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路线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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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路线交叉


 

9.0.1 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
  公路与公路平面交通的形式,应根据交通量大小及交叉口地形等情况选定。
  平面交叉路线应为直线并尽量正交。当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平面交叉点前后各交叉公路的停车视距长度所构成的三角形范围内,应保证通视。当条件受限制时,这两个停车视距均可减少30%,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限制为平坡。紧接该段的纵坡,一般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一级、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根据需要应设转弯车道、变速车道、交通岛或加铺平缓的转角。转弯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m,并根据各交叉路的等级设置适当的缓和段。

9.0.2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
  高速公路与其它各级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立体交叉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或分离式立体交叉。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形式、设置的间距及加(减)速车道、匝道的设计,应根据有关规范及具体情况确定。
  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其它公路交叉,宜采用立体交叉。
  其它各级公路的交叉,当交通条件需要或有条件的地点,也可采用立体交叉。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桥下净空庆符合本标准2.0.4条的规定。当被交叉公路有加(减)速车道、排水沟等时,应包括这些部分的宽度。

9.0.3 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
  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交叉路线两侧应各有不小于50m的直线路段,并尽量正交;当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在平交道口处,应保证汽车距离交叉道口相当于各该级公路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的范围内,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9.0.3规定的距离以外的火车。当受条件限制,在距铁路轨道外侧5m处停车,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9.0.3规定的距离以外的火车,以确保安全。当不能保证上述规定的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看守。

                                  表9.0.3 铁路交叉道口视距    
  公路在平交道口两端钢轨的外侧,应有不小于16m的水平路段,该水平路段不包括竖曲线在内。紧接水平路段的纵坡,一般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平交道口应设置易于翻修的铺砌层,如钢筋混凝土预制块等,其长度应延至钢轨以外2m。平交道口垂直于公路的宽度,不应小于平交公路路基宽度。

9.0.4 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公路与铁路交叉,在下列情况不应采用立体交叉:
  一、当地形条件困难,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二、与有大量调车作业的铁路线路交叉;
  三、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及其它具有重要意义的或交通繁忙的公路与铁路交叉;
  四、当地形条件适宜,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
  五、确有特殊需要时。
  公路铁路立体交叉,应符合公路路线布设的要求。跨线桥下的净空为:当公路从铁路桥一穿行时,净宽以及路肩或人行道的净高应符合本标准9.0.2条的规定,行车道部分的净高,一般为5.0m;当铁路从公路桥下穿行时,跨线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铁路净空限界标准。

9.0.5 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
  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的数量,应予以控制,在乡村道路密集地区,当交叉点过密影响行车安全时,应合并交叉点。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一级公路与交通繁忙的乡村道路交叉时,也可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其余各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时,可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选在视距良好的地点,乡村道路应设置一段水平路段并加铺与交叉公路相同的路面。
  乡村道路从公路上面跨越时,跨线桥的桥下净空应符合本标准9.0.2条的规定。乡村道路从公路下面穿过时,应做好通道排水设计,保持畅通,其净空可根据当地通行的车辆组成和交叉情况确定,一般人行通道的净高不小于2.2m;畜力车及拖拉机通道的净高不小于2.7m;净宽不小于4.0。

9.0.6 公路与管线等交叉
  各种管线如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渠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也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