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征收与征用 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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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征收与征用 不可混淆

2010年10月07日02:26新京报李洋我要评论(1) 字号:T|T

2月1日《新京报》刊发评论《“征用条例”的“第40条”应该删除》,混淆了房屋“征收”与“征用”的概念。

其实,根据《物权法》等法律,征收与征用,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

一是启动条件不同。征收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该种公共利益应是为追求社会相对多数群体受益的增加和长远利益的享有。而“征用”的启动条件是特定的抢险、救灾等紧急状况的需要,虽根本上也出于公共利益,但主要指向突然发生的紧急状况。

二是适用对象不同。征收仅适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征用适用的对象除不动产之外还包括动产,如国家为抗震救灾可征用公民的房屋或生活用品用以救急。

三是法律程序不同。征收制度为公共利益而要求私人财产权作出让步,因此征收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慎重作出。而征用制度是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制度,其法定程序比征收制度的程序要求相对宽松。

四是所有权转移与否不同。征收的结果是个人或集体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并永久收为国有。而征用则是根据紧急状况临时使用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待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完毕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五是法律后果不同。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依法给予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而征用不动产或动产的,事后除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外,财产若因征用发生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