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哉!居然还有人用自焚来对付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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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强拆引发一起自焚事件,三人被烧成重伤,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9月12日《南方都市报》)

随着全国各地房价的不断攀升,旧房的价格肯定随之上升。但遗憾的是,当成为拆迁对象的时候,被拆迁户的房子往往却变得不那么值钱起来。一边是火爆的房价,一边是补偿款无法与交易中的二手房相比的自家房子,被拆迁户的心理又怎么可能平衡?

这座小楼是2007年就要拆除的,时隔3年,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仍旧达不成协议。既然如此,完全可以考虑另择新址兴建客运站,为什么一定要强拆呢?强拆者为什么不考虑一下,双方并没有达成协议,强拆时如果房主像唐福珍那样自焚怎么办?即使没有人自焚,这家人的房子被强拆了,他们到哪里去住?他们并没有把房子腾空,强拆过程中很有可能把人家里的生活用品毁坏,难道强拆就可以不顾一切吗?

即便手续齐全,拆迁也要在被拆迁者愿意的情况下进行。以生命为代价的强拆是目无法律的表现,这种做法居然出现在建国61年的今天,即便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暴力强拆也让人无法接受。

可怜的钟家人为什么要自焚呢?难道就因为强拆者人多势众并开来了拆房机械,他们就要用自焚来表达自己誓与房子共存亡的决心?看来他们并不关注时事,不知道不久前《南方周末》上曾有这样一篇文章,《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果真个个都还在》。强拆时有人自焚,并不能够阻止强拆者的行动,往往是你点你的,他拆他的。过后还要美其名曰:“防止继发灾难发生”——强拆者成了救星。恰恰相反,一些地方的官员,因没有实行强拆,反倒被上级认定为“工作不力”而受到处分或处理。自焚,除了加重绝望的自己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的痛苦,还会给亲人带来心灵的创伤,对强拆者来说,又能有什么作用呢?

不知从何时起,强拆与自焚成了相伴而生的两种可怕行为。前者开来了救护车甚至消防车,后者准备好了汽油和打火机。前者对被强拆户的地皮志在必得,后者通过自焚以死明志,誓死捍卫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不难看出,双方已经挽成死结,不解开强拆者与被强拆户之间的死结,建设和谐社会便无从谈起——到处是强拆者的身影,到处是自焚者的火焰和硝烟,联想一下古时候,这些硝烟难道不该引起官方的注意乃至重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