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32:27
广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www.gxipn.gov.cn       时间:2009-04-1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确认属于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十九领域“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中第6种“城镇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产品(技术)项目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规定,可在2010年底以前享受国家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城镇垃圾处理项目,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确认属于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二十六领域“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23种“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产品(技术)项目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规定,可在2010年底以前享受国家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六、《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5号)规定: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享受减税或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