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教师保护学生也要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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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教师保护学生也要保护好自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8日17:47 新京报

    作者:徐贲

  有人认为,范美忠的逃跑犯下了和“机长先跳伞、船长先逃难”同样性质的“犯罪行为”。

  然而问题是,在灾难发生时,教师一旦失职,这是他一个人的事情呢,还是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灾难当头,教师固然有责任保护学生,但是,教师也需要保护。机长和船长指挥疏散不仅是因为他们有这个职责,而且更是因为他们受过这方面的专门训练,有这方面的专门知识和能力。

  因此,如果老师受过这类的训练,清楚知道自己在地震时应该如何带领学生脱离险境,而又没有那么做,那当然必须追究他的责任。但是,如果他没有受过这种训练和指导,那么就得追究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严重的疏漏,而这个疏漏又是由于哪些人员或部门的失职而造成。追究教师责任,不应当只限于教师,而应当包括整个教育管理和灾难预防体制。

  例如,在美国,中小学的防灾是整个教育管理的重要部分。关于学校教师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责任,有关条例有如下规定:教师必须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火灾、飓风、地震、洪水、心脏病发作、暴力攻击的能力。”教师为此接受专门训练。训练教师是教育管理部门的责任。

  学校每年一开学,各个教室里都必须张贴出现紧急状况时的疏散路线图,还有各个年级在学校大操场上的集合点。教师必须详细向学生说明各种灾害发生时的应对措施,让学生熟悉撤离大楼的路线。安排这些事是学校领导的责任。如果教育管理部门、学校领导没有尽到责任,发生事情后,是不可以把一切都怪罪到教师个人头上的。

  美国对学校和教师在紧急情况下的责任,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即便如此,没有履行职责的教师,仍然不算是触犯刑律,国家无权刑事起诉失职的教师。失职的教师将会面临的是民事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师因为失职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通常都难逃学生家长的法律指控和赔偿要求,除非受害人家庭不采取法律行动。

  教师的职责和教师的权益、权利是共存的。教师需要知道的不仅是应该为学生做什么,还包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教师工会发给每个教师一份《教师权利指南》,其中就有这样几条:如果碰到麻烦,“在咨询工会代表前,不要提供任何解释,不要提供任何书面说明,要保持沉默”。在教师面临法律诉讼时,工会也会全力提供帮助。

  学校对“安全事故”的态度与医院对“医疗事故”的态度相仿,既是出于职业道德,也是为了自我保护。这是一种低调的职业道德,与教师职业的神圣不神圣没有什么关系,但却能在出现灾害时,尽可能有效地同时保护学生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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