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公共服务一体化规划——医疗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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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
——关于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的规定
第二章 珠三角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与发展目标
四、实施步骤及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初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2009-2012年)。
阶段目标:推进珠三角公共医疗卫生制度和机制对接,在珠三角各市内部初步建立起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卫生应急机制,基本实现各市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第二阶段:全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2013-2020年)。
阶段目标:进一步完善区域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的制度机制,建立高效、协调、科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实现各市内部城乡、县(市、区)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制度的统一、基础设施的共享和服务标准的一致。
第三章 实行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在珠三角区域内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技术、设备等要素共享和相互开放,对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进行合理配置,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规划的统一,充分发挥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效用。一、初步实现阶段(2009-2012年)
推进区域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共享。
——建立和完善区域医药卫生服务信息网络。
——建立健全统一标准的基本职业病卫生服务网络,实现职业卫生服务资源和信息共享。
——以服务人口为核心,整合公共医疗卫生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健全卫生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区域中毒控制与急救网络,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资源整合。
二、全面实现阶段(2013-2020年)
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实现区域重大医疗卫生资源错位发展。
——建立科学可行的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的监督评价制度,确保信息系统的公开、透明。
——坚持社会效益的原则,优化规划结构,根据现有医疗技术特点和未来发展规划,实施区域内重大医疗卫生资源错位发展。
——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资源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协调应急机制。
第四章 对接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在允许存在制度差异的条件下,实现珠三角区域内各基本公共服务框架、内容和实施步骤相互对接,减少制度障碍,促进人力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一、初步实现阶段(2009-2012年)
推进区域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对接。
——全面建立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完善特殊门诊费用补偿制度。
——全面实行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的办法。
——全面实行参保工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治费用补偿制度。
——推行参保人员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的办法。全面开展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补偿试点。
——全面建立市、县(区)、镇(街)公共卫生应急机制,提升公共卫生应急能力。二、全面实现阶段(2013-2020年)
实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一体化。
——逐步统一计生奖励扶助的对象范围、认定标准、奖励额度和发放程序。
——统一区域内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幅度。
第五章 实行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待遇互认
在珠三角区域内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待遇互相承认,允许人们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因异地流动而改变,为各资源要素自由流动提供条件。一、初步实现阶段(2009-2012年)
逐步推进区域公共医疗卫生待遇互认。
——除职业病防治机构、精神病专科医院、眼科医院、口腔医院、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科特色明显、病历流通性不大、不宜使用通用病历的医疗机构外,珠三角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推行使用统一门、急诊“病历一本通”。
——珠三角医疗机构逐步对差异性小、价格较高的检查项目推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职业病健康监护结果互认,职业病防治机构、精神病专科医院、眼科医院、口腔医院、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科特色明显、检查项目特殊的医院按照开展诊疗实际逐步实施。
——制订临床检验质量控制管理规范,建设区域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平台,使各医疗机构的检验结果可控可比,逐步实现区域性检验结果互认。二、全面实现阶段(2013-2020年)
进一步推进区域公共医疗卫生待遇互认。
——全面实行门、急诊“病历一本通”。推进各医疗机构使用通用病历,并接受就诊者在本机构使用通用病历。
——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在条件成熟的医疗机构全面推进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在区域内实现职业健康监护结果互认。第六章 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要素趋同
通过珠三角区域内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要素内容逐步趋于一致,为最终实现一体化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待遇趋同打好制度基础。一、初步实现阶段(2009-2012年)
确立珠三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的落实。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定珠三角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加强各级职业病防治结构标准化建设,保证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在基层卫生机构和用人单位得到落实。二、全面实现阶段(2013-2020年)
建立惠及全社会的计生服务体系。
——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普及优生知识,加强婚育指导,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
——育龄群众基本享有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全面提供查环、查孕、查病及术后回访等计划生育服务。
——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象。
第七章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流转顺畅
在珠三角区域内人流和物流的流动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实现流转的顺畅。通过无障碍流动,形成一体化区域内待遇逐步趋同的自我调节机制。一、初步实现阶段(2009-2012年)
基本实现医疗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联网,定点医院与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联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为异地经办机构审核医疗费用清单,并代实行监管。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医疗保险关系区域内无障碍转移。率先推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使社会保障卡能够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刷卡购药就医等。
——建立区域内、城乡间残疾人医疗康复流转服务平台。二、全面实现阶段(2013-2020年)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结算平台,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第八章 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在珠三角区域内将各地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控制在允许的合理范围内,结合需求与财力可能,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的逐步缩小。一、初步实现阶段(2009-2012年)
逐步缩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的差距。
——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投入机制。
——全面开展社区医师岗位培训,逐步开展规范化培训工作。
——重点改善珠三角部分经济较落后地区的疾病控制、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施建设,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逐步缩小区域间群众免费享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水平差距。
二、全面实现阶段(2013-2020年)
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趋同。
——实行区域内统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区域之间群众免费享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水平趋同。全面建立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逐步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并轨运行。
——降低低保等弱势群体的住院起付线,逐步实行医疗救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实现困难群体病有所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