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企图违法设立私人武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2:16:00
方舟子企图违法设立私人武装1244 次点击37 个回复0 次转到微评 后台. 于 2010-9-7 22:39:56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打假斗士”方舟子在住处附近遇袭后,其律师彭剑随后表示,已通过正规机构雇请保镖保护方舟子,预计本周上岗。

  彭剑称,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为客户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及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因而,为方舟子雇请俗称的“保镖”与国家法律并不相悖。

  此言一出,“私人保镖是否合法”这个似乎“说不太清”的话题,再度激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论。

法规谨慎否定“私人保镖”

   “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知名演艺人员、私人老板等某些特定高收入阶层中就已经开始出现‘私人保镖’的身影。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安保服务,我国相关法规一直对提供‘私人保镖’服务持谨慎的否定态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吴宏耀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1989年,公安部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中指出,我国不提倡私人雇用保镖。保安服务公司不应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已经派出的要立即撤回。

  2000年3月1日,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1条再次明确,“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提供个人人身安保服务。”

  “然而,‘私人保镖’服务却并因这些规定的禁止而销声匿迹。保安服务公司往往以变通的方式,向有需求的客户提供特殊的人身安全防范服务。”吴宏耀说。

  因此,针对社会现实的需要,从加强管理的角度,2010年2月3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29条规定:提供随身护卫……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北京天骄特保安全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永青告诉记者,他聘请的安全顾问人员来源主要是解放军特种部队、武警特警队的退役人员及武术学校的毕业生。招录时,还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最终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上岗。

  陈永青不喜欢“私人保镖”这种叫法。他表示,应该被称作提供“特卫”服务的现代化“安全顾问”,是高端安全顾问,一专多能。

  不过,陈永青坦言,工商登记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安全防范与劳务输出,属于服务类企业。自己这种公司现在还属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一些特别谨慎的客户在跟他们洽谈业务的时候会有顾虑,害怕双方的合同不合法。

没有使用暴力的特权

  “保镖要为客户服务,叫干啥就干啥。”相信这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陈永青郑重地告诉记者,这一行的行规是以防御为主,不容许主动进攻,不得携带武器。

   “我们会事先勘查场地,以防范为主,24小时保护。”陈永青说,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安全顾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防范、克制、擒拿住就可以了”,不伤及无辜。

陈永青说,“不能防卫过当”是这个行业首要的业务素质要求,如何掌握好这个度充分显示其专业性。

   “尽管‘随身护卫’也就是通常说的‘私人保镖’,负有保卫相对人人身安全的职责,但是,他并不因此享有对第三人动用暴力的特权。”吴宏耀说,如果“随身护卫”在保护被防卫人过程中,对加害人或第三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伤害,那么,除非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否则,依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法或刑事责任。

  因此,从各国私人保镖的管理来看,为了保卫相对人的人身安全,“随身护卫”更多需要从防范的角度入手,防微杜渐,防止第三人的致害行为发生,而不是主动出击,对第三人造成肢体上的伤害。

吴宏耀说,在美国,私人保镖可以佩戴枪支。在我国,除武装押运等特定保安服务外,不允许保安人员持有枪支。因此,作为“随身护卫”,他们更多需要依靠个人的徒手防卫技能实施相应的保护。

受聘方式决定责任分担

  据8月28日郑州一家媒体报道,一名“私人保镖”在雇主家抓贼时被捅死。那么“私人保镖”的安危又该由谁来保障呢?

  陈永青说,他们公司的做法是:为每一个“特卫”投高额意外伤害保险,每人100万元。另外,按照服务流程,公司会与客户签一个协议,同时公司与“特卫”另有一个协议。一般情况下,如果“特卫”在执行任务中受到伤害,公司要拿出高额的赔偿金。但公司与客户的合同里也有约定,如果根据公司安全测评小组的安全防范建议,客户应该多请几名“特卫”,如对方坚持不请,那么所出现的意外就由客户负责赔偿。

  吴宏耀说,“随身护卫”与被防卫人之间是一种有偿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但是,根据受聘方式不同,二者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

   被防卫人直接雇用特定人员提供随身防卫服务时,“随身护卫”与其他员工(如司机、秘书等)并没有实质性区别。

   具体而言,如果因为“随身护卫”提供服务不当致使第三人对被防卫人造成了伤害,被防卫人只能按照原来的约定对“随身防卫”作出相应的内部处理或者解聘;如果因提供防卫服务致使“随身护卫”本人受到了伤害,被防卫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如果“随身护卫”因提供防卫服务对第三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就民事赔偿部分而言,被防卫人作为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当被防卫人通过保安公司购买随身防卫服务时,被防卫人与保安公司之间形成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保安公司按照约定提供适当的人员为被防卫人服务;被防卫人针对保安公司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承担相应的约定义务。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随身护卫”的法律地位称之为履行辅助人,与被防卫人之间尽管存在事实上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但是,在法律意义上,二者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然,作为保安公司的履行辅助人,随身护卫需要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合乎规格的法律服务。如果随身护卫不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安全服务致使被防卫人受到伤害,那么,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应当是保安公司而非提供随身护卫服务的个人。【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