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忠诚协议“的力量有多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2:23:52

“婚姻忠诚协议“的力量有多大?

        当今社会变化巨大,婚外情产生方式呈现多元化、普遍化,传统婚姻关系正经受空前挑战。在这种现实条件下,很多人用“婚姻忠诚协议”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婚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就这个问题,联邦李律师在这里给新老客户做个分析。

        “婚姻忠诚协议”到底是道德协议还是法律协议,法律界对此争议颇多。但从2002年上海市调解成功的一起因违背“婚姻忠诚协议”而制服高额赔偿金的诉讼,到此后一系列类似案子多有胜诉来看,在实际审理过程中,许多协议还是得到了法律支持。

       案例一,前不久,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时,原稿就“红杏出墙”向法院提交了派出所证明及五份证人证言后,法院采纳,将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一分“爱情协议”认定为分割依据。在这则协议中,双方约定,如果一方对伴侣不忠诚,则孩子、房子归对方所有。

       一份“婚姻忠诚协议”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关键是要看其内容能否在《婚姻法》中找到根据。签订“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婚姻法》第四条。但由于第四条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所以最高法院对第四条有一个解释:仅以第四条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婚姻忠诚协议”中规定了“有婚外情则进行若干财产赔偿”,则把抽象的原则化成了具体的财产约定,法院即可以受理。

       法院在裁定这种协议中的财产赔偿时,依据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以认定被该是否有“重婚、婚外同居行为”来作为依据,不过最高法院对 “婚外同居“也有具体解释,即不是以夫妻的名义,经常地、稳定地共同生活。现在很多协议条款中都把婚外同居扩大为一夜情、嫖娼之类,这样一来,法院在审理时未必会一定支持。但从一些已经审理的案子来看,还是支持的居多,基本上法院还是更多地保护了无过错方。在这一点上,准备签定“婚姻忠诚协议”的人还应该明了一个“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案例二,去年由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的“空床费”一气馁,典型地体现了这一原则。此案中,夫妻先前签定的协议中,“丈夫如果在12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这一条款,成为争论的焦点。因现行法律找不到“空床费”的赔偿依据,一审时将其纳入精神损失补偿的范畴,实际上是承认该协议条款无效。而终审则承认“空床费”有效,这就彰显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签订“空床费”协议,法律不会支持这种主张,但如果双方已经签订,那么根据民法中“法律无明文规定、限制、禁止即合法、可行”的现代法治准则,法律给予支持,判决妻子得到赔偿。从目前的趋势看,依据“婚姻忠诚协议”判决,“意思自治”的原则正在为越来越多的法院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