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役权的内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51:21

作者:会昌法院 周群勇  发布时间:2007-11-23 14:23:27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该条中规定地役权可以约定,但是可以约定的地役权的内容是哪些呢?《物权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列举出相关的内容。笔者试论发表以下观点与读者共同探讨。

    我国《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处理相邻邦关系的相关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意见》第97条规定:“相令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末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独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应予以准许,如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的排水而末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支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形成的历史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第102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失 。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种植的竹木根枝失的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属大陆法系奉行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即法律规定物权的内容和种类,不允许当事人自由设立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所以有关相临关系地役的设立的问题也要严格遵循物权法定义的原则,不能随意创设。从以上相邻关系产生的地役权内容可以总结为:排水、通风、通风、采光、临时占用、自然流水通过权以及保障建筑物安全的权。以上地役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笔者称之为法定的地役权。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那么根据民法的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物权法的“提高不动产的效益的含义,应该泛指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一般指通行权、用汲水权、管道线路通过权、为观看远处的风景而约定供役地人不建高楼的眺望权。可以归纳为:一是豁免相邻的当是人义务,如排水权,二是对供役地使用权的某种限制,如眺望权。但是这些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已作禁止性的规定,如甲地与乙地甲地是某城市的规划区内,按城市规划甲地要求建的楼房必须在于20层以上,乙地的使用权人为使自己的能眺望远处海边的风景而约定支付给甲地的使用权人世间100万元人民币而甲地不建党20层只建5层楼房,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对地役权的滥用,这一约定不能成立。

    从以上论述可以总结地役权的内容为:一是根据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地役权,有通行权、通风采光权、排水权、自然流水通过权、施工占用权、保障建筑物安全检查权。二是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某种为特殊情况下使用权用的权利,主要有通行权(不是唯一通道情况下),用水、汲水权,管道线路通过权,观看远处风景的眺望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