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回族50年社会经济变迁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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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回族50年社会经济变迁述略                作者简介:丁菊霞(1975-),女(回族),宁夏同心县人,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2004级博士研究生。         一、西部回族概况       (一)人口与分布   回族信仰伊斯兰教,是我国分布最广的少数民族。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回族人口为9816805人,居全国人口第四位,少数民族人口第三位。回族主要分布在我国西北、华北、西南,并由西向东人口数量大致递减。西部12个省、自治区内回族人口约占全国回族人口的58%;西部地区回族不仅人口众多,而且聚居区较多,规模也比较大。西部回族主要分布在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云南、四川、内蒙古等地区。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是我国回族分布最为集中的一个地区,截至2005年,回族人口有206.49万。      (二)生态环境与经济生活   西部地区地形复杂、生态环境各异。前者主要是与汉族交错聚居,后者主要是杂居在其他少数民族之中。西北地区受高原和大陆气候等因素影响,自然条件恶劣,干旱缺水,风大沙多。地形有荒漠、草原、高山、丘陵、山地等。这里气候干燥,冬长夏短、日夜温差大、无霜期短。甘肃、青海、宁夏南部地区位于黄土高原,地形主要以平原、山地、丘陵为主。居住在黄河上游的回族和兄弟民族,自古就以黄河为依托,发明了黄河引灌技术,灌溉农业发达。   新疆天山周围的回族人以天山雪水为主,发展灌溉农业,阜康、昌吉等地农业发达。吐鲁番一带的回族人,长期与维族人杂居,受其影响,借鉴了维族人的坎尔井灌溉技术发展农业。   西南回族绝大部分生活在气候温和、水土肥沃、易于耕作的坝区,交通便利,经济生活以农业为主,兼营商业。   居住在山区、半山区的西南边境回族,与当地其他民族情况大体相同,多山崎岖,土地贫瘠,交通落后,经济生活以发展矿业和山区经济为主。   由于回族分布地区广泛,各地的自然状况和地理环境以及社会历史不同,加上受周边不同民族的影响,回族的生存环境和人文环境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经济生活的多样性特征十分明显。      二、社会改革与政治制度变迁      (一)社会改革三阶段   解放后,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回族和其他民族一起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从1978年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到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回族同全国其他民族一样,在改革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前进。   西部各地回族农村中农业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耕作方法、栽培技术不断变革,各回族自治地方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不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等地的枸杞、西吉等地的马铃薯以及永宁一带的温棚种菜技术等发展形势良好。   西部城镇中的回族人发挥当地优势,建立特色产业,宁夏吴忠的奶牛养殖和清真肉食品加工以及同心的羊绒等特色产业,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西部回族地区的经济不断外向发展。回族聚居的甘肃临夏州人多地少,资源贫乏。20世纪90年代初期,全州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有13万,其中有7.5万人到全国各地从事建房、修路等工程,有近万人在全国各省区搞汽车客货运输,有1.2万人外出从事铁、木、油漆等专业。劳动力的外向型流动,使他们学到了各种技能,看到了更多的致富门路,回到原籍后,他们开工厂、办商业,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指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载入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进一步加强,1982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1984年5月《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我国西部回族聚居地区建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青海门源回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云南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回族的政治地位有了很大提高,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有关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都有适当数量的回族代表。在各级回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回族干部都占有相应比例,并且选拔优秀的回族干部担任自治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充实各工作部门和业务技术部门的领导班子。另外,回族的风俗习惯普遍受到尊重,回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得到了全面贯彻。      三、经济从业变迁      (一)变迁过程   解放初期,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影响下,社会生产主要以集体农业生产为主,我国回族劳动力大部分集中在农业生产部门从事传统农业生产。从事手工业和商业的主要是城市人口。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由于政策宽松,回族抓住机遇发展经济,社会从业状况发生了改变。农业依然是主要从业方式,但是从事农业的人口比例逐年下降,从事林业、牧业、渔业的人口相对有了上升。   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随着中国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回族从业方式和择业范围更加广阔,不管是聚居区还是散杂居,都是这种情况。农村人口除了从事农业,还兼事畜牧业、商业等。城市从事珠宝业、交通运输业、皮革业、清真饮食业的人愈来愈多。      (二)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     随着经济高速增长,西部地区工农业产值大幅度增长,工农业产品产量增加,工业化水平、工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水平、城市化水平以及信息化水平都有所提高。当然,随着经济增长,西部地区回族农村居民和城镇职工人均纯收入也稳步增长,随着人均收入增长,回族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贫困问题得到了缓解。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贫富差距扩大、就业压力大、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低、县域经济滞后等因素,扶贫后的农民返贫现象增多,在西部回族聚居区贫困问题突出,部分农村人收入偏低,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偏差。          (三)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经济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但是,经济发展依然以高物质消耗为代价。在市场经济引导下,人们重视经济发展,而轻视经济、人口、资源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致使人与自然的矛盾愈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来愈大。西部回族因地域差异性大,加上市场经济的引导,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沿海地区先开放先发展的事实表明,西部民族地区在发展中,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以和谐社会为目标,注重环境合理开发与保护,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进入21世纪,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改善,荒漠化程度明显减轻,生态建设进入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新阶段。“十五”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完成人工造林1397万亩,退耕还林草456万亩,是“九五”期间的3.5倍,森林覆盖率也由“九五”末的8.4%提高到2005年的12%。西部其他回族地区,在生态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就。      四、传统社会结构变迁      (一)传统社会组织变迁   回族社会组织明显地表现出宗教与世俗二合一的特征,即回族社会民间组织的宗教性与回族社会政府组织的世俗性二合一的高度统一。目前,在我国回族社会中,仍然并行着民间与政府两套社会组织系统,前者仍围绕着伊斯兰教而展开,而后者却是纯粹的政府行政机构。   回族社会民间组织主要有清真寺、寺坊。   清真寺是回族穆斯林宗教活动和社会活动的中心场所,在管理上实行阿洪掌教制,有两个特征:一是开学阿洪全面主持寺坊的宗教事务;二是实行开学阿洪聘任制,由学董、乡老集合寺坊穆斯林群众决定选聘阿洪。今天,清真寺管理模式正在发生变化,由原来的以老年人为主的管理向年轻化、知识化、民主化的管理转变。另外,清真寺的作用和功能也在发生变化,城市中的清真寺现在基本能够自养,有条件的清真寺实现了网络化,经堂学生也上电脑课,还有的清真寺作为文化景点而对外开放。今天的清真寺不但是传承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和宣传的窗口,而且还是传达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场所。   寺坊是以清真寺为核心联结在一起的回族社区,设“学董”、“乡老”等管理组织,筹集和管理本教坊清真寺的经费和财产,操持清真寺的修缮事宜,筹办集体性宗教节日活动,决定选聘或解聘本寺坊开学阿洪和其他教职人员,举办经堂教育和其他公益福利事业。过去,回族穆斯林内部的一般民事纠纷通常由寺坊调解。今天,回族穆斯林的一般民事纠纷主要由政府部门调节,寺坊也发挥这方面的作用较少。   回族政府组织指国家权力下的各级政府组织,基层单位是自然村,自然村的基本单位是农户。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作为社会组织最基本单位的家庭,随着政府一系列改革而发生了较大变化。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集体化时代的劳动生产组织和分工模式不复存在,广大回族农村人有了生产自主经营权,家庭作为生产、生活组织的功能日益加强,各种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都以家庭为单位。      (二)家庭婚姻   20世纪80年代以前,回族四世同堂的扩大型家庭存在,核心家庭比较少。而今,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回族家庭四世同堂的愈来愈少,三口、四口之家的小型家庭逐年增多。现在条件好的家庭一般都在子女结婚时,父母帮助建造房屋,婚后分开住。条件不好的,分家后由子女自己建造房屋。   目前,回族地区早婚早育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农村中,同一教派的男女结婚较多,非同一教派的一般不通婚。西部一些偏远的山区也存在近亲结婚现象。   不过,回族的婚姻观发生了一些变化。许多回族青年已深深认识到感情是维系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他们择偶时,除了考虑信仰、家庭等因素外,主要看对方的人品。在农村往往把“诚实忠厚”作为择偶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注意文化、技术等方面的才能。在城市除了要求对方是回族外,注重德才兼备,同时注意性格和文化素养等,不看门第。有的不要彩礼,有的结婚不大操大办。   21世纪以来,大城市中回族人的婚嫁难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受宗教和生活习惯的限制,城市回族人的择偶范围狭小;另一方面,受城市化、商业化和社会化等影响,城市回族知识分子的择偶标准发生了变化,对配偶的学历、工作等方面的要求也比较高。      (三)基层社会约束与调节机制   回族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是在回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主要为调整民族内部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被穆斯林共遵共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回族习惯法对回族地区社会历史的发展起过重大作用,时至今日,它与国家制定法一道,在回族地区各自独立发挥作用,有时又互相交叉渗透,共同调整着回族地区的社会关系。   回族习惯法以伊斯兰教经典为主,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婚姻、财产继承、丧葬、饮食、服饰等方面。回族习惯法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在时代变迁中,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是婚姻和财产继承方面发生的变化较为明显。   20世纪80年代以前,回族社会内部的事实婚姻比较多,即没有领取结婚证书而是请阿洪念了“尼卡哈”。今天,人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先领取结婚证书,然后举办由阿洪主持的婚礼。一方面以法律手段保护婚姻,另一方面坚持了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当然,如果男女双方真的感情不和而闹离婚,习惯法将不会起任何作用,诉诸法律是人们最先使用的有效方法。   过去,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回族人按照习惯法继承财产的情况比较多。而今,分割遗产时很少用到习惯法,习惯法的作用正在逐步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