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基础知识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46:21
纪检信访、案件检查工作技术及处理程序
第一章  信访和信访工作
在实践中,为了书面和口头表达的方便,习惯于把党员和群众以写信、访问等形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及领导人反映问题和意愿的活动,简称为信访。广大党员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反映自己的看法、意志和要求,是《党章》赋予每一个党员的权力,也是他们以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参与党的政治生活的表现。
纪检信访部门的职责,就是受理广大党员的各种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要求等,帮助这些同志正确地行使党员的权力,并通过信访工作的努力,尽量实现来信来访者的愿望和要求。当然,在实际的纪检信访工作中,纪检信访部门的职责并不限于此。一般认为,纪律检查机关的信访部门主要致力于完成三方面的工作任务:反映党风党纪情况,促办和督办案件和直接参与查处一些典型案件。
一、信访工作程序
1、来信办理
(1) 设立举报电话,公布举报传真号及举报电子邮箱,定期收阅来信;
(2) 拆封、装订、盖收信章 ;
(3) 登记编号,按照《人民来信登记簿》的要求逐项进行填写;
(4) 填写《信访件呈阅表》,简明摘出内容提要,随原信一起呈送领导阅批;
⑸ 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⑹ 双向承诺。对予以受理的实名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承诺依法及时处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应承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2、来访接待
(1) 填写来访登记表;
(2) 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其来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并做好记录;
(3) 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对应由所属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部门处理,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后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4) 需要请示领导的,填写《信访件呈阅表》随《接访记录》一起送领导批阅后,按领导批示办理;
⑸集体上访按中纪办发(1996)4号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办理。
3、电话举报
(1) 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号码;
(2) 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进行录音;
(3) 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办理。
4、转办
对需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举报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由承办人拟稿,分管领导审批后,编号填写《纪检监察信访转办单》,隐名摘出信访举报主要内容,并提出调查处理报结时间及要求,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要隐去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5、催办
对转办的信访件需在两周内报告结果。如到期未报,则应向承办部门发出催办单,同时以电话、口头等方式及时催办。
6、调查处理
(1) 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由信访承办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小组应由二人以上组成。
(2) 调查取证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 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及所收集的证据认真进行分析后,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调查的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举报人的责任与态度、署名举报人的意见、调查小组的处理意见等。
(4) 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7、审核报结
(1) 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
(2) 对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从事实、材料、结论、处理、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案件报结的有关规定、要求。如发现承办单位对案件的处理不当或材料不全时,应责成其重新审理或补报材料。
(3) 一般信访问题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定后予以办结;重要信访或信访案件经纪工委委员会审定后予以结案。
8、存档
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组卷装订,转档案馆按规定期限保存。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⑴ 上级批转函件;
⑵ 《信访件呈阅表》;
⑶ 来信原件(含完整的信封)或《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
⑷ 调查材料(询问卡、证据材料等);
⑸ 调查报告;
⑹ 结案表或结案报告;
二、信访工作岗位目标
信访处理及时,信访举报件当天登录,一个工作日内呈报有关领导阅批;需转办信访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传递;重大集访及信访突发事件迅速处理,立即上报。
抓好初信初访,初信初访一个月内办结。提高办案时效,信访举报案件的按期结案。保证信访质量,妥善处理集访。控制越级信访,力争无越级集体访和重复集体访。
三、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1、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在研究部署工作时,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要求,抓好检查指导,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2、完善领导接待来访制度。每周安排一位领导接待群众来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应有专人做好记录,并将记录交信访工作人员登记、处理,及时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集体访、异常访和其他重要来访,应立即接待并负责处理,做到谁接待谁负责处理到位。
3、落实领导阅批来信制度。主要领导对重要信访、集体来访要亲自过问。
4、阅批信访举报及时迅速。对信访部门呈阅的《信访件呈阅表》,分管领导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阅批签署意见;信访举报件办结后由原阅批领导审核签批办结意见。
5、加强信访举报工作研究。要定期组织研究信访工作,参与疑难信访问题的处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访工作理论研究;对信访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6、领导重视信访队伍建设。及时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并对信访干部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信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及经费保障,为方便群众举报创造良好的条件;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信访干部,应予表彰,并向组织部门推荐提拔使用。
四、信访信息报告
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
1、对5人以上的群访或信访反映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
2、每半年报送一次信访工作分析,年终报送信访工作总结,按要求报送信访统计报表。
3、提供信访举报工作信息。
4、提供信访举报工作经验材料、调查报告或研讨文章,每年不少于一篇。
五、信访举报公开办事制度
1、公开的内容:
⑴ 党和国家有关信访举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⑵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职能、受理范围、工作程序、举报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等。
⑶ 信访举报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期限、结果及处理依据。
⑷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易引发联名或集体访的信访举报案件、党员干部严重以权谋私和违法乱纪的信访举报案件、经过调查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群众中有误解、被举报人有压力、并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信访举报案件、经多次调查处理仍不服并长期无理纠缠的信访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
2、公开的形式:
⑴ 张榜公开。对涉及多数人利益、容易诱发集体访的信访案件,信访举报办结落实处理到位后,予以张榜公布。
⑵ 会议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直接与有关人员交流沟通才能解释清楚的信访举报案件,通过在一定范围召开会议,向有关人员通报处理结果或作出解释。
⑶ 通报公开。凡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进行深入剖析并形成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发文通报。
⑷ 网络公开。对网上举报,在调查结束后,将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或在纪检监察网站上向举报人予以回复。
3、公开的期限:
⑴ 长期公开。涉及公开内容第⑴、⑵项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
⑵ 定期公开。结合校务公开,定期公开有关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⑶ 及时公开。需要公开的信访举报案件办结后,在15天内公开,公开时间为7天。
六、信访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 对党组织、党员、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聘任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⑵ 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予以复议、复查及复审、复核。
⑶ 署实名信访人提出检举、控告后,在规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部门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任的答复。
⑷ 对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⑸ 对受理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⑹ 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部门给予保护。
2、义务:
⑴ 信访举报人对所提检举、控告的真实性负责。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伪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⑵ 在规定的信访办理期间,不得越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就同一问题再次进行信访举报;
⑶ 遵守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有关规定,依法信访,如有违纪,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无理取闹,妨碍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⑷ 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法规、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七、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 被检举(控告)人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说明解释的权利。
⑵ 出席决定给予自己处分的会议,对所犯错误性质的认定,以及处分的轻重等有申辩权。
⑶ 被检举(控告)人有权要求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⑷ 被检举(控告)人对纪检监察部门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申诉,请求复查、复议、复审、复核。
党员如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不服,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⑸ 被检举(控告)人对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2、义务:
⑴ 配合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调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制造伪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⑵ 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⑶ 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八、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2、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功举报人员时,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3、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4、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5、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6、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7、信访者查询信访处理情况,必须持有本人的有效证件,并在问清情况且与信访内容相符时方予答复,不得在电话中答复查询的有关问题。
8、对泄露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九、内部管理
1、严格审批程序,健全内部制约机制,重要信访的处理必须经纪工委委员会议研究。
2、规范工作流程,信访工作所用的表、簿、单、册统一规范,信访办理符合程序、规定;案卷装订整齐,目录与封面书写美观,案卷保管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3、接待来访群众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
4、接待人员要廉洁奉公,严守党纪,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做违反原则和规定的事情。
5、严格执行信访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建立纪检监察信访核查工作责任制,实行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违纪案件检查技术
党内违纪案件的检查,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立案阶段、调查核实阶段、提出定性处理意见阶段。每个阶段可以分成若干环节和步骤。如立案阶段可以分成立案和立案后的准备两个步骤;调查核实阶段可以分为谈话、取证等环节;提出定性处理意见阶段可以分为鉴别证据、认定事实、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制作案件检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环节。
一、立案的程序和要求
要保证立案的准确,就必须严格按照立案的程序和要求做好立案工作,并履行手续。立案的程序是:受理、初步核实和呈报批准。
1、受理。受理就是党的纪检机关或党组织接受揭发、检举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的线索材料。这些材料也称之为立案材料。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有:l、党的组织和纪检机关在检查工作、调查研究、参加会议中形成的材料;2、群众来信、来访揭发、检举的材料; 3、报刊、杂志公开报道和新闻单位内部资料反映的问题材料;4、下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报告、反映的情况材料;5、违纪党组织或党员主动向组织交待的材料;6、上级领导机关批转下来的材料;7、司法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转来的材料;8、其他案件中涉及的材料;等等。所有这些渠道来的材料,纪检机关首先要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材料,或者非党纪问题的材料,不应受理,但要做出妥善处理,或转给有关部门处理,或作为一般事项进行处理。对受理的材料,应分析研究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的真实可靠程度和严重程度,看哪些材料够立案,哪些材料不够立案,对不够立案的,应及时转给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处理;对够立案的,应进行初步核实。
2、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就是对立案材料进行初步的核实了解。初步核实是立案前的核实活动,它与立案后的调查核实不同。初步核实的基本要求是,获取立案材料反映的问题真实存在,并符合立案条件的材料。如确有立案材料反映人和事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是否确象立案材料反映的那样严重,等等。初步核实可以由受理立案材料的纪检机关派人了解,也可以委托或责成立案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发生地的党组织或纪检机关了解。根据材料反映的问题,可以进行侧面了解,也可以找当事人进行核对。
经初步核实,如果立案材料所反映的问题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事实不存在,或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够给予纪律处分,则应不予立案,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如果立案材料符合立案条件,则应呈报批准予以立案。
3、呈报批准。对立案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后,需要立案检查的,由承办案件的检查室写出立案报告,报本级纪检机关或同级党组织审批。立案报告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立案材料的来源、初步核实的情况及承办单位的意见。立案报告的批准,必须由纪检机关或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批准立案,或决定不予立案。批准立案之后,即可着手进行立案后的准备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在决定对党员或党组织立案时,如与同级  党委意见不一致,可请示上级纪检机关。纪检机关对自己立案检查的党内违纪案件,应报告同级党组织,并向同级党组织的组织部门通报情况。
二、立案后的准备工作
对党内违纪案件立案以后,应做好准备工作,然后再开始调查核实。准备工作的好坏,对于调查核实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不能忽视。准备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组织调查组。调查组可以由本纪检机关的人员组成,也可以由上级纪检机关与下级纪检机关组成,还可以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简单的案件可以不组成调查组,由两人调查即可。如果案件涉及的人员和问题比较多、比较复杂,还可以在调查组下面,组成若干个分组。是否组成调查组,组成什么样的调查组,要根据党内违纪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党组织决定。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或若干人,人员较少的调查组也可不设副组长。调查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党组织指定。由几个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组长应由牵头单位参加调查组的负责同志担任。调查组的成员要经过认真挑选,保证质量。
2、明确任务。调查组组成后,立案的纪检机关或党组织应向调查组成员交待任务,提出要求,并组织调查组的人
员查阅有关案件的材料,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收集、学习和掌握与检查该案件有关的政策界限方面的文件、规定和资料。
3、研究调查方案,拟定调查提纲。调查组在明确任务,了解案件材料之后,应进行讨论研究调查的方案,主要是调查哪些问题,首先从哪里入手进行调查,调查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以及调查组内部的分工等,特别是对调查的主要问题,及选择的“突破口”,要反复研究,抓住、选准。在研究调查方案的基础上,要拟定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包括立案材料的来源,立案依据,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调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组的组成和内部分工情况,调查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大体安排等。调查提纲拟定后,应经承办案件的检查室报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向被检查者所在的党组织通报情况。党内违纪案件立案后,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党组织,应将违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立案决定,向被检查者所在的党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三、调查核实
1、调查核实的概念和作用
调查核实是指案件检查人员通过采取正当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查明党内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取得确凿证据的活动。调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中心环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它是对党内违纪案件正确定性处理的基础,因此,必须认真做好。调查核实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党内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并取得确凿的证据。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它的主要方法有谈话、取证等。
2、谈话
调查人员找党内违纪案件的当事人、知情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询问有关违纪案件的情况都称为谈话。谈话是对党内违纪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查清案情真相的重要渠道。不论找被检查者谈话,还是找知情人谈话,都应个别进行。找人谈话前,调查人员应对需要向被谈话人了解哪些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做到心中有数,最好是写出谈话提纲,以免遗漏。谈话时,调查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参加。首先向被谈话人说明,提供伪证应负的责任,还要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放下思想包袱,打消顾虑,据实讲出情况、交待问题或提供证据。还要善于利用已经得到的一些证据材料,做被谈话人的工作,但要注意保护揭发人和证人,决不能把他们的情况泄露出去。调查人员要注意谈话的方法,要持客观的态度,不要先入为主,不能诱证,更不准搞逼供信。调查人员对不清楚的问题和情节,可以提问,但不要和被谈话人辩论;还要认真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笔录送给被谈话人核对,如果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被谈话人可以提出补充或修改;被谈话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将笔录向其宣读。如被谈话人承认笔录没有出入,应签名或盖章,谈话人亦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最后要著名谈话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调查核实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检查人谈话,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的检查,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说明情况,交待问题。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意见要认真听取,对其他知情人、证人,先找谁,后找谁,应由调查组酌情决定。调查人员应根据这些人与被检查者的关系和知情程度,以及按检查取证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分别找他们谈话,以使他们能够讲出真情,提供证据。
四、取证
取证,就是调查人员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收集获取证据的活动。取证是调查核实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证据就无法证实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就不能下结论。因此,调查人员必须在调查核实工作一开始就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取证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及时迅速,以免有的证据被转移、销毁,或者被检查人与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给调查取证工作增加困难,甚至使一部分证据无法拿到。
2、方法要合乎程序,决不能采用诱证、逼供、搜查、扣押信件,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证。党的纪检机关或党组织在检查党内违纪案件中,不得采用刑事侦察手段获取证据。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不得带任何框框,任意取舍。一切与党内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都要收集,包括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绝不能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
4、手续要完备。每收集一件证据都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如从档案中抄写或复印的书证,要由保管档案单位的党组织证明并加盖公章,取证人还应签名盖章,注明取证时  间;谈话笔录必须经被谈话人核对无误,并签名盖章;等等。如果所收集的证据手续不完备,该证据就失去了证明力。
5、收集物证、书证,要尽量收集原物,原件,不能收集原物、原件的,也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需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
6、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提供假证或伪证的责任。证言材料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没有书写能  力的,可委托他人代写或由调查人员作谈话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都应注明证人的身份,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
7、对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明材料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正时,应予允许,但只能让他重新出证,不能退回原来的证明材料。
8、对司法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使用。
五、鉴别证据、认定事实
鉴别证据、认定事实,就是调查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运用确实符合实际的证  据,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弄清违纪案件的来龙去脉,认定  党内违纪案件的真实情况。
(一)、鉴别证据
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案件检查涉及到对人的处理,情况十分复杂,提供的材料有真有假,因此,对已经收集到的所有证据,要认真进行审查核对,分析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用。具体方法是。
1、鉴别证据的真实性。用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任何主观想象、分析猜测、凭空捏造的东西。因而调查人员要把所有的证据都加以分析研究和对照比较,从中发现是否有伪证、假证和错证的疑点;如有,应立即找举证人或举证单位进行校对,直到搞清楚为止。
2、核对证据的全面性。检查一下应该收集的证据是否都收集全了,对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都要检查,看是否有疏忽或遗漏,该取的证据是否都已经取到手,如有遗漏,应即补齐。
3、鉴别证据的关联性。只有那些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同案件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因此调查人员应鉴别一下,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是否都与党内违纪案件有联系。
4、鉴别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是党的组织或纪检机关按照正当的途径,正确的方法,履行一定的手续收集的客观事实。如果收集证据的途径不正当,或方法不正确,或手续不完备,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需要重新取证的一定要重新取证。如果发现有的证据手续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二)、认定事实
也称分析案情。就是调查人员运用已经取得的证据,来分析认定党内违纪案件的真实情况。认定事实的主要方法就是使用证据。认定事实要细致认真,以证据为根据,切忌主观臆断。要从党内违纪案件的发生、发展、原因、后果,以及违纪者在案件中的责任等几个环节上加以认定。对每一件事、每一个情节的认定都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或是肯定,或是否定,决不能笼而统之,大概,或模棱两可。认定事实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抓住党内违纪案件的主要事实加以认定。党内违纪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处理,但有个别枝节问题一时难以查清,难以取得证据的,就不要纠缠不休,而应抓住主要事实加以认定,以便及时结案。
2、认定事实要留有余地,不要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认定事实。否则,容易出现冤案、错案。
3、对证明违纪的证据和证明不违纪的证据,都要认真分析,加以比较,看哪个是真实的,符合实际的,并进一步查明情况后,再作取舍,据以认定事实,切不可先入为主,盲目认定。
六、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
一、事实材料的概念和作用
事实材料是指在案件检查中,调查组在调查核实,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将与被检查者有关的错误事实,综合整理形成的文字材料。它的作用就是将调查组调查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与被检查者见面,以便进一步核对事实,听取被检查者的意见。这是案件检查中的重要程序,是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
事实材料案与件检查报告不同,它是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调查工作基本完成,案件检查报告尚未形成之前,事实尚需与被检查者进行核对时形成的材料,如果被检查者提出一些事实方面的不同意见,或提供一些新的证据,还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案件检查报告,则是在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之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即将结束时形成的反映案件检查工作全过程的综合报告,有立案、检查工作的简要过程,有查证的主要问题的事实,有定性处理意见等。事实材料与处分决定也不同。事实材料是案件检查阶段的程序,只有被检查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没有定性处理意见;而处分决定是审理阶段的程序,它不仅有错误事实,还有对被检查者的定性处理意见。
二、事实材料的形成
一般情况下,经检查证实被检查者确有违反党纪的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作出其它处理(如通报批评、批评、免职等)的,才应形成事实材料。如果经检查证实,被检查者没有问题,或仅有一般问题,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作出其它处理的,就无须形成事实材料,而只需书面检查报告,待此案终结时,将结论通知被检查者和其所在的党组织即可。
事实材料一般分为标题、被检查者简历和错误事实三个部分。标题应写成《关于×××同志××问题的事实材料》。或《关于×××同志几个问题的事实材料》。被检查者简历主要写姓名、年龄、何时参加工作、何时入党、何时在何地工作、任何职务及受过何种奖励或何种处分等。错误事实部分是事实材料的核心,应将经过查证的事实准确地表述出来,它既不是揭发检举材料,也不是证明材料。如果被检查者只有一件错误事实,应按这件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写清楚;如果被检查者有同一性质的两种以上的错误事实,应分别将每件事实写清楚;如果被检查者有两个以上性质的错误事实,应先按其错误性质分类,再按类分别写清每件错误事实。不论哪种情况,每件错误事实都应写清事  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被检查  者的责任等。
事实材料文字要简明、准确、肯定。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和与被检查者无关的事实,不能写入事实材料。不能将揭发、检举人和证人的有关情况写入事实材料,以保护检举、揭发人和证人。如果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检查人,应分别写出事实材料,不能将几个人的问题写在一份事实材料中。事实材料应一式多份,其中一份与被检查者见面,其余的存档备查。
三、与被检查者见面
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是指调查组将形成的事实材  料与被检查者当面核对,并听取他说明情况和申辩的活动。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的时间,应放在调查组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之前。与被检查者见面时,调查组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也可以请被检查者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参加。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几个被检查者时,事实材料见面应分别进行,不要几个人在一起见面。调查人员应向被检查者讲明,必须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证实问题,说明情况,承担责任,既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也不能包揽别人的责任,并应告诉他,如果不如实证实问题应承担的责任。然后将事实材料送交被检查对象。被检查对象接到事实材料后,在三日之内应将事实材料连同自己的意见交给调查组。被检查者对事实材料不论同意与否,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签名盖章、注明时间。如被检查者认为事实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提供证人、证据,或进行申辩。对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他人代写,经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如被检查者经再三做工作后,仍拒绝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调查组的人员应在事实材料上作出书面说明,并签名、盖章,注明时间。
四、对被检查者提出的意见处置
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之后,被检查者大致有以下几种反应:一是同意事实材料;二是拒绝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三是不同意事实材料,提出新的事实情况和证人、证据;四是对事实部分没有意见,但在责任划分和一些具体情节及事情发生的历史背景上为自己申辩。针对这几种情况,调查组应采取以下几种处置方法:
(一)对同意事实材料的和拒绝在事实材料上签字的,应继续往下进行工作。
(二)对不同意事实材料,提出了新的事实情况和新的证人、证据的,要作补充调查,进一步核实取证,若确如被检查人说的那样,应修改事实材料,然后再同被检查者见面,直到事实清楚,不需要再进行调查核实为止。
(三)对被检查者提出的申辩理由和意见,合理的,应予采纳,在事实材料中注明情况,以便在定性处理时一并考虑;对不合理的,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附于事实材料和被检查人的申辩材料之后,不需再与被检查者见面。
七、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一、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概念
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就是调查组在查明党内违纪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被检查者的违纪事实,用党的纪律来衡量,对党内违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的活动。这是把党的纪律和政策运用到查处党内违纪案件的实践的具体体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提出准确的定性和恰当的处理意见,就为审理部门的案件审理和纪委常委或党委正确地对党内违纪案件定性处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和有参考价值的意见。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的纪律为准绳。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过程,往往也是调查组内部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的过程。调查组内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有时有不同的认识和意见是正常的现象。作为调查组的负责同志,一定要组织调查组的全体成员充分讨论,让大家畅所欲言,不要定调子、划框框,不要压制不同意见,要用事实来讲话,以党的纪律为准绳,来统一认识。有时还会出现不同意见的双方都有一些道理,谁也说服不了对方,因而很难统一认识和意见一致的情况,这时就不要强求一致,可以把两种意见都提出来,由审理部门审理和纪委常委或党委最后决定。
二、定性意见
定性就是在党内违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照党的纪律,分析认定违纪案件的性质。由于调查组对定性没有决定权,因而只能提出意见。譬如,一件党内违纪案件在事实查清之后,要用党的纪律来衡量它是一般的违纪行为,还是构成了违纪案件;是违反了政治纪律,还是违反了外事纪律,或其它的纪律。定性要做到准确无误。定性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党内违纪案件和被检查者的处理是否恰当,也关系到党内是非界限的大问题。因此,对党内违纪案件的定性一定要仔细认真,让调查组的同志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反复斟酌,不可马虎大意。必须以党内违纪案件的事实为根据,以党的纪律为衡量判别的标准,不能先入为主,唯上是从,任意上纲上线,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党内违纪案件错误性质难以抽象概括表述,可以采取将其错误行为客观写实的表述方法,作为结论。但一定要把被检查者所犯的错误写清楚。
三、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就是调查组根据党内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按照党的纪律要求,提出对违纪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的意见。如果被检查者除违反了党纪外,还同时违反了行政纪律,或者触犯刑律,还应向行政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如果党内违纪案件还涉及到对钱物的处理,亦应提出处理意见。对党内违纪案件提出的
处理意见要做到恰当,首先要根据党内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错误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党内违纪案件的错误性质;(二)党内违纪案件的错误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三)被检查者在党内违纪案件中应负的责任。此外,在提出处理意见中还有两条可供参考的因素:一是违纪者的一贯历史表现如何;二是违纪者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但是,这两条只能作为参考,决不能因违纪者一贯表现好,或有过功劳,该处分的也不予处分,也决不能因违纪者对事实材料的辩解和申诉,或对调查人员态度生硬,而便认为其认错态度不好,而对其从重和加重处分,或不该处分的也给予处分。一定要把无理取闹与正当的辩解和申诉区别开来。
其次,要用党纪作为尺子来衡量违纪事实,以确定对违纪者应该给予何种纪律处分。党章规定,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有五种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还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目前,中央纪委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违犯外事纪律,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等,作出了党纪处分的规定,因此,对属于这几类党内违纪案件的处理,应以这几个单项规定为准绳,来裁量对违纪党员的处分。譬如,一个共产党员在经济上严重犯罪,被法院依法判了刑,就应该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四章第30-33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又譬如,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党员,就应该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56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总之,对党纪处分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就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执行,不得另立什么标准。对党纪处分尚无具体规定的党内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具体的规定,以便有章可循,把对党内违纪案件的处理纳入“法治”的轨道。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制定具体的规定需要有一个过程,在对这些党内违纪案件的党纪处分标准尚未制定出来之前,我们在量纪时,主要采用比较法和平衡法:一是纵向比较、平衡,即用过去处理过的同类案件,加以比较、平衡;二是横向比较、平衡,即用本地区、本部门、兄弟地区和部门,乃至全国范围内当前处理的同类案件进行比较、平衡,以求对党内违纪案件处理得比较公正合理。
四、对几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所谓不同情况,就是指经调查核实已立案检查的党内违纪案件,出现了不够给予党纪处分或已不局限于给予党纪处   分的情况。
(一)、案件的撤销
经过调查核实,查明已经立案的党内违纪案件,或者根本没有违反党的纪律的事实,而是属于检举失实或被诬告,或者虽有违反党的纪律的事实,但并不象检举、揭发的那样严重,不够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应报请批准立案的纪检机关或党组织予以销案。并向被检查者及其所在的党组织说明情况。销案的具体做法是:先由调查组根据查证的结果,写出撤销案件的报告,然后由承办纪检室签署意见,再报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对确属诬告的,或另行立案检查,或建议有关机关严肃追究诬告者的责任,决不能不了了之;二是对确有违纪事实,但不够给予党纪处分的,不能销案了事,而是应将其违纪的事实转交被检查者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请他们找被检查者谈话,责成他作出检查,进行批评并纠正其所犯的错误,以挽回影响。
(二)、向司法机关移交的案件
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被检查者不仅违反了党纪,而且还触犯刑律,有犯罪的事实,应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具体做法是:由调查组根据调查的事实,写出移交的报告,报送承办案件的纪检室讨论签署意见,再报立案纪委常委讨沦决定,然后再与司法机关联系办理移交。移交时须将原案件材料复制一份,留作讨论对被检查者党纪处分时用。如果调查的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检查者所犯的错误已够得上开除党籍的处分,就不必等司法部门的最终审判结果,即可写出案件检查报告,同时移送纪检机关的审理室进行案件处理,作出党纪处理。如果案件的许多事实不经司法机关通过侦察手段,难以查明和取得证据,也可以待司法机关审判结束后,再作党纪处理。
八、案件检查报告的制作
党内违纪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出对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之后,调查组即应着手制作案件检查报告。案件检查报告是综合概括反映所调查的党内违纪案件的全面情况,总结案件检查工作全过程的书面材料。它是调查报告的一个种类。案件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标题。案件检查报告须有标题。标题一般是对被检查对象及其所犯错误质的概括反映,要求简单、准确、概括性强,使人一看就清楚是什么人,犯了什么错误。如《关于×××同志违反外事纪律案件的检查报告》。
二、正文。这是调查报告的主要部分,它的基本内容是:
(一)立案依据。即案件材料来源,是经哪个纪检机关或党组织决定立案的。
(二)案件检查工作概况。即调查组的组成,检查工作的时间和大体经过,以及任务完成的情况等。
(三)被检查者的简单情况。包括姓名、年龄、何时参加工作、何时入党、何时在何地工作、任何职务及受过何种奖励或何种处分。
(四)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五)被检查者的责任及认错态度。
(六)处理意见。
也就是把调查组研究统一后提出的处理意见在检查报告中表述出来。处理意见要具体明确,写明对被检查者应给予何种党纪处分,是警告、撤职还是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如果是多人涉案,应写明对每个人应给予何种党纪处分。如果涉及钱物的处理,也应提出意见。有时调查组内部对党内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分歧,又难以统一意见,就应该把不同的意见都写入报告,供审理部门参考。
三、署名和日期
调查组的名称应签署在检查报告后面。如果是联合调查组,应将几个联合单位的名称都签署上。没有调查组的,签署上调查人员的姓名。调查组的组长和副组长应在调查组后面,签署上自己的姓名,最后注明日期。到此,案件检查报告即制作完毕。
案件检查报告总的要求是,叙述事实准确肯定,简洁清楚。不能用是似而非的语言,或“可能”、“大概”、“差不多”的词句,也不要用形容词或比喻。报告文字要朴实无华,责任的列举要分明,定性处理意见要明确具体。
案件检查报告制作完成后,要交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的纪检室和分管书记或常委审议,并签署意见,最后移送审理室进行案件审理。
九、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就是指承办党内违纪案件的纪检机关的纪检室,将立案检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本机关审理室进行审理。凡属立案检查需要作出处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案件,调在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室进行审理,这是为了确保党内违纪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的一个程序。
承办案件的纪检室接到调查组交来的案件检查报告后,应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然后将案件检查报告连同书面意见一并送交分管的书记或常委审阅,待签署意见后,纪检室再将案件检查报告、立案材料和依据、证据材料、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或申辩说明材料,以及纪检室和分管书记或常委的意见整理后,移交本机关审理室进行审理。
在移交时,要点清材料,办理交接手续,最后由审理室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