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的账务处理和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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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务处理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应属于职工福利费。该文件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所得税的文件也规定了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含的内容,从三个方面分别作了详细的说明,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二、涉税问题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文件没有单独规定防暑降温费的扣除标准,只要是企业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并按照福利费总额在规定比例内计算税前扣除额。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各地可能会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参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