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无法识别假银行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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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8日03:55
本报讯 由于ATM机无法识别假银行卡,常州市民钱某的借记卡被人在苏州某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了三万多元。于是钱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常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判决银行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2008年11月12日上午,市民钱某在常州某银行打印账单时,突然发现自己2004年在该行办理的借记卡账户内被提走了现金16笔,每笔金额为2009元(其中9元为跨行交易手续费),共计32144元。她连忙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取款情况,被告知取款地点是苏州市某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银行卡明明就一直在自己身上,而且自己并没有去苏州取过这16笔钱,怎么会有该取款记录?”带着疑惑,钱某向常州南大街派出所报了案。
接到报案后,南大街派出所办案民警随即赶到了苏州,调取了当时ATM自动取款机的监控录像记录。监控录像显示,钱某借记卡内的资金是被一名男子于2008年11月10日晚11时25分之后提取的,该男子面戴口罩遮住脸部,以一张正面图案与银行借记卡图案明显不同的磁条卡插入ATM机,输入密码后连续多次提取现金。南大街派出所经调查后,因无其他线索目前尚无法破案。钱某认为根据她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于是钱某把发卡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该银行支付自己32000元存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与发卡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鉴于一男子当时取款的情形可以认定所持的卡为伪卡,而ATM机未能识别,银行亦无法证明储户存在泄露密码的过错,银行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后银行不服上诉至常州中院。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根据监控录像反映,实际取款人所持卡外形特征与钱某所有的银行卡有明显差异,可以推定实际取款人系持伪造的银行卡取款。银行认为钱某对其设置的密码管理有过失,但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退一步说,就算钱某泄露了账户密码,但如果没有真实的银行卡,或者假银行卡不能通过银行交易系统的识别,实际取款人还是无法支取存款。因此,由于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对钱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叶健 王莹 马奔)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