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社会动因及处置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0:13:20
[ 作者:刘春春    转贴自:湖南社会学网    点击数:1244    更新时间:2010-3-11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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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指一定数量的人们为了向政府表达某种意愿或实现某种目的,采取围攻、静坐、游行、集会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乃至破坏社会公私财物和危害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P83)这些事件一般具有突发性、复杂性、失范性等特征,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恶化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消减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2008年我国发生了多起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6.28事件、陕西府谷7.3事件、云南孟连7.19事件、川渝9~10月教师罢课事件、湖南吉首9.3非法集资事件、江西铜鼓县10.24山林纠纷事件、深圳宝安区11.7对讲机砸人事件、甘肃陇南11.17事件、广东东莞11.25事件、重庆开县11.21村民煤矿冲突事件、广东东莞11.25劳资纠纷事件……其中有些群体性事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是以前的群体性事件所没有的。另据一些学者估计2009年将有可能是我国群体性事件高发的一年,因为金融危机将会导致中国失业率上升,其中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及毕业无法就业的大学生以及城市里部分失业的白领容易产生消极、失望等情绪,这些情绪的累积一旦受到特定事件的刺激,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研究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及社会动因,对处置群体性事件提出建议和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这里仅以2008年影响比较大的13群体性事件为样本进行分析,虽然这不能代表2008年所有的群体性事件,但是窥一斑而见全貌,应当能大致反映出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及社会动因。(所有的资料来自于网络,群体性事件按其发生的时间排序)
当前群体性事件有以下一些特点:
1.数量较多,规模较大。根据官方的统计数据,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群体性事件在我国一直呈上升的趋势,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巳增加6万余起。根据社科院蓝皮书(2009年)的统计,我国群体事件在2005年一度下降,但从2006年起又开始上升,2006年全国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6万余起,2007年上升到8万余起,虽然没有关于2008年群体性事件数量的统计,但是从以上事件来看2008年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贵州瓮安事件,陕西府谷事件,广东惠州三江镇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是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发生的多起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其中的贵州瓮安事件到场的群众最多时达2万余人,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被烧,15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600多万,同时它也被认为是群体性事件中的“标本性事件”。
2.群体性事件主体分布行业比较广泛、复杂,既有农民,也有农民工,同时还有出租车司机,教师等职业。农民群体性事件主要是因为环境破坏对生活的影响,农民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利益受损等,其直接指向对象是企业和政府。如江西铜鼓山林纠纷事件,云南孟连事件都是由于当地农民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合法权益受损引起的。而企业工人指向的对象是企业主,主要是要求发放工资和补偿款。另外,今年的川渝教师9-10月罢课事件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群体性事件主体分布的广泛性。
3.有些群体性事件中并没有谣言的出现。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绝大部分由三要素组成,其中之一就是谣言,如果没有谣言的传播,就不会形成群体性事件。 (P136)但是,通过上表显示,有许多的群体性事件中并没有谣言的传播,确确实实是由于利益冲突等因素造成了群体性事件。这也是值得注意的一个新的特点。
4.处置难度大。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利益者所提出的利益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没有采用法制的手段,甚至会出现比较严重的违法现象。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一小部分人在里头起到制造谣言、推波助澜的作用,把群体性事件扩大。再加上一部分群众参与,更加大了群体性事件处置的难度。象甘肃陇南事件、云南孟连事件都是由于开始时处置不当导致后来事态的扩大。大部分群体性事件中都出现了打砸抢烧等行为,如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出现了打人、焚烧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烧毁警车等行为。但是2008年的多起群体性事件中民众采取了非暴力的表达自己意愿的方式,如上海居民反对磁悬浮的散步事件,重庆、三亚、广东汕头的出租车罢运事件,都说明了民众法制意识及维权意识的提高,这也需要政府应用新思维来处置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动因
每起群体事件的背后都有社会原因。一般来说,导致群体性事件有以下一些原因: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利益受损、政府处置不当。
1.社会贫富差距加大。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的贫富差距也在加大,根据统计,我国的贫富差距巳超过了国际的警戒线0.46。根据社会院的最新统计,2008-2009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趋势是“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行业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地区差距没有明显缩小,城乡内部差距喜忧参半。”(P274-275页)社会存在着对分配不公、不正当致富的不满乃至仇恨心理。有一部分富人的为富不仁、飞扬跋扈加剧了群众对富人的仇视,在遇到富人与穷人的冲突时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如2006年安徽池6.26事件中,当地学生青年何亮被一本田车挂伤,双方发生争执,结果车上人员对何亮大打出手,致使其鼻、眼等器官流血不止,引起部分过往市民的强烈不满,因为这一事件中的双方,坐本田车的是富人的代名词,而学生何亮相对来说是弱势群体,本田车人的行为激起了周围市民的不满。
2.干群关系紧张。社科院2008年中国民生问题调查报告中有一项是关于城乡居民对社会群体间差异和冲突可能性的判断,其中列出了七对具有对应关系的社会群体,向公众询问“哪两个群体差异最大”、“哪两个群体最容易发生矛盾”。结果表明,无论是从差异的角度还是从容易产生冲突的角度,“穷人与富人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分别排在第1、2位,达24.7%和23.6%,干群关系的紧张可见一斑。(P27)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干群关系不再是以前所说的“鱼水”关系,是目前需要处理好的利益关系。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政府站在企业和自身的立场上,无视群众的利益,引起群众的反感。如云南孟连事件中,胶的价格上涨和农特税的取消这些利益全被公司获得,胶农并没有得到好处。他们的愿望和利益诉求多次向乡、县和市省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没有结果。胶农把胶自行卖给价高的收购者,遭到公司派出的保安阻止,双方多次发生冲突。而当地政府对此以治安案件论处,多次动用警力刺激胶农。而在有的地方政府,干部工作作风比较简单粗暴,引起群众反感,这些都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3.部分群体利益受损。在改革的过程中,在社会贫富加大的同时产生了一些利益受损的群体,如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农村的农民,其中一些并没有享到改革的成果,而是成为利益的受损者。许多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因素就是群众的利益受损向政府部门反映后没有回应的结果。
4.政府处置不当。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都有一些苗头但是政府错失了处置的最佳时期,造成事态的扩大。最典型如贵州瓮安事件和甘肃陇南事件。前者中从李树芬死亡到群体性事件发生期间过了6天,当地的流言越传越多,对政府不满意的情绪也起来起多,但是当地县委和政府并没有引起够的注意。在事件发生前,已有多人以各种方式向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和县信访局反映李树芬事件正在酝酿的危险,都被相关负责人搁置不问,以至事件爆发时没有任何有力处置预案。而在事件逐步升级、严重恶化的关键时刻,当地没有一个主要领导敢于承担风险。从县到州的主要领导,层层束手无策,最终造成事态朝不可控的局面发展。
三、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
第一,要通过制度设计,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制度。目前许多群体性事件起因都是群众的利益受损,如上表中的江西铜鼓山林纠纷事件,云南孟连事件。在这些群体性事件中,由于形势发生了变化,当年的合同对农民来讲巳显失公平,政府应通过制度设计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再如如出租车罢运事件中,应从体制制度上加强以变革,完善,否则这些的事件会越来越多。如出租车罢运事件,在11月3日,重庆市主城区8000多辆出租汽车全城罢工获得想达到的效果后,许多地方的出租车效仿。11月7日,湖北省荆州市数百辆的士集体停驶。10日,上百名海南省三亚市出租车司机停止营运。同一天,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上百辆出租汽车集体罢运。18日,部分“挂靠”在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的个体客车司机集体罢运,造成大量乘客滞留,全州的县际客运秩序一度濒临瘫痪。20日,广东汕头1000多辆出租车罢运。这也说明一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制度性因素,应从制度上解决,不然同类的群体性事件会一再发生。
第二,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坚持信息公开原则。虽然我国的《信息公开条列》巳经实施,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总是缩手缩脚,不想对老百姓公开信息,造成流言的传播。如瓮安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没有向群众作解释工作,公布事件的真相,导致县城里流言四起,有说王姓女生是县委书记亲戚等等。流言起到了催化作用,社会不满情绪迅速发酵,导致后来参与的群众越来越多。6月28日冲突发生后,为了不让“坏消息”大范围扩散,瓮安当地政府切断了网络信号,但是当地网民却用手机拍下照片,到几十公里外的邻县将信息发上网络。一夜之间,天涯论坛、新浪论坛、网易论坛以及各大网站博客上有关瓮安事件的帖子迅速增加,事态也朝着瓮安县政府无法控制的方向发展。反观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当地政府及时公开信息、引导社会舆论,谣言没有发生。重庆市委、市政府连续三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罢工原因和政府所做的工作进程及时通报社会,这一做法引起了社会的好评,最后事态也较快的平息了。
第三注意处理方式,慎用警力,防止处理不当。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撰文认为,矛盾、冲突是社会常规化的组成部分。现在我们有些官员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估计过重,以致形成了僵硬的稳定思维。另外,某些学者认为社会危机很严重,可能引发大的社会动荡,也是杞人忧天的想法。以正常的心态、实事求是地判断和定位当前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用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才是真正的出路。发生群体性事件后,有的地方政府首先会把它定性为“一少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对党委、政府的公开挑衅”,习惯的作法是派公安、武警去进行压制。这是一种僵化的思维,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更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致使事态扩大。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慎用警力和武器,不能动辄把公安机关推到第一线。处理群体性事件要与群众进行沟通,立足于疏导,对群众做说服工作。
参考文献:
[1]刘桂华.关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思考[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2,(3).
[2]孟庆英.论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及预防[J].理论探索2006,(6).
[3]汝信,陆学艺等.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4]同[3]
[5]孙立平.矛盾、冲突是社会常规化的组成部分[EB/OL].中国社会学网,2009-06-01.http://www.sociology.cass.net.cn/shxw/shll/t20090531_22023.htm
作者简介:刘春春(1976—),女,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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