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纪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处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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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6 07:10 作者:闫纪建点击:1215次
摘要:近年来,作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特殊表现的各种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攀升,规模也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 烈,己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深入探究群体性事件发生缘由,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其防控体系,对于抑制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的平稳运行,进而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群体性事件;社会张力;利益诉求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0)05-0032-03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据《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一社会蓝皮书》披露:“从1993年至 2003年这lO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年平均增长17%,由1994年的l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增长5倍;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群体性 事件的人数年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增长4倍……冲击党政机关的事件逐年上 升,从2000年的2700起,到2003年的3700起。当年发生堵公路、卧轨、拦火车的事件就达3100起。”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稳定的突出 问题。因此。深入研究群体性事件,认真探究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其防控体系,对于抑制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的平稳运行,进而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表现特征
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被称之为“群众性闹事”,20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后期称为“治安事件”,20世纪80年代末 90年代初开始被称为“突发事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公安机关称其为“紧急治安事件”。近年来我国官方和许多报刊杂志发表的文章称之为“群体性 事件”。对于群体性事件,在西方没有相应的概念,而是称其为“集合行为”。戴维·波普诺在《社会学》一书中认为“集合行为”是指在相对自发、不可预料、无 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的刺激产生反应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原因而引起的,有众多人参加的,并且严重破坏正常社 会秩序,必须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重大社会性事件。
基于群体性事件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群体性事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矛盾激化的可能性。由于群体性事件往往表现为短时间内的数量优势,使 得暂时结成共同体的成员容易表现出强烈的非理性情绪和要求。如果有坏人插手,往往会煽动一种抗争的激情或盲目的热情。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控制,就容易 导致极端行为的发生。二是矛盾双方力量集结的群体性。此类事件一般表现为一方或两方面人员数量上的迅速集结以致扩大,往往形成强大的声势且彼此呼应,并且 由于共同性的要求结成短时期的共同体,容易使矛盾冲突扩大、深入和出现连锁反应。三是矛盾发展的蔓延性。由于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无法在短期内有序解决,使原 来要求解决的问题逐步延伸为来自不同个体或小群体的复杂要求,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四是矛盾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往往在短时间内由于某种因素的诱发突然爆发, 表现为事件的双方或因偶然的小事。或因意外的原因互不相让,事态扩大升级。很快由小事变成大事,由大事酿成混乱。五是矛盾结果的沉淀性。突发性群体事件一 般在短时期内无法依靠教育或说服加以解决,往往不得不依靠行政的或法律的手段解决。其结果是矛盾缓和了,事态缓解了,表面上问题处理了,但往往责任难以划 清。利益得失不好真正摆平,潜意识的隔阂往往积累起来,成为矛盾再度爆发或以其他形式爆发的沉淀性因素。六是矛盾性质的变异性。群体事件如不能有效解决, 容易表现为罢工、罢市、围攻、游行甚至局部的社会动乱,敌对势力往往利用我们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的失误,挑拨离间,兴风作浪,不仅使事件在形式上容易 从非对抗性演化为对抗性,而且容易造成矛盾性质的转化,即由是非问题转化为敌我问题。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 社会系统出现的结构性失调。社会张力是指社会系统在运行和变迁过程中由于结构失调或人们的无序互动导致的紧张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冲动力 量。社会张力根源于社会建构过程中资源分配的不等以及人们行为的差异、矛盾与冲突。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由于传统规范丧失,信仰和文化价 值取向多元化,社会中心控制功能减弱,社会边缘对中心的冲击加大,社会流动和社会变迁加快,导致我国进入一种“社会结构紧张”状态,即“由于社会结构的不 协调,而使得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处在一种对立的、矛盾的或冲突的状态下,或者说。社会关系处于一种很强的张力之中。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社会矛盾比较容易 激化,社会问题和社会危机比较容易发生。”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张力的积累。就会酿成群体性事件。
2 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较畅通的理性化沟通渠道与较高程度的政治稳定之间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畅通而广泛的社会沟通渠道有利于政府官员广泛听 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正确把握民意,作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科学决策,有效消除或减弱政府行为与公民之间的矛盾,避免因不当政策而引起的社会不满。因此,理 性化的沟通渠道既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主要制度之一。但“在利益主体己经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的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 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决定了他们很难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涉及他们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 媒体来为他们说话。由于我国个别基层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不高,官僚作风存在,信访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一些正常渠道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使 一些人民内部矛盾逐步转化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
3 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近年来全国影响较大的群体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起因很小一基层反应迟钝一升级为群体性事件一基层无法控制 一震惊高层一迅速处置一事态平息。在冲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层党委政府对社会矛盾普遍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反应迟钝,判断失误,处理失 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一些地方官员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没有去研究新形势下老百姓对执政者的新期待,而是习惯于以命令、经验、习惯取代法规和 程序,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努力化解矛盾,而是倾向于走极端,简单粗暴地“扣帽子,揪辫子,打棍子”,对事件超前定性,把群众利益诉求“泛政治化”:要么认 定为“有黑恶势力操纵”,要么认定“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挑唆煽动”,然后采取高压手段解决,其结果必然会使群体性事件越酿越大。
4 社会分配不公。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而经济快速发展通常带来的是一种非均衡的发展,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官方估 计,2005年我国最高10%与最低10%收入户的人均收入比为9.2,比上年扩大了0.3倍。但有关专家估计。
这一差距大约为55倍。按照2006年绝对贫困人口的标准(年收入693元)测算。2006年末。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148万人。据《亚 太区财富报告》,中国富裕人士的财富总额已达1.59万亿美元,位居亚太区第2位。仅次于日本;而中国富裕人士的个人平均财富同时也是亚太区第2位,高达 500万美元,仅次于香港。收入分配差距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如果适度,则有利于促进竞争,提高效率。但过大的差距则会带来诸如贫困、社会冲突、低收 入者得不到发展与改善自己处境的机会等一系列后果,甚至会引发社会动荡,妨碍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我们当前遇到的许多矛盾,都是收入分配差即过大的直 接结果。改革的过程是对利益格局进行再调整的过程,由于市场经济发达程度不够,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分配体制和机制的不完善,使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将在一 定时间内长期存在,不但导致收入差距拉大。还同时伴生各种利益摩擦和冲突。
5 地方政府与民夺利。利益是社会矛盾的可能爆发点及社会和谐的平衡点。社会学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利益的群体怀有敌 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如果他们的仇视被扩大,就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从而 成为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巨大隐患。
在多方的利益博弈中,政府本应是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纷争的最后一道防火线,但政府能够这样做的前提是不属于社会利益集团中的任何一方。但近年来, 地方政府与民争利早已不是新闻,官官相护、官商勾结等更为千夫所指。在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维护企业与自身利益,漠视农民的权利要求与利益诉求,把增加企业 与政府利益建立在损害群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当前,群众利益被侵害最严重的就数官员任意征地圈地所引发的官民冲突。在2008年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 中国查出以租代征、开发区擅自设区扩区、未批先用三类违规违法案件3万多件。涉及土地330多万亩。这些问题背后往往有地方利益“推手”,在“经营城市、 以地生财”等名义下,知法犯法,与民夺利。
三、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及调控
美国著名学者谢茨施耐德认为,政府是社会冲突化的产物,也应该是冲突的调节者。因此,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是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1 将民生问题提高到国家利益层次。民生问题,简单地说,就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民生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 题。民生问题关乎社会治乱与政权兴亡。“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是我国古代朴素的民本思想,也是对民生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但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一些 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略了应有的服务职能。从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一些矛盾原本可以得到很好解决,只是因为有人对“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熟视无 睹,或者从开始就站在了民众的对立面。才激起了民愤。对此,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就曾经预见性地说过:“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他 还发出警告:“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但大量的人会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㈣时下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正在考验着中国政府。各级政府 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条例和预案,竭尽全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但是,仅仅有文字上的条例和预案尚且不够,只有把民生 问题提升到国家利益层次,才能真正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2 建立社会预警体系。社会预警是指通过对引发突发事件以及对公众影响重大的事件的各种社会成因进行检测、分析、评估,预测未来并及时做出警报 的过程、方式。“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美、英等国都已建立了社会预警系统,对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恶意消 费、暴力犯罪、种族冲突、恐怖主义等,进行动态监测,为其战略决策、经济发展、危机应对等服务。社会预警体系是防范和治理社会矛盾的基础,是社会稳定发展 的指示器以及科学决策的可靠手段。美国行政学家奥斯本和盖布勒认为“一个有预见性的政府应该采用预防而不是治疗”的管理模式,政府不应该被动地接受突发性 群体事件带给社会的巨大损失,而是应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预警预防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前,有一个长期积累的酝酿过程,从全国各地发生的群体事件来 看,绝大多数是一些小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以致矛盾激化酿成大的危害。因此,治理群体性事件要治本,即要从根本上、源头上消除事件发生的土壤和诱 因,就必须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延伸信息触角,密切关注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获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倾向性、深层性信息。
3 拓宽并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所谓利益表达。就是一定的利益表达主体。为了实现既定的利益目标,通过一定渠道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利益表 达客体(执政党、政府和社会各级组织等)表明自己的利益要求,以影响政治系统公共政策输出的过程。没有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冲突就无法解决,利益关系 就无法协调。和谐社会将不可能真正建成。群体性事件给我们的一个深刻警示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政府绝不能麻木不仁,无所作为,而必须有作为、 早作为。畅通各种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解决群众的各种诉求,不能让百姓言论成为“堰塞湖”。当前,面对人民利益表达渠道狭窄,且不够畅通的问题,应建立多渠 道的人民利益表达的网络。一是完善信访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防止一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侵害群众合法 权益发生。二是充分发挥如工会等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的作用,使其能够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三是开辟网络利益表达渠道。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发挥网络的优 势也是人民利益表达的一个重要渠道。四是依法对群体性事件加以疏导。应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对事态保持控制力的 情况下,适当批准群众正当的游行示威申请,可以缓解社会压力和紧张程度,减轻敌对情绪,减缓社会震荡,有利于社会的整合,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平衡。
4 大力发展经济。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物质财富匮乏所造成的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 的根本原因。由于社会生产的剩余产品数量极少,根本满足不了社会所有成员的需求,于是社会处在严重的对抗和冲突之中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 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群体性事件的实质是弱势群体维护其自身利益的一种特殊方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都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相关。只有经济发展 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稳定才有最可靠的保证。不论是那些以“人权”、“民主”为名义的。还是某些竭力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的人寻找的种种借 口,其实质问题依然是围绕经济利益的。因此,发展是硬道理,解决群体性事件归根结底就是要发展经济。所以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稳定和发展的主题, 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为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奠定坚实的 物质基础。
5 建立民间组织与政府对话制度。在处理群体性事件问题上,我们看到因为民间组织的匮乏。恶化并蔓延了群体中的一些非理性行为。因此,政府应当 宽容民间组织的存在,让民众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去可持续地与政府对话,在细水长流的互动中化解矛盾。为适应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客观要求,关键是要发挥民间组 织在协调具体利益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在利益集团开始形成、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多元化已成为基本现实的情况下,不同的民间组织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不同的具 体利益要求。因此,在一元社会向多元社会的转变中,发展各类民间组织,形成有组织、有秩序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从我 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有组织的理性比非组织的个人行为更有效。有组织就可以谈判,可以协商。规范发展民间组织,形成在党领导下的协商对话机制,远比非理性的 个体行为要规范得多、好得多。它不但可以成为政府和民众之间沟通的一个渠道,及时有序地释放“健康信号”,而且它可能成为民间声音温和化、理性化的一个机 制。如果说“鱼”是利益,那么“渔”就是权利。没有权利保障的利益诉求,就像碗里被施舍来的饭,吃了上顿,很难保证还有没有下顿。
来源:《理论导刊》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