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廉政准则》重在解决几大问题 - 廉政建设 - 党建专区 - 内部专区 - 宣讲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4:00:09
贯彻《廉政准则》重在解决几大问题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邵景均 中央纪委研究室研究员  发布时间:2010-03-24 08:16

  党中央最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是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贯彻落实《廉政准则》,需要从多方面努力,但重点是切实解决好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

 

  切实解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最古老、最直接、最典型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一直是古今中外反腐败的重点内容,也是这些年大多数腐败案件发生的基本形式。《廉政准则》把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的位置,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危害性和治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职务的地位、威望所形成的对有关人员或事物的影响,谋取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他人提供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廉政准则》所称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比《刑法》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要宽泛。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按照司法解释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包括直接利用职权,或者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不仅包括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还包括所任职务形成的地位、威望能够对他人产生的各种影响。与“条件”的确定性和现实性相比,“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模糊的,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廉政准则》明确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就是要突出从严治党的精神,使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清楚地知道,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仅仅是为人民谋福利的工具,绝不能用来谋取正常工资福利之外的好处,不能去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去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等。

 

  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

 

  上世纪80年代,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暴利。为了制止这股歪风,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年12月颁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6年2月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8年10月又下发了《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若干规定》。之后,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对这一问题常抓不懈,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一些领导干部置党和政府的规定于不顾,仍然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这种现象,已经或正在引发以权谋私、以势压人、化公为私、损公肥私等行为,形成“官商一体”的利益关系,造成社会新的利益冲突,破坏公正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非坚决治理不可。

 

  为了进一步解决好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二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明确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其中包括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等。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明白,自己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只有一心一意、集中精力、尽职尽责,才能完成好本职工作。如果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仅会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难以做好本职工作,而且也往往形成利益冲突。鉴于一再的教训,世界各国政府普遍规定不允许公职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一切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从中受到启发。当然,对于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仅仅靠他自觉退出,必须发挥制度的力量、监督的力量、法治的力量,使其不能把私自从事营利性的活动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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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最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是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贯彻落实《廉政准则》,需要从多方面努力,但重点是切实解决好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

 

  切实解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最古老、最直接、最典型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一直是古今中外反腐败的重点内容,也是这些年大多数腐败案件发生的基本形式。《廉政准则》把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的位置,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危害性和治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职务的地位、威望所形成的对有关人员或事物的影响,谋取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他人提供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廉政准则》所称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比《刑法》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要宽泛。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按照司法解释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包括直接利用职权,或者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不仅包括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还包括所任职务形成的地位、威望能够对他人产生的各种影响。与“条件”的确定性和现实性相比,“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模糊的,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廉政准则》明确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就是要突出从严治党的精神,使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清楚地知道,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仅仅是为人民谋福利的工具,绝不能用来谋取正常工资福利之外的好处,不能去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去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等。

 

  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

 

  上世纪80年代,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暴利。为了制止这股歪风,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年12月颁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6年2月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8年10月又下发了《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若干规定》。之后,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对这一问题常抓不懈,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一些领导干部置党和政府的规定于不顾,仍然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这种现象,已经或正在引发以权谋私、以势压人、化公为私、损公肥私等行为,形成“官商一体”的利益关系,造成社会新的利益冲突,破坏公正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非坚决治理不可。

 

  为了进一步解决好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二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明确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其中包括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等。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明白,自己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只有一心一意、集中精力、尽职尽责,才能完成好本职工作。如果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仅会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难以做好本职工作,而且也往往形成利益冲突。鉴于一再的教训,世界各国政府普遍规定不允许公职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一切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从中受到启发。当然,对于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仅仅靠他自觉退出,必须发挥制度的力量、监督的力量、法治的力量,使其不能把私自从事营利性的活动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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