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争议的“交通法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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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争议的“交通法76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丁之方
2007年11月13日 星期二
“超级特大喜讯——令人痛心疾首的道路交通法76条改了。”
这是中国的车友在某专业网站上用套色标题发布并且热烈讨论的一则消息。近期以来,围绕着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的修改,车迷们几乎众口一辞地大加赞扬,就如同3年前该法正式实施时众多司机对它的质疑一样。
引起如此大的争议的“76 条”主要内容大体如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如果抽象地理解“76 条”,这一条款援引了中国现行《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以人为本、尊重生命这样的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尤其是在此法出台之前中国国内各地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标准比较混乱,对于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出入很大。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际的执行中,由于根本没有办法分清事故是否是“故意”的,人们往往直接将其理解为“机动车负全责”,或者有人更直接地称之为“撞了不白撞”——一发生交通事故赔付责任通常完全归于机动车一方,动辄索要高额的赔付,使得开车的司机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本来就有的矛盾更加激化。有车迷甚至尖刻地指出,最应该欢迎“76 条”的应该是保险公司,它们依靠车主购买的“交强险”而得益颇多。
从这些年来在中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许多交通事故案例的实例来看,确实存在着许多机动车司机实在难以回避的突发事故,如不少行人为了自己的行走方便直接穿越封闭的高速公路,在城市拥挤的道路上行人和非机动车挤占机动车道引起的交通事故更是花样百出。种种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道路违法行为,在“机动车负全责”的原则之下有可能让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倾家荡产。事实上,中国各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的执行中,又制定了不少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对承担赔偿责任按不同比例进行了细化,以使该法显得更加合理。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4日开始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该修正案草案拟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修改,各方面的初步反应良好。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法律专家解释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到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而言,是高速运输工具,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要承担多一些的赔偿责任。另有专家指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并不支持“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这样的解释,——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法律已经规定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而“无责赔付不超过10%”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出台的。估计关于类似的解释,又值得中国车迷仔细研究讨论一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