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曾宪:马克思的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解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1:02:09
马克思的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解构——“价值学视域中的劳动价值论与剥削”系列研究之五
〖内容提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在揭露资本剥削现象的同时,把资本合理盈利完全归为剥削所得的观点却是不成立的,其一般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皆存在内在缺陷。这些理论缺陷是怎样存在于马克思严谨理论体系中呢?本文将用“超质劳动”、“集成劳动”等概念给予合理解释。文中将重点结合马克思发现的“商品价值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成反比”规律、“相对剩余价值与生产力成正比”规律,在肯定相对剩余价值理论合理内容同时,指出其否定资本家创新劳动的片面性以及“先进生产力‘天然具有’论”的错误。
〖关 键 词〗劳动、剥削、剩余价值理论
〖作者简介〗杨曾宪,青岛社科院研究员。长期从事价值学、美学、文化批评等方面研究。近期主要从事价值经济学研究,重点是系统重释劳动价值论及《资本论》中的基本理论。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内容非常丰富,不是一个简单否定或肯定的问题。我们此前文章已充分肯定了马克思这一理论中的合理内核,及马克思绝对剩余价值论的绝对正确性,阐述了反对和消除剥削的正义性。马克思剥削理论中的这些内容,都是科学的、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马克思把资本剥削现象绝对化,认为资本本性是剥削、完全是靠剥削增殖的观点,却是不成立的。相应地,马克思的一般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模式皆不成立。我们前文在阐述雇佣劳动非剥削本质、肯定资本家劳动对资本增值的贡献时,实际上已初步解构了马克思的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并触及到这一理论科学部分与缺陷部分之间的矛盾。
一直以来,批评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学者都面临这样的困境:发现其中的缺陷不难,但准确把握、解析其缺陷症结所在,特别是要回答这样的质疑——以马克思理论推导之严谨,其剩余价值论何以会存有矛盾呢?——却难之又难,以至最终只能望而兴叹、无功而返;马克思的理论困境往往演变成批评者的阐释困境。当然,这一困境对我们来说已不复存在。马克思剩余价值论之所以存有缺陷,概括说来,有两方面原因:从主观方面讲,是马克思既有剥削理论定势约限,使他对推理过程的矛盾浑然不觉;从客观方面讲,则是马克思相应劳动概念的缺失,使他无法把握资本主要靠创新劳动盈利的真实过程、无法划清资本合理盈利与剥削牟利的界限。本文中,我将运用拙著原创或重释的劳动概念,正面切入,系统破解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内在矛盾,并对其成因探源溯流、给出合理阐释。其中,包括梳理其否认生产力创新劳动的理论:先进生产力“天然具有”论。
本文采用的“盈余价值”概念,指资本正当盈利;采用的“相对剩余价值”概念,系马克思原有概念,指资本家通过提高生产力,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它与另文采用的科学的“相对剩余价值”概念内涵不同。本文讨论前提仍设在商品和劳动力市场都处于供求动态平衡的理想状态下,资本家没有因劳动力过剩剥削工人的条件。但当涉及资本剥削时,则不受这一条件约束。同时,为论述简捷,设企业雇员只有工人,资本家自有资本、机器、土地,这样,不涉及机器折旧、资本利息或地租、税费等等价值转移或经营成本因素,而把企业盈余价值直接理解为资本利润。
几个与剩余价值理论相关的劳动概念
为便于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内在矛盾成因的探究、解析,我这里重释一个老概念、引入两个新概念。后文的分析会证明,这些概念,既与马克思剩余价值论内在缺陷相关,也是突破这一理论“围城”的关键工具。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原理是正确的,但其“商品价值实体”论却不成立。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1]“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2]。这里,马克思把人类劳动创造的价值,直接规定为“商品价值”实体,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决定商品“价值量”,既缺少实证依据,理论上也难以自洽。正像劳动产品与商品间没有必然联系一样,“产品价值”与“商品价值”间也没有必然关联;不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永远都不是商品,不具有商品价值属性,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没有意义。只有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当产品使用价值被交换、获得商品交换价值属性时,其内含的劳动量才具有交换筹码意义,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对同质劳动产品具有等劳交换的尺度意义——懒木匠生产的椅子不能因其耗时多而多卖钱——才能成为决定劳动产品商品[①]交换价值的尺度。而一旦商品供求失衡,譬如商品量增价跌,“劳动量值”作为交换筹码就失效了——譬如,高级木匠做的椅子也只能低价出售;或当不同质级劳动无法用同类劳动衡量比较时——譬如天才画家的佳作与平庸工匠的仿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会丧失等劳交换的尺度意义。
2、超质劳动[②]
马克思的“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概念非常有阐释力,它们其实是劳动分级概念:简单劳动,是低质劳动;复杂劳动,是高质劳动。但仅用这两个概念,却难以准确揭示生产力进步带来的劳动创造力变化,更难以解释先进生产力增创产品价值的原理。因为复杂劳动不一定代表先进生产力;而体现先进生产力的操作性劳动,恰恰未必是复杂劳动。同时,尽管复杂劳动创造的产品价值是简单劳动的倍数,但是,复杂劳动付出的学习和劳动成本也是简单劳动的倍数。如马克思指出的:“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3]。这样,复杂劳动创造的较多产品价值、同等条件换取的较多商品价值,减去其较高的学习成本,便不一定能产生盈余价值、不一定为社会增创财富。这便是“复杂劳动”、“简单劳动”概念的阐释局限,也是马克思在实际操作中使用的是同质的、无差异劳动概念的原因。
只有我们已熟悉的“超质劳动”概念,才能揭示出生产力进步带来的劳动创造力的变化。所谓超质劳动,就是指劳动者操作工具或机器,以简单劳动完成复杂劳动任务的劳动、以低质劳动创造高质劳动成果的劳动。这样,生产力的进步就不是一个低质简单劳动通过学习、实践向高质复杂劳动提升的过程,而是一个借助先进工具、先进劳动方式不断把高质复杂劳动简化为低质简单劳动的过程。正由于工厂超质劳动存在,才能为资本创造出巨大的可能性盈利空间来。
3、集成劳动
工厂劳动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汇智合力性质的集成劳动。“集成劳动”不是创新概念,而是马克思已采用的“总体劳动”或“生产总体运动”[4]概念。所谓集成劳动,就是指在资本家(或企业家、其它组织者)统一组织指挥下,工厂指挥、管理、技术、操作系统各岗位雇员(成员)为完成生产总目标的分工合力劳动,也是技术、管理、决策者的创造力与操作工人劳动力整合发挥效能的劳动。“集成劳动”主体,不是单数个体,而是复数群体,包括工人、科技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和资本家。某些不在生产现场的资本家,尽管不直接参与甚至不直接指挥生产劳动,但他们的劳动仍在工厂各环节中发挥着作用。因此,集成劳动创造的价值,绝不能仅仅归功于工人劳动,资本家因劳动合理获取部分工厂盈利,是不能算做剥削的。
马克思一般剩余价值理论解构
马克思的“一般剩余价值”模式是这样的:
(雇佣劳动)工作日
a—————————b—————————c
必要劳动           剩余劳动
(工人获酬劳动)   (资本家盈余劳动)
众所周知,“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是马克思揭露资本剥削劳动“秘密”的关键概念:因为工人工厂“必要劳动”时间少于工厂雇佣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便被资本家剥削了。显然,如果马克思的这一模式成立,那资本家就没什么正当的盈余价值可言了,“资本家”只能永远作为“剥削者”的代名词。一直以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尽管备受质疑却难被否定,就在于这一模式已根深蒂固地烙在人们心中,形成认识定势了。我们只有结合客观事实,从概念设定到理论构成全面解析并揭示其固有缺憾,才能使人们摆脱由它所形成的认识定势。但我的这种解析解构,并不意味着否定剥削事实的存在,而是要用修正的剩余价值理论模式更准确地揭示资本剥削的本质。
一、理想市场状态下“一般剩余价值模式”不成立
为准确地把握马克思的理论,先将《资本家》中的一段相关论述引用如下:
“工人在劳动过程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因为他是在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状态下进行生产,所以他不是直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而是在某种特殊的商品形式(如棉纱)上生产出同他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相等的价值,或者说,同他用来购买生活资料的货币相等的价值。他为此需用的工作日部分是大小不同的,这取决于他每天平均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取决于每天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平均劳动时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
劳动过程的第二段时间,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的界限做工的时间,虽然耗费工人的劳动,耗费劳动力,但并不为工人形成任何价值。这段时间形成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以从无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诱着资本家。我把工作日的这部分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把这段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剩余劳动。”[5](其下引文凡出自该处,不再注明)。
马克思的这段被教科书经常引用的、人们耳熟能详的论述,阐述了由“必要劳动”、“剩余劳动”划分构成的剩余价值理论。由于这一划分表面上符合工厂劳动实际——工人在一线劳动、资本家不直接从事劳动;劳动成果工人拿去一块,资本家留下一块 ——所以,马克思这一模式很容易被接受。同时,相对于《资本论》中其它艰深理论,马克思的这段论述阐释流畅、读者接受顺畅,这也是它一直被视为不刊之论的重要缘故。但若深入探究,于无疑处生疑,问题便出来了。如我们已指出的,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这一模式是不成立的;不成立的原因,不是资本家不是、或不想当剥削者,而是工人不允许资本家剥削,不可能接受所谓“必要劳动”作为工资标准。
所谓“必要劳动”,这里是指劳动力再生的平均成本。假设工人1天平均需1银元换1筐萝卜才能生存,那么,1银元就是工人生存的“必要劳动”成本。马克思的这一概念,也是从其商品价值实体论中推出来的——劳动力是商品,其价值实体便也是“必要劳动”——而在商品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时,与一般商家不会按成本出售商品的道理相同,工人也是不会考虑其劳动力“再生”成本的;他们的工资,只能以其自主劳动创造产品的交换价值为基准。譬如,工人自主劳动,1天可做2把椅子、换2银元,那么,他的工资要求就要等于、高于2银元,而绝不会傻到只要1银元。不仅如此,工人甚至不会允许资本家在雇佣环节上剥削劳动,他们一旦发现增加了劳动强度、延长了劳动时间等等,便同样会辞职单干。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一天雇佣劳动获酬,便等于(甚至大于)他一天自主劳动的交换价值。这也就是说,工人获酬的劳动,就是其付出的劳动,其间没给资本家留下的“剩余劳动”。如下图所示:
工人付出劳动
a—————————b
工人获酬劳动
当然,这种情况也是不会发生的,如果没有盈利可赚,资本家是不会投资雇佣工人劳动的;而现实中的资本家,即便在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难以剥削工人劳动的情况下,依然可获得一块“盈余劳动”。那么,这块“盈余劳动”是哪里来的呢?或者更直白地说,在资本家无法剥削工人劳动条件下,他的盈余价值是从何而来呢?我们的答案是:资本的盈余价值是由工人工厂超质劳动增创的。下面是前文刚用过的资本一般盈余价值模式:
既往,人们往往夸大“雇佣”的功能。其实,“雇佣”本身只是社会劳动的交换或占有方式,它并没有增加劳动或提高工人劳动创造力的特异功效。譬如,工人过去1天可做2把椅子,绝不会因为被雇佣,就能1天生产12把椅子。因此,如工人在工厂1天生产出12把椅子,根据“劳动创造价值”原理推导,惟一合理的解释,便是工人劳动不是工厂劳动的全部,在工人劳动之外、还存在着其它导致生产力提高的劳动。真实情况我们已知道了:工厂劳动是包括工人劳动在内的“集成劳动”;在集成劳动中,资本家发挥组织决策指挥作用;工人在集成劳动因素支持下,操作机器、从事超质劳动,大幅提高了生产能力。由于超质劳动增创出一大块超出工人劳动价值的价值,使资本得以获得一块盈余价值。这样,追溯下去,资本盈余价值原本就来自资本家的劳动,它是资本家在工厂集成劳动中付出的劳动;一旦减去工人“获酬劳动”,它便显现为“盈余劳动”。如下面的“资本简化盈利模式”所示:
工厂集成劳动
a—————————b—————————c
(工人)获酬劳动   (资本家)盈余劳动
将“必要劳动”改为“获酬劳动”、将“剩余劳动”改为“盈余劳动”,这不是简单的概念能指的置换,而是所指内涵的“脱胎换骨”;它引入的是一个新的资本盈利模式,是一个经得起实证验证、科学推敲的理论模式。
二、一般剩余价值论中内在缺陷溯因
马克思的一般剩余价值模式不成立,关键在于他把资本家的劳动完全排斥在外了。马克思实际上是承认“资本家也进行劳动”[6]的事实的,他关于资本家劳动是行使资本职能的立论也是很精辟的。但为什么在剩余价值理论中,他却将资本增值与资本家劳动完全割裂开来了呢?原因是复杂的。就剩余价值论立论本身而言,关键还与相关“劳动”概念缺失相关。
马克思认为“剩余劳动”是属于工人的,这就意味着工人劳动创造了工厂全部劳动产品。但实际上,工人并不具有这种能力,而雇佣本身,不仅不能提高、还可能大大降低工人劳动质级:“变得空虚了的单个机器工人的局部技巧,在科学面前,在巨大的自然力面前,在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面前,作为微不足道的附属品而消失了……” [7]。马克思还曾模拟资本家口吻教训工人:“工厂工人们应当牢牢记住,他们的劳动实际上是一种极低级的熟练劳动……。在生产事务中,主人的机器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比工人的劳动和技巧所起的作用重要得多,因为工人的劳动和技巧6个月就可以教完,并且任何一个雇农都可以学会”[8]。尽管马克思这里有反讽意味,但不幸的是,“资本家”所说确是事实。资本家基于这一事实,独占工厂超质劳动增创产品价值的理由不成立;但否认这一事实,把属于资本家的“盈余劳动”全部归为“剩余劳动”的剩余价值理论肯定也不成立。
实际上,如果马克思坚持他的“复杂”、“简单”劳动理论,那么,本身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只能创造低量或低质产品,工厂生产的高量或高质产品便不应全归于工人劳动了,其剩余价值论便会面临某种阐述困境。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复杂”、“简单”劳动概念固有的阐释局限,马克思在实际操作中,一直采用同质、无差异“劳动”概念,以致于对工人自主劳动与工厂劳动间的巨大差异毫无觉察。
前面引文中,马克思阐述“必要劳动”时还有这样一段论述:“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马克思这里关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预设,表现出他理论思维一贯的严谨性与科学性[③]。马克思强调这一预设条件,表明他相信工人雇佣前后从事的是无差异劳动。即是说,客观存在着这样的条件,使工人在单位时间内“为资本家劳动”与“独立地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相同。如果马克思这一预设条件存在,其剩余价值论当然成立了。譬如工人在工厂劳动或独自劳动2小时都可生产2把椅子、换2银元满足自己生存的“必要”需求,那么,其余的10小时,独自时是为自己创造价值的劳动,在工厂便属于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剩余劳动”了。但如上文刚推导过的,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工人不会傻到把属于自己的10小时劳动白送给资本家。而工人之所以被资本家雇佣,就因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前提是不可能存在的。换句话说,就是工人在工厂“为资本家劳动”和“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其他条件”是不可能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