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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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价检发〔2007〕277号)

    http://www.sdwj.gov.cn/zcfg/bdwgfxwj/06/6252.shtml (山东物价网)

山东省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鲁价检发〔2007〕27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和《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方式由山东省物价局统一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五条  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应当在山东省物价局的指导下,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督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贯彻落实本细则,协助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公布行业监督电话,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价格信息。

  第六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对服务及零配件(器材)实行明码标价。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提供登门服务时,应当在服务前向消费者主动出示与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维修收费及零配件(器材)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

  第七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及时更新。

  第八条  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检查费、维修费、上门服务费、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

  零配件(器材)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品名、产地、型号、代码、计价单位、零售价格、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

    第九条  《山东省家电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山东省家电维修零配件价目表》为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主要方式,明码标价载体可选择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价格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言播报以及用户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采用公示栏、公示牌进行明码标价的,公示栏、公示牌规格应当不小于800×450毫米,字号应当不小1号字。采用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的,页面应不小于210×290毫米(A4),字号应当不小于5号字,制表后应当塑封或加框。价目表用于上门服务的,可适当减小幅面,但字号应不小于7号字,并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塑封。

  第十一条  维修主要零配件(器材)实行展示的,应当使用商品零售标价签,并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

  第十二条  四级以上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用公示栏、公示牌、价格标签、价格手册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四级以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可采用价目表、价格手册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采用多媒体查询等用户认可的方式进行价格公示的,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客户服务电话。

  第十四条  家电维修服务的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

  第十五条  维修结束时,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给消费者出具合法票据,并附结算清单,载明维修商品名称、型号、维修项目、检查费、修理费、上门服务费、拖修费,以及更换的零配件名称、数量、价格等。

  第十六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