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贸易利益分配问题新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24:03
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贸易利益分配问题新探
无忧会计网 www.51kj.com
时间:2006-5-24 16:05:00   作者:刘健   来源:解放日报  
——兼论我国外资企业进出口贸易利益
内容提要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贸易,是建立在生产要素在贸易国之间不能流动基础之上的,贸易利益完全归贸易国所有。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要素在贸易国之间不能流动的前提消失,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由于同为跨国公司主导而一体化了。贸易投资在一体化条件下,国际贸易利益不再只属于贸易国,而是分割为几部分由东道国以及母国的有关主体分享,而且,属于东道国部分会因与跨国公司利益的不一致性而难以顺利实现。我国吸收了大量外商直接投资,外资企业外贸倾向大,但由于利益分割等原因,外资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利益并非全属于我国,而且也存在贸易利益实现问题。
关键词 国际贸易 外国直接投资 跨国公司 贸易利益分配
国际直接投资的迅猛发展是当今世界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据联合国贸发组织统计,1999-2002年,国际直接投资的流量分别为8650亿美元、12700亿美元、7810亿美元和5340亿美元。2001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为7350亿美元。尽管近年来直接投资的流量有所波动,但是总体上看,国际投资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最重要的推动力量。这就使得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在宏观上融合,导致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一体化趋势。在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国际贸易利益(本文指静态贸易利益)的分割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不能再简单地用传统贸易条件理论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引了大量外资,外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与国际投资已经融为一体,其贸易利益问题值得深入分析。
一、传统国际贸易及其贸易利益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假定要素不能在国际间流动,因此贸易国就不能利用它国的生产要素来生产本国产品,贸易国的生产要素也不能被它国利用,贸易产品只能由贸易国使用本国要素发挥本国资源禀赋在国内生产。现有国际贸易理论,如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古典贸易理论、赫克歇尔——俄林的新古典贸易理论、克鲁格曼等的新贸易理论等,一般都是以不存在要素的国际流动来建立理论模型进行分析的。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贸易利益指的是在不改变资源总量的条件下,贸易国按照国际分工专业生产贸易产品,其总产出超过没有国际分工各自生产的产出总和的那部分,利益是通过国际交换实现的,贸易国间的利益分配由交换价格决定。在分析传统国际贸易的利益时,有关理论有以下基本特点:一是贸易国获得的贸易利益是完整的,不需要分配给贸易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这是因为,由于生产要素在国际间不能流动,贸易产品是贸易国利用国内要素生产出来的,没有它国要素参与,产品完全属于贸易国,贸易利益也全部属于贸易国,无需分配给它国。二是贸易利益的国别特征明显。在分析传统国际贸易时,通常都以国家为分析单位,贸易利益以国家为界,有清晰的国别特征,而且企业贸易利益与国家贸易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基于这些特点,有关国际贸易理论在分析贸易利益时一般都侧重于解释贸易利益的来源和规模,而对贸易利益的归属一般都不作专门分析,认为是既定的。对贸易利益的实现问题,如贸易国能否做到贸易收支平衡,会否出现外汇缺口而制约贸易的顺利进行等,也未特别强调。各种国际贸易理论在贸易利益分析方面的区别,主要在于解释不同条件下国际贸易的利益来源。
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分析的是,市场完全竞争且不存在规模经济的条件下由于贸易国资源禀赋不同而发生的国际贸易。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国通过国际分工,专业生产具有比较优势(或绝对优势)的产品,在该国资源总量和技术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总的产出将比没有分工的情况下多。通过国际交换,各贸易国获得的最终可消费商品都可能比原先增加,从而获得贸易利益。也就是说,有关贸易国总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外推,实质上也就相当于各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都外推。贸易利益的规模,总的来说就是产出的增加。对特定贸易国来说,一国获得的多少既可以用数量衡量,也可以用价格计算,用价格计算就是按国际分工生产交换的价格与没有国际分工各国自己生产条件下的价格差。一国贸易利益的大小取决于国际贸易价与本国生产价的差别,一般来说,最大价差不会超过贸易国各自生产的价格之间的差额。
与此不同,新贸易理论解释的是资源禀赋相似或相同情况下,由于规模经济、市场不完全竞争等因素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各贸易国生产要素的相对禀赋没有明显差别,但由于存在规模经济或市场不完全竞争,贸易国专业生产具有规模经济的贸易产品,通过扩大生产规模,获得规模经济,从而降低产品的平均成本;或生产差异产品,满足不同需要,扩大生产规模;或降低价格,入侵对方市场,增加市场份额,贸易利益也因此产生。
二、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的国际贸易利益
近年来,国际直接投资发展非常迅猛,其主导力量是跨国公司。跨国公司为了绕过贸易壁垒,开拓市场,或为了利用母国以外的资源禀赋,降低生产成本,转而句其他国家输出资本,进行国际直接投资,以其资本优势整合东道国的各种资源。这就导致了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一体化,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主体同一性。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的主导力量都是跨国公司,而且,在微观上,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都是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内容。二是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业务密切相关,相互融合。一方面,投资能替代贸易(Mundell,1957)。企业原本需要通过贸易向国外出口商品,现可通过到国外直接投资生产产品在东道国销售来实现,或反之;另一方面,投资与贸易也能相互促进。投资对贸易的促进包括出口和进口两方面。(1)投资带动出口。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投资,有许多都是为了利用东道国的资源禀赋,如廉价劳动力等,生产产品再出口到国外,这显然就带动了东道国的出口。(2)投资引致进口。国际直接投资所需的资本品、技术以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由于种种原因,如东道国不能提供等,需要通过进口才能满足,从而引致进口需求。
在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国际贸易的环境因素发生了很大变化,最主要的是生产要素不能流动的前提假设荡然无存,这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根本性影响。首先,贸易企业和贸易国之间不再有必然的所有权隶属关系。由于资本可在国家间流动,外国直接投资形成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划分属于东道国,而从所有权角度看则属于母国,两者并不一致。其次,贸易国的贸易产品也并非完全是该国生产要素的函数。各国的资源禀赋也绝非本国企业才可利用,一国企业可以通过国际直接投资进入它国,利用它国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生产产品,本国的资源禀赋也可以被它国企业利用,也就是说贸易产品可能并非是用一国生产要素生产出来的。再次,国际贸易和企业内部贸易不相容的界限被打破。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间的贸易虽然属于企业内部贸易,但只要这些关联企业处于不同国家,这种贸易就属于国际贸易。因此,在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以国家为分析单位的分析方法不能继续沿用,而应将分析单位具体化为企业,主要是跨国公司。相应地,在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国际贸易利益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其一,国际贸易利益多样化。在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国际贸易利益不再只是在要素供给既定条件下国际分工和交换带来的产出增量,而是包括这一增量以及外国直接投资与东道国就业等要素增加进而增加的产出在内的综合利益,具体来说主要有:(1)进出口利润,即国内生产价与国际市场价的差额。这是由于国际分工专业生产而带来的产出增加,是指国际直接投资整合东道国资源后发挥比较优势获得的利益。(2)劳动力、土地等要素的报酬以及政府税收。这是其他有关要素与外国直接投资共同参与贸易产品的生产而分配给这些要素的报酬以及税收。(3)对国内出口部门和进口部门的影响。外国直接投资通常会对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造成挤压,从而对这些企业的利润、税收、就业等造成不利影响,是利益的减项。上述(2)、(3)两项合计是投资带来的利益,是要素供给增加所引起的,这部分利益只有在外国直接投资对国内企业挤压比较小的情况下才能为正。
其二,国际贸易利益主体多元化。由于有外国直接投资参与了贸易产品的生产,贸易产品不再只是一国生产要素的函数,因此,通过贸易获得的利益也就不再只是贸易国的独享利益,由贸易国的居民或组织单独占有,而是由提供生产要素的国家共同分享,为跨国公司、东道国居民、东道国政府等共同拥有,贸易利益的国别特征因此淡化。上述进出口利润主要为投资者的跨国公司所有,而另两部分则为东道国政府以及劳动力所有。
其三,国际贸易利益实现复杂化。由于国际贸易利益由不同主体分享,而且各自享有部分有明显的竞争关系,互不相容,因此,有关主体就会采取措施,力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这就导致了国际贸易利益实现的复杂化。尤其是跨国公司,由于有全球化条件可利用,能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这两种跨国经营活动形式中进行选择,可从对东道国的直接投资中获取利益,也可将利益通过国际贸易转移到其他国家去实现,因此,跨国公司就会采取包括内部转让定价等在内的手段操纵投资和内部贸易活动,以求全球利益最大化,进而客观上造成东道国有关主体的利益不能顺利实现。对此,东道国政府等都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以尽可能实现有关贸易利益。
综合而言,在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国际贸易利益不能再如传统的国际贸易那样全归贸易国所有,其中有相当部分被跨国公司所控制,传统的以国家为单位通过进出口来计算国际贸易收支的统计方法将其作为东道国的贸易利益已不准确。即便是出口获得的外汇也实际属于这些外资企业,只有在不汇回母国的情况下,东道国才可利用。同时,贸易和投资一体化还会在国际收支方面产生效应,使国际收支的直接效应和净贸易利益可能不一致,出现由于外国直接投资使国际收支资本项目收大于支掩盖贸易项目收支逆差的现象,也使东道国在没有相应出口的情况下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获取外汇,弥补外汇缺口,满足进口需要。
需要补充的是,对被投资替代的那部分国际贸易,东道国和母国(以跨国公司为代表)同样都能获得利益,但它已转变为东道国的国内贸易,也就不再纳入国际贸易利益的范围来分析。
1.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贸易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1992年,我国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规模首次超过100亿美元,而且,自1996年起流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每年都在400亿美元以上,2002年更是达到527亿美元,成为当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最多的国家。截至2002年底,我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2万余家,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累计4480亿美元,其中有很多是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目前,世界500强企业有400多家已在华直接投资。
1991—2001年外资企业占全国外贸比例表
年份 进口 出口
外资企业(亿美元) 全国(亿美元) 外资企业所占比例(%) 外资企业(亿美元) 全国(亿美元) 外资企业所占比例(%)
1991 169.1 637.9 26.5 120.5 718.4 16.8
1992 263.9 805.9 32.7 173.6 849.4 20.4
1993 418.3 1039.6 40.2 252.4 917.4 27.5
1994 529.3 1156.1 45.8 347.1 1210.1 28.7
1995 629.4 1320.8 47.7 468.8 1487.8 31.5
1996 756 1388.3 54.5 615.1 1510.5 40.7
1997 777.2 1423.7 54.6 749 1827.9 41
1998 767.2 1402.4 54.7 809.6 1837.1 44.1
1999 858.8 1657 51.8 886.3 1949.3 45.5
2000 1172.7 2250.9 52.1 1194.4 2492 47.9
2001 1258.6 2436.1 51.7 1332.3 2661.5 50.1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占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不断提高。1991年,外资企业进口额为169.1亿美元,占全国进口总额的比重为26.5%,至2001年,进口额增加到1258.6亿美元,占比提高到51.2%,提高了近一倍。出口额由1991年的120.5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1332.3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6.8%提高到50.1%,提高了近两倍(见附表)。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外贸出口,外资企业出口倾向明显高于内资企业,拉动我国出口快速增长。从1991年到2001年,我国外贸出口增长2.7倍,其中外资企业贡献占62.4%。同期,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进口也是我国外贸进口增长的主要因素,占了60.6%。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贸易利益
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贸易处于贸易和投资一体化条件之下,其利益与内资企业的国际贸易利益不同,也分割为几个部分,分别属于外商以及我国的有关主体。
首先是通过进出口贸易获得的利润。这部分利益大部分属于外商,合资中方也分享合资企业的部分利润。据统计数据反映,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相当可观,其中有相当大部分是通过进出口贸易获得的利益。2001年,仅“三资”32业企业的利润总额就达到1443亿元。
其次是工资、税收、土地租金等净额。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会带来工资、税收、土地租金等(若因此对国内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就会使受影响企业就业、税收、利润等减少),就贸易利益来说是净增加额。这部分利益属于我国,但难以准确量化。在就业和工资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就业人数不断增加,据原外经贸部统计,截至2002年8月底,我国在外资企业中直接就业人数约2300万人;外资企业工资明显高于内资企业,1993-2001年,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比全行业平均高32.2%,其他外资企业工资比全行业平均高52.6%。在政府税收方面,外资企业提供了大量税收,如2000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非关税类税收就为2216.7亿元。但不可否认的是,外资企业也对我国内资企业形成了挤压,如导致国有企业人才流失、原材料价格提高、市场竞争激烈等,使有关内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盈利水平下降,福利减少,而且,外资企业在我国实际享有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等“超国民待遇”,如2001年外资工业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为3.37元,而同期国内工业企业则为4.64元,这些都使我国获得国际贸易利益减少。
还需指出的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等现象,使属于我国的贸易利益未能充分实现。据调查,我国外资企业所需零部件以进口为主的占64%,其中有57%的企业在跨国公司内部采购,生产中间投入品的企业有61%是为跨国公司内部企业配套的。这意味着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关联交易多,使用内部转让定价手段的可能性大。另据专家估计,跨国公司每年在我国的“避税”达到300亿元以上。
四、简要结论和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实现的静态贸易利益只有部分属于我国,需要扣除对内资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来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贸易并非一定就给我国带来国际贸易利益,需要综合分析和计算才能确定。要使外商直接投资给我国带来国际贸易利益,需要做到:外商投资企业切实增加我国就业(而不是替代我国内资企业就业),在我国目前劳动力供给弹性较大的情况下更显重要;外商直接投资投向那些对我国内资企业冲击小的行业,如内资投资不足的领域;加强监管,减少外商投资企业采用有关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现象,以充分实现我国贸易利益。
参考文献:
1.张二震、马野青:《国际贸易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李荣林:《国际贸易与投资的直接关系:文献综述》,《世界经济》,2002年第4期。
3.吴先明:《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投资理论的融合发展趋势》,《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7期。
4.洪银兴:《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
5.江小涓:《中国出口增长与结构变化:外商投资企业的贡献》,《南开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6.张二震、马野青:《贸易投资一体化与当代国际贸易理论的创新》,《福建论坛》2002年第1期。
7.薛荣久等:《经济全球化与原产地统计问题》,《国际贸易问题》,1998年第7期。
8.金碚:《产业国际竞争力研究》,《经济研究》1996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