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公寓管理条例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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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寓管理条例

[ 来源:集团办公室 | 作者:集团办公室 | 时间:2010-8-2 | 浏览:1035| 责任编辑:李玉佩]

 

 翔宇教育集团教师公寓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各学校教师公寓的管理,更好地为集团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集团学校的教师公寓是专供本校教师、外聘教师居住的过渡性用房,产权属翔宇教育集团。

  第三条 集团对教师公寓实行周转性、有偿化、契约化管理。

  第四条 集团办公室负责制定教师公寓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监督检查教师公寓管理部门的工作。各校校长办公室是公寓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部门。

  第五条 申请入住教师公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集团学校在职在岗教师;
  2、教师在学校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总务员工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条件。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集团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公寓管理规定

  1、公寓居住标准分为家居房、双人间及四人间。房租按月收取,收费标准分别为200元/户,100元/人,50元/人;水电等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收取。房租及水电等费用每月底由财务部门从薪酬中扣取。

  2、申请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每年8月25日前由本人向学校校长室提出申请;学校办公室根据现有住房情况合理安排。入住教师缴纳相应押金(每间300元),凭“入住通知单”去宿管处领取房间钥匙。

  3、公寓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空闲住房进行修缮、清洁,保证教师可随时入住。公寓里生活用品教师须自备,或由公寓管理部门按成本价格有偿提供。

  4、首次入住,居住人对公寓内部设施进行检查;如有损毁,在第一时间报修。居住期间须严格遵守公寓安全及保洁等管理制度。在居住过程中发生的设施损坏,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维修情况收费。

  5、除配偶或子女外,教师公寓不得接纳亲友或他人合住。配偶或子女与教师本人合住的,需在宿管处登记备案,学校不再单独安排房间。

  6、公寓入住情况每年暑假登记一次。符合续住条件的教师,须在8月15日前与校长办公室签订续住协议。无故不签定续住协议,视为自动放弃。

  7、退出教师公寓程序。
  (1)退房人到教师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公寓管理部门对公寓内部设施进行检查清算后开出“退房通知单”,并通知财务部门下月起停扣房租;

  (2)凭押金收据到学校财务处退领押金。


  第七条 新加盟教师租房补助规定

  1、工作关系新调入且在职在岗的县外教师和边远乡镇的县内教师,入住学校教师公寓,签约五年内可享有校内租房补助。
  具体标准为:家居房每户每月补助200元,双人间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四人间每人每月补助50元。
  租住类型与标准,由学校办公室据校情制订实施。

  2、工作关系新调入且在职在岗的县外教师和边远乡镇的县内教师,在学校无法安排住宿的情况下,签约三年内可享有校外租房补助。
  具体标准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家庭,每户每月补助300元;中级职称的教师家庭,每户每月补助200元;其他情况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第八条 特殊引进人才租房补助规定
  因工作需要,特殊引进的教育教学能手或其它岗位能手,学校可酌情发放特别租房补助。具体标准由学校制定,报集团申批后实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教师公寓住房:

  1、调离学校、辞职、离职;
  2、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3、已自购住房;
  4、学校认定应退房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集团学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条例不一致,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翔宇教育集团
2010年9月15日




  【注】 2010年8月2日本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集团各校教职工通过邮箱、电话等渠道,提出了诸多有益建议与意见。据此,集团办公室四易其稿,在试行稿基础上再作修订,9月15日出台《翔宇教育集团教师公寓管理条例》并公布实施。
  实施期间,若有合理修改建议,请发邮件至xyjianyi@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