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视点报:航空意外保险自主权较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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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视点报:航空意外保险自主权较量(1) 2007年11月21日 9点50分   来源:经济视点报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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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意险的自主权较量中国金融大典
从今年12月1日起,航意险产品的开发权和定价权将交还给保险公司,走向市场化。从飞机、航运、公路、铁路几类营运性交通工具保险自身成长轨迹中,不仅能看到了其发展模式,也找到了它们的共有品质。
结束统一定价
从今年12月1日起,实行了4年“航意险费率20元、保额40万元”的航空意外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被废除,航意险统一定价的时代即将结束。今后,航空旅客将以低廉的价格买到更好的航空意外保险产品。
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之前,航意险市场主要依靠统颁条款、行业指导性条款等强制性手段发挥了稳定市场等积极作用,但规范手续费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效果并不理想,“代理商抢分保费”的丑闻层出不断,乘客的质疑声、媒体声讨声更是将航空意外保险的“短板”暴露无遗。
顶着暴利名义的航意险其实是两头受难:消费者质疑零赔付而定价如此之高,保险公司也一直为“价格战”还债,而中介渠道却卷走了大笔的保费收入。
航意险走出“怪圈”,突出重围,已是迫在眉睫。
“飞机票中不含保险费,乘客可以选择自己青睐的保险产品”。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工作人员说,经过过渡期的调整,我们将和多家保险公司联手推出新型的航空意外保险,“没有强制性的限制,保险的自主选择权始终握在乘客的手中。”
《通知》规定,将航空意外保险产品的开发权和定价权将交还给保险公司,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性和改善管理服务的积极性。
“12月1日起,将全部停售并作废的是行业指导性条款,但其替代产品,即原有的交通工具意外保单仍可继续销售,并不作停售处理。”中国平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意健险部经理经前章说。
近日,记者走访多家保险公司了解,目前保险市场并没有对航意险面值进行调整。河南省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有关人士透露,现在仍处于观望期,保险公司要根据市场的反映情况来设计产品,而且替代产品渐趋成熟是航意险新产品未见动静的主要原因,河南市场上的保险公司仍将以涵盖航空意外保险责任的短期意外险为主打产品。
“如今,保险公司已推出了很多期限为一周、一个月、一年不等的日带产品,其方便、快捷的各种渠道将会衍生出多种模式的航意险,究竟哪种模式最利于消费者的利益和行业健康发展,还需要市场的考验和验证。”经前章说。
套上双保险
如果把营运性交通工具的市场化进程比作一场马拉松比赛,那么,航意险的征程才刚刚开始,而有着类似经历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则扮演着领跑者的角色。
原来,早在1993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就改为自愿,即目前机场销售的20元一份的“航空意外险”,但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而在公路领域仍执行强制保险,但随着飞机和轮船两大行业强制保险的坚冰攻破,“公路旅客意外险”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
长途客运车票价格中含有公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可了解这些情况的旅客甚少,知道其最高保险赔付金额的人更是微乎其微。这其中就包括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部部长杨同坤。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最高仅为2000元的保额,已远远达不到受害人的要求,必须要走市场化运作模式。”杨同坤说,2004年2月,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引进商业保险渠道,在郑州长途客运车辆中采取试点运营。
“强制保险仅对于对车辆经营者自身进行规范限制,并设有诸多条件,乘客经常会遭受超出赔付范围,损失无法得到偿付的境遇。而旅客在购买车票的同时选择1元一份的‘附加险’,它已经覆盖了常规意外险的内容,赔付的累计最高金额可达4万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大项目业务部总经理王世华说。
王世华还透露,该公司已和全省17个地市长途客运“结姻”,省内其他的保险公司也逐渐地加入到争夺大军,渴望在“公路旅客意外险”分得一杯羹。
“‘附加险’作为公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一种补充,逐步被乘客所认可,已经成为双保险中重要的一环。”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黄彦堂说。
强制保险迎考
如今,飞机、轮船、汽车客运已逐步走向市场化,纳入商业保险业务范围,由乘客自愿购买;而作为营运性交通工具 “大哥” 的火车票强制保险,迈着沉重的步伐,残喘着缓慢前行,已被市场化“前行者”远远地抛在了身后。
目前,我国有多家航空公司、汽车客运站、轮船航运公司,它们已走在了市场营运的路上,可铁路的经营权依旧归属铁道部,作为中国唯一的政企合一的单位,其独特性已决定了它的特殊性。这个强制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管理,没有一个环节涉及到保险部门,由铁路部门为乘客强制代买“意外险”,剥夺了乘客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
然而,在西方国家的《交通保险法》中,一般将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即铁路、公路行业的运输企业自己掏腰包为旅客买保险,如果因为它们的责任导致旅客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而旅客仍就持有投保“意外险”的自主权。
从经营主体、经营模式、保险资金的运用等实际情况看,铁路强制险不属于保险法界定的商业保险。而且,强制保险与现行的多部法律存在冲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1951年开始施行的《铁路旅客以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足成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旅客支付的保费不同,均享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2 万元的“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