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陪睡”惹了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2:38:54
    据说“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正在草拟一份全市性的“家政合同”,其中有一个惹人注目的条款,就是“禁止保姆陪睡”。

    我想,既然要在合同范本中,“专项禁止”此看似不属于“保姆服务范畴”的“活计”(当然“夜间陪护病人或老人”是否也属该条款之“陪睡”概念,还有待商榷),想必该现象已渐成蔓延之势。针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进行某种道德劝诫(包括书面上的“禁止”)无可厚非。但签合同,毕竟是指双方自愿达成协定,也总该讲究个“权利义务对等”——禁止保姆陪睡,其实,仅是对保姆的一种单方面约束,甚至包含着某种歧视:似乎所有做保姆的女人,皆有可能打着服务的幌子、色诱雇主上床的条件,若不禁止一下,雇主失身事小、行业名声不堪事大。若保姆上岗必尽“禁止陪睡”之义务,那其权利又何在呢?至少,还须规定:“禁止雇主对保姆强行提出陪睡要求”——这才算公平。

    陪睡(请注意,不是“陪护”),当然不是保姆份内的工作,否则便是雇主强奸或猥亵,自有刑罚伺候!而如果保姆真的主动陪睡了,那“睡钱”是不是包含在“工钱”之内呢?若分开计算,一笔是一笔,基本就等同于“卖淫嫖娼”,违反了《治安处罚法》;而现在的问题是,双方商议工钱时很模糊(或许是“协议打包价”,做饭、洗衣含“陪睡”,且价格并不按“睡次”计算),你又如何界定此对男女是否“违法”呢?如果规定了“禁止保姆陪睡”,是否也要规定“禁止保姆盗窃”?或者“禁止保姆杀人”?当然,“陪睡”不等同于“盗窃、杀人”,按照李银河博士的说法,它属于“成人之间、双方自愿、私密场所”,或许看着很不道德、违反公序良俗,但实际上“非罪”!所以,无论是举证还是处罚,难度都极大!合同上就算是写明了“禁止”,若保姆违约开了禁,难道你能闯进居民家中捉奸?或者,让雇主举报该保姆陪其睡觉?然后再将其开除?

    性生活,无疑也是人的一种权利,“陪睡问题”并不完全是雇主在“金钱强势”之下的性要挟,也不能排除保姆自身的利益考量,甚至究竟是“谁陪谁睡”还说不好呢!

    剔除那些“借保姆之名、行卖淫之实”的少数人,大量“从农村进城打工”的保姆们,为了获得居留城市的机会,也许会很现实地选择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或者鳏寡孤独者,与其长期独处一隅,或发生肉体关系,或建立起一种暧昧的关系、以求得“安全感”。而男性一方,也可能会把对“寻找配偶”某种恐惧(比如子女的反对),通过这种方式来缓解。所以,现实中的种种“陪睡”,绝不可能以“严刑峻法”的方式来消除——当然,以“合同”方式来事先做约束,也许还算得上是一种比较得体的表达……

   在这个问题上,我比较认同的观点是:婚姻就是婚姻,保姆就是保姆,倘若总将二者搅和在一起,暂时的“偷欢”与长久的“伤痛”,一定也是两相并存、互为因果。

    但这属于个人情感的范畴!就像我很不愿意把某些“贪官与其情妇”的问题,总与“贪腐案”本身扯在一起讲,似乎唯有如此,才可解释“其人格的卑劣”。其实,所谓“贪官”,大多皆因深陷官场之泥沼,成天将谎言当真理讲,久而久之,便身心交瘁(记得《心理学与生活》一书中,就强调过“长期撒谎者”,会引发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或许,只有在他与情妇之交往中,才能感受到政治之外的温柔,与人生单纯性爱之快乐!当然,我们的制度,最好是要管住一切的“权钱交易”或“权色交易”,这才能避免只要逮了个贪官,便把问题一股脑都归罪到女人身上,“十万大军齐解甲,更无一个是男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