教教义进行人为的演绎,是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而作出的重新诠释;在政治活动上,是通过煽动民众,怂恿社会上层人员从事武装暴动、暴乱,核心问题就是要建立伊斯兰教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统治地位,建立神权高于一切的政教合一的国家形式;在政治目的上,是宗教的政治化,其矛头直接指向伊斯兰各国的现行国家政权。
2.宗教冲突。这种消极作用方式主要体现为极端民族主义和宗教主义对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消极作用。极端民族主义和宗教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宗教在政治化过程中蜕变的结果,是宗教发生质变的极端表现。具体方式包括泛突厥主义、大俄罗斯主义、大匈牙利主义、泛伊斯兰主义等,它们共同对民族社会政治生活产生巨大的破坏,引发国家内部不同民族之间和不同宗教之间发生冲突、对抗、暴力,甚至是战争。这种消极作用方式本质上是在利用宗教,有意识地诱发宗教狂热,鼓吹民族主义,妄图使宗教问题转化为反动的政治行为,来威胁、危害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宗教冲突作为一种消极的政治方式,它往往是一种常常“‘冠以宗教之名的’或‘以宗教为名义的’极端主义”【22】表现出来,促使这种冲突活动在民族社会政治生活中更具有号召力、更富有煽动性、更具有破坏力,会给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政治秩序带来强大的冲击,甚至能够颠覆一个国家的政权。
3.破坏国际政治格局。这种消极作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国际恐怖主义对国际社会政治体系的消极作用。国际恐怖主义组织中的宗教组织,也可以说是宗教异化、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的变种之一,对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已经触及国际社会政治领域。1994年,在可查实的49个国际恐怖组织中,有16个是宗教性组织;1995年上升到26个,占当年活跃的65个知名国际恐怖组织的40%【23】。破坏国际政治格局作为宗教对政治作用的消极方式,意味着不仅给一个国家和地区带来了灾难,甚至给国际社会的政治稳定也带来了巨大冲击。“国际恐怖主义所反映的决不仅仅是安全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是仇恨导致了恐怖主义行为,再加上民族情绪和宗教情感,使问题更加纷乱,国际恐怖主义带有的宗教极端色彩使不同的宗教和民族之间又平添了新的怨恨,成为世界民族问题的新特点。”【24】
_______________
注释:
【1】Robertson,Globalization,Politics,and Religion,in James A.Beckford and Thomas Luckmann(ed.).Changing Face of Religion,London:Sage,1989,PP.11—14.
【2】龚学增:《论宗教与民族》,《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3】张禹东:《宗教与文化关系的几点思考》,《华侨大学学报》1999年第l期。
【4】王志成:《和平的渴望:当代宗教对话理论》,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第1页。
【5】[美]彼得·贝格尔:《神圣的帷幕——宗教社会学理论之要素》,高师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l页。
【6】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民族与宗教研究中心:《全球宗教问题大聚焦》,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年,前言,第4—5页。
【7】K· R· Darked,Religion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Macmillan Press LTD,2000,P.15.
【8】乌小花:《对解决世界民族宗教问题的新观察》,《满族研究》2005年第1期。
【9】[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6页。
【10】[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731页。
【11】《列宁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32页。
【12】[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464页。
【1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98页。
【14】 Ted G.Jelen,Religion and Political Behavior in United States,New York,Westport,Connection,London:1989,PP.45—46.
【15】Kenneth D.Wald.Religion and Policy in the United States,Washington D. C.:A Division of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1997,P.173.
【16】[德]克劳赛维茨:《战争论》(上),解放军军事科学院译,北京:解放军文艺出版社,1994年,第3l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525页。
【18】[美]保罗·蒂利希:《文化神学》,陈新权、王平译,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年,第39页。
【19】S.G.F.布兰顿:《比较宗教学辞典》,转引自程世平:《文明的选择:论政体选择与宗教的关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228页。
【20】[英]亚当·库拍、杰西卡·库伯主编:《社会科学百科全书》,马加乐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第198页。
【21】吕大吉主编:《宗教学通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686页。
【22】李兴华:《宗教极端主义研究概要》,《西北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
【23】Bruce Hoffman,Terrorismus—Der unklaerte Kriek:Neue Gefahren politischer Gewah,Frankfurt a.M.:Fischer Ver1ag,2001,P.118.
【24】乌小花:《当代国际政治格局演变中的民族宗教问题与世界和平》,《满族研究》2004年第1期。
(本文转载自:《新疆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