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公益性征地私人理应吃亏毫无道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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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公益性征地私人理应吃亏毫无道理(3)

2010年10月01日 12:08《中国改革》 】 【打印共有评论102

 

三、农业的经营主体问题

 

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宪法的规定,也是当今各项农村政策的基石。但30余年来,关于农业的经营主体问题始终存在着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家庭经营的农业是否能够现代化,二是小规模经营的农业是否有出路。

1.关于农业的家庭经营

只要稍微了解历史就不难发现:自奴隶社会结束以来,家庭经营就始终在人类农业史上占据着主导地位,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而非家庭经营的农业却只是短暂和个别的例外。农业适合家庭经营,是其产业自身特点和家庭特殊功能相吻合的结果。因此,农业家庭经营是全球性的普遍现象。我国农村改革废除人民公社体制、使农业重归家庭经营,是顺应了客观规律。家庭经营的农业能否现代化,这其实早已不是一个问题,实践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所有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无一例外都实行农业的家庭经营。

2.关于农业的经营规模

如按土地面积来衡量,各国农业的经营规模有着巨大的差异。这是由各国不同的资源禀赋、开发历史所决定的。在城市化水平大体相当的工业化国家中,它们的农业经营规模仍然有着巨大差异。这说明,农业经营的土地规模基本是由国情决定的。

世界上的农业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人多地少的传统国家农业,其代表是亚洲和西欧;另一类是人少地多的新大陆[12.88 1.66%]国家农业,其代表是南北美洲和澳洲。要求这两类国家在农业经营的土地规模上趋于接近,大概是很难实现的目标;但这并不妨碍它们各自走出具有自身特点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决定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要素,除了土地的经营规模,还有组织的规模、市场的规模、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先进技术应用的规模,以及政府对农业支持保护的规模等,不能一讲农业的规模就只想到土地。只要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人多地少的国家照样也能实现农业现代化。

3.农地的流转、集中与规模经营

近两年社会上有一种误解:似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2008年10月)才被允许的。事实上,早在1984年明确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此后,凡涉及农村土地的国家法律和中央文件,都总是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允许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地流转与集中的前提条件,是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对农业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的吸纳。如缺乏这样的条件,不顾农民的意愿强制流转和集中土地,这样的所谓土地规模经营,便与历史上的土地兼没什么两样了。

因此,一要抓紧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二要使工业化、城镇化能够稳定转移、吸纳农村人口,三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如此,土地的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就自会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地健康发展。

4.关键是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鼓励工商企业、社会资本长时间、大规模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土地的现象。这固然为农业发展带来了资金、技术等稀缺要素,但由此引发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如导致农地非粮化、非农化利用的加剧,相当部分农业劳动力改变了自身的业主地位成为雇工,或是不得不离开自己的承包土地外出打工等。更突出的是,农村改革成功的精髓在于使农民生产属于他自己的农产品[21.30 1.87%],而以资本为主导的雇工农业则使农民重新回到为他人生产农产品的境地。这样的变化对农业、农村的长期发展究竟意味着什么,显然并不是在短时期内就能看得很清楚。

问题的实质在于:中国农业已经到了必须更换经营主体的时候吗?日本从二战后的土改到2009年的60多年时间中,始终不允许非农民(包括市民和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但2009年修改的农业法对此作了许可。笔者曾当面咨询时任日本农林水产大臣:为何对法律做出如此修改?答案是“因日本农民的数量已降到不足国民总数的5%”。我国要达到这样的发展阶段,显然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就不能不把农户的自主经营权和农村的社会稳定放在更为优先的地位。

对工商企业和社会资本下乡,当然应该予以鼓励,但现阶段主要是鼓励其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为农民提供服务,鼓励其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和营销,鼓励其去开发那些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无力开发的闲置资源,而不鼓励它们去与农民竞争现有耕地的经营权。

中共中央2001年18号文件曾明确提出:“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但为什么一些地方还是热衷于此?就是因为短期见效快、比与千家万户的农民打交道来得省事。

但要引导数以亿计规模细小、经营分散的农户走上现代化之路,靠企业去替代它们作为经营主体显然并不现实。因此,必须按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下决心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下决心完善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把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事情办好,舍此没有别的捷径可走。

(此文据作者在海南“十二五”农村改革国际论坛的主旨演讲整理,经作者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