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那只名叫ATM的“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28:31
小心那只名叫ATM的“鸡”
只要你是男人,只要你发育正常,那么你对女人有那方面的想法就是顺理成章。
当然你不能见个女人就冲动,是个女人就想上。如果那样,你就禽兽不如;如果酿成事实,判你强奸没商量。
但是话又说回来,假如这个女人很漂亮,而且还很浪,更而且对你暗送秋波,甚而至于趁四下无人撩起半截衣裳……如果此时你还没有任何反应,我敢说,你要么是假正经,要么是不正常,再要么,就是怕完事后付不起帐。
现在这个女人更进一步打消你的顾虑,让你不用担心钱的问题,不仅不收你的小费,她还要反过来给你一大笔钱。具体金额由你定,比如你喜欢十七万五,她就一分不少给你十七万五千元。
传说中的“倒贴”馅饼砸到了你头上!你如果还残存最后一点担心,那一定是害怕被警察发现。因为警察从来不管谁出钱,只要抓着嫖客就是功劳一件。
被警察抓住有什么后果?第一,罚款,第二,治安拘留。只要你脑袋还没被砸晕,大概能够计算出来,和你陪妓女一夜的收获相比,至多5000元的罚款和至多15天的拘留算不上多大的损失。除非你多么的正人君子。
你坚信这样的正人君子不多了,如同你坚信妓女倒贴钱的好事可遇而不可求。于是你带点莫名兴奋又带点稀里糊涂上了妓女的床。
可是上了床你才发现,这个妓女有点霸道,不准你戴安全套。
不戴安全套的感觉着实不好。于是你想反悔,说我把钱还给你得了。但妓女说不行,现在由不得你。
终于,你最害怕的事情发生了:为了得到妓女的十七万五,你被法院诊断为艾滋病。而且,法院给你下了个结论:此病相当于无期徒刑。
现在,你已经蹲进了艾滋病大牢。据说你的父亲和一帮朋友正在四处奔走,哀求法院先听取医院的意见,以防专业知识出错导致误诊。
据说有家出版社正试图鼓动你写一本书,书名也想好了,就叫《小心那只名叫ATM的“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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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银行可能涉嫌特大金融犯罪
现在,似乎对很多人来说,ATM出故障,许霆利用此故障,盗窃银行17万现款,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这已经没有疑义,问题只是对许霆判刑过重。
其实,问题绝不是如此简单。很可能的情况是,银行在从事一项特大金融犯罪,许霆只不过在无意中揭穿了此项金融犯罪的“秘密手段”。
ATM机一定是有故障吗?到现在为止,并没有看见对ATM机作过鉴定的报道。很可能ATM根本没有故障,已知的事实也证明ATM机很可能没有故障。
试想:如果ATM机吐钱有故障,多吐钱,为什么又能始终吐出与客户取款额完全相等的金额,即客户要求取1000元,就吐1000元,要求取900元,就吐900元,丝毫不差,绝不会要求取1000元,只吐700元,要求取500元,却吐800元?这是ATM机吐钱有故障吗?可以基本否定,而很可能是预先有意设定为不计算客户卡上余额,只按客户要求吐钱!
试想:如果ATM机扣款有故障,不能正确扣除卡上已取款,为什么无论客户取多少,都只扣1元,绝不会扣5元、40元、387元?这是ATM机有故障吗?可以基本否定,而很可能是预先有意设定为无论客户取多少,都只扣1元!
这和国外的ATM机故障不同。国外往ATM机里放不同币值的货币,放错位置,吐出的金额就错了。而中国的ATM机里只放100元面值人民币,不存在管理ATM机人员无意中放错钱的可能性。
假定这确实不是ATM机出错,而是金融机构在ATM机工作的计算机程序上作了恶意修改,在若干天时间内,故意让ATM机以恶意修改过的程序工作,那么,其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让极少数内部人员或关系户用虚假个人资料办卡,大量盗取银行资金。这比直接贪污安全,因为贪污会被查出,而这却查不出,一是卡上人名等资料是假的,中国并无其人,二是可以推说ATM机出错。
银行不怕被局外人多取款吗?当然不怕,因为正常人取款,都少于卡上余额。而且,银行在短暂的几天内达到盗窃目的后,一定将ATM机的计算机程序改回来。银行没有预料到会有一个叫许霆的到ATM机上取款,而且恰恰把取100元错输入为1000元,超出了他卡上余额。
所以,现在根本不能说许霆“秘密盗窃”金融机构,因为许霆只是用正常操作取走ATM机吐出的钱,即使多取,也只是不当得利,不存在“秘密手段”,不存在“盗窃”的事实。
但如果是银行恶意修改ATM机计算机程序而让自己或关系人多取款,“秘密手段”和“盗窃”就都成立,“盗窃罪”也就成立。现在要做的事,不是给许霆加莫须有的“盗窃罪”,而是侦查银行本身是否犯有盗窃罪。
而且,由于广州司法机构本身是广州商业银行的关系户,享有银行提供的优惠待遇,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必须进行异地侦查。
也应该公布该ATM机在许霆取钱后,又损失了多少钱,是否已经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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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许霆与行长王雪冰为何一个从重一个从轻?
寂寞嫦娥舒广袖
近日,打工仔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一案在媒体闹得沸沸扬扬,并且此案还吸引来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的法学家及部分律师们的激烈争论。纵观此案,大家主要围绕法律适用和刑罚是否过重展开争论,作为仅学过一些皮毛法律知识的网友,自然说不出比这些老师和律师们更深的大道理来,因而只好另辟小路,掂来一个三年前判过的建行原行长王雪冰的案子作一比较,也说上两句,行使一下话语权。
首先让我们对两个案情略作回顾:
山西农民打工仔许霆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建行原行长王雪冰案:
法庭查明: 王雪冰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曾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总经理。1993年至2001年期间,王雪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5万余元。
法庭判决: 2003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雪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公司人员给予的款物,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有金融机构的声誉,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王雪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王雪冰不服,提起上诉。 200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王雪冰的上诉,维持原判。
再次把王雪冰的案子拿来比较,并非翻陈年旧账,只是觉得两个案子有些可比较之处,在此我不妨大致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不当之处请读者海涵。
我觉得,两案的当事人都有罪这是不存争议的,并且二人犯罪也都与银行有关。许霆系利用银行的ATM取款机恶意取款;王雪冰系利用银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公司人员给予的款物,也即是利用行长身份行使的与银行有关的职务犯罪。因而我认为,把许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同样王案除定性贪污、受贿两项罪名外也应当有与银行、金融(具体我说不太准)有关的罪名(因为此类罪一般量刑较重)。
我觉得,两案犯的行为对社会都造成了恶劣影响,并且王案犯影响更为恶劣。我认为许案犯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在于,如不严惩会在社会上产生唆使不良分子采取不法手段侵占国家财产,并且心安理得地赚取不当得利。但具体到许案我还认为,由于发生此类案件的机率较小(银行取款机很少会出现这种情况),因而犯罪分子既便是存在主观故意,采取同样手段效仿作案的可能性也就较小;具体到王案我认为,作为官员,尤其是银行的官员,都有作案的条件,只要存在主观故意,就有行使职务犯罪的可能,因而如不严惩,效仿者众,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比许案要大的多了。
我还觉得,王雪冰与许霆关于自首情节上存在不公。在许案中,罪犯许霆没有自首情节这一点是清楚的。但在王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认为鉴于被告人王雪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王案真的有自首情节吗?我们不妨来看一看:据中纪委通报,王雪冰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收贿、收受贵重礼品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生活腐化、道德败坏;在担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总经理和中国银行行长期间,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可见王是先被纪委双规的,犯罪事实是在纪委双规之后被迫交待的,而非是本人主动提出双规并在双规之前主动向纪委或公安机关交待的。试想,如果许犯有双规的可能是否也会有从轻情节呢?显然在这一点上确实应当视为存在不公。
我还觉得,王犯量刑过轻许犯量刑过重。王犯作为一个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党性观念不强、思想堕落、生活腐化,不仅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收贿、收受贵重礼品数百万元,而且道德败坏、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工作失职,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仅仅因其有“自首”情节就12年了结?而许犯作为一个普通的人,仅因抑制不住人性中的贪念(这是很多人都有的),数次盗取17.5万元,却由于盗取的是银行的钱,且又没有自首情节,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我并非支持纵容许犯,也与王犯素不相识,但站在公正的立场来看,孰轻孰重,大家应该一目了然。
最后我觉得,法律作为一个准绳、一把尺子,应该是同一度量的,量型过重或过轻都不是法律的目的。只有同一个准绳,同一把尺子,该长的长,该短的短,才能达到法治的目的。因而对许犯实行酷型而又对王犯从轻发落都是违背法律的,也是得不到应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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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机已经被厂家取回维修了,犯罪证据已经销毁了.
如果是银行恶意修改ATM机计算机程序而让自己或关系人多取款,“秘密手段”和“盗窃”就都成立---有点道理.
许霆多取了钱,可能有许多人取了100被扣1000也不知道,也没有查询,这些不就被银行黑掉了吗
看问题确实是高,必须请异地侦查。 搞个水落石出。ATM机的运作规则的执行过程要交待,如验交前要试机,确认无误后才能投入使用。这些人是谁都要侦察。
涉及利用公权和职务犯罪,这本身就应该算一宗罪,刑期应不少于二十年。所贪款额是另罪,应数罪并罚。
谁叫那小子是个农民呢?
对贪官都从轻,尽管有一大堆来历不明的巨额财产。
10个月套现及消费730余万 上海信用卡诈骗案宣判
2006年5月中旬,上海奉贤警方在侦办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时,意外发现该区某俱乐部承包人陈龙宝在承包经营期间,使用来源不明的境外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犯罪线索。警方顺藤摸瓜,一个涉及14名被告人的信用卡诈骗团伙由此浮出水面。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纪礼明等14人分获有期徒刑15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至5万元。
今年44岁的纪礼明是上海的一名无业人员,初中文化程度。据他自己向警方交代,2004年10月,他从一个朋友口中了解到了以境外假冒信用卡在国内消费、套现的诈骗手法。此后,纪礼明以每张3500元的价格从上家买来伪卡,并于2005年7月在仙霞路上一家会所的POS机上“成功”刷卡3张共54000元。尝到甜头的纪礼明此后越做越大,由他提供境外信用卡,并先后纠集被告人张建平、陈龙宝、程国樑等13人,互相约定分成比例后,在上海的10余家单位,利用他门控制或使用下的POS机疯狂套现或消费。为方便诈骗,他们甚至以承包经营一家乡村俱乐部为名,在其POS机上刷卡套现,陈龙宝、张建平分别担任这家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被告人中,程国樑、钱勤鸣、蒋永光、孙中华、邬慰星、朱惠芳、王奕等7人均为涉案酒店、会所、夜总会或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审理查明, 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间,纪礼明提供他人名下的境外信用卡,伙同被告人张建平、程国樑、施枫、童雅芳、钱勤鸣、蒋永光、陈龙宝、邬慰星、孙中华、王育辉、朱惠芳、王奕、吴长秀等人,利用各被告人控制或使用下的POS机,冒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共计人民币731万余元,其中诈骗未遂130余万元。14名被告人中,纪礼明参与信用卡诈骗731万余元。法庭同时对张建平、陈龙宝等其余13名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分别作出了认定。
法院认为,1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纪礼明、张建平、程国樑、童雅芳、钱勤鸣、蒋永光等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施枫、陈龙宝、邬慰星、孙中华、王育辉、朱惠芳、王奕、吴长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犯罪未遂数额、王育辉自首、蒋永光立功、王奕、朱惠芳、吴长秀退赃等情况,法院遂判决纪礼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张建平、程国樑、童雅芳、钱勤鸣、蒋永光等其余5名主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七万元; 8名从犯中,施枫、陈龙宝、邬慰星、孙中华、王育辉等5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其它3名从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及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及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作者:卫建萍 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