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滨:不要怕律师帮了“坏人”(新京报 20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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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怕律师帮了“坏人”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10-30 7:28:36 · 来源: 新京报
■ 视点
据新华社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根据该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司法机关批准,有不被监听的权利。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共同目的和任务。而在实现这一目的、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要不要律师?律师是什么角色?应当起到什么作用?律师法的修订就是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
如果说,刑事法律的目的只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那么,有公安、司法机关就够了,根本不需要律师;而从打击犯罪的角度说,参与的机关越少,程序越简单,就越有效率,所以,不仅无需律师,无需冗长的程序,甚至无需公检法的分工。从重从快时期的程序缩并,“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走的都是这个路子。
但是,由某一机构单独惩治犯罪,这要有个前提:这个机构不会犯错误。一旦这个机构犯了错误,由于它背靠国家力量,就会有极强的伤害力。只要我们承认人是会犯错误的,就不能把生杀予夺的大权授予一个机构。所以,不仅要有公检法的分工,而且要强调三个机关的相互制约,强调它们应当各自遵循法定程序。
顺着这个思路推演下去,将刑事法律的目的和任务仅仅归结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不够的,还应当把《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理解为刑事法律目的和任务的一部分。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含义是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此划定了罪与非罪的边界。
犯罪圈的边界原本应当是清晰的,但由于语言天然具有模糊性,用语言写就的法律也就必有模糊之处。千奇百怪的、不讨人喜欢的行为,在与刑法条文的比对过程中,就难免发生歧义、争议甚至差误。这时,就需要有个律师,需要有个为“坏人”说话的律师。如果这个律师不为“坏人”说话,那就不如没有律师。况且,“坏人”之所以加引号,是因为在律师为他说话时,法院还没有判定他真是一个坏人。
不仅不能视律师为惩罚犯罪的阻力,而且应当看到,律师通过对定罪证据的抗辩,促进了对真相的挖掘,使无罪的人最终洗脱了罪名,使有罪的人因有了充分的辩护而最终诚心服法。律师是完善的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尤其在刑事领域,如果没有律师,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在被剥夺之前,就可能没有充分申辩的机会。不要怕律师帮了“坏人”,就像我们不能要求医生先鉴别好人坏人再给人看病一样。而且,每当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在民事案件中尤其如此。
如果我们承认司法不同于行政,就要承认它不能自上而下、以力服人,就要认可控辩平等、法官居中。因此,司法的基础是双方平等武装。如果一方是动用国家资源的机关,另一方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个人,那又谈何平等?故此,律师在制度设计上为弱势一方增添了砝码,为的是使审判更公平。当事人从法院那里得到公平,国家就从公众那里得到信任。
通过一个双方平等交锋的过程,可以最好地解决冲突,可以让讼争双方充分陈明各自的立场,可以让居中的裁判者更容易发现真相。在这一过程中,律师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用自己的“偏袒”帮助法庭注意某个证据,而这个证据反倒可能被所谓“公允”的眼光所忽视。也是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隐私成为他们实现权利的基本保障。如果律师和委托人不能坦诚交流,那么,律师就会有顾虑,就不能对委托人恪尽忠诚,委托人也就不信任律师。没人委托,律师制度就消亡了,我们就回到过去了。
□邓子滨(北京 学者)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7/10-30/011@072836.htm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10-30 7:28:36 · 来源: 新京报
■ 视点
据新华社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根据该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司法机关批准,有不被监听的权利。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共同目的和任务。而在实现这一目的、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要不要律师?律师是什么角色?应当起到什么作用?律师法的修订就是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
如果说,刑事法律的目的只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那么,有公安、司法机关就够了,根本不需要律师;而从打击犯罪的角度说,参与的机关越少,程序越简单,就越有效率,所以,不仅无需律师,无需冗长的程序,甚至无需公检法的分工。从重从快时期的程序缩并,“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走的都是这个路子。
但是,由某一机构单独惩治犯罪,这要有个前提:这个机构不会犯错误。一旦这个机构犯了错误,由于它背靠国家力量,就会有极强的伤害力。只要我们承认人是会犯错误的,就不能把生杀予夺的大权授予一个机构。所以,不仅要有公检法的分工,而且要强调三个机关的相互制约,强调它们应当各自遵循法定程序。
顺着这个思路推演下去,将刑事法律的目的和任务仅仅归结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不够的,还应当把《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理解为刑事法律目的和任务的一部分。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含义是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此划定了罪与非罪的边界。
犯罪圈的边界原本应当是清晰的,但由于语言天然具有模糊性,用语言写就的法律也就必有模糊之处。千奇百怪的、不讨人喜欢的行为,在与刑法条文的比对过程中,就难免发生歧义、争议甚至差误。这时,就需要有个律师,需要有个为“坏人”说话的律师。如果这个律师不为“坏人”说话,那就不如没有律师。况且,“坏人”之所以加引号,是因为在律师为他说话时,法院还没有判定他真是一个坏人。
不仅不能视律师为惩罚犯罪的阻力,而且应当看到,律师通过对定罪证据的抗辩,促进了对真相的挖掘,使无罪的人最终洗脱了罪名,使有罪的人因有了充分的辩护而最终诚心服法。律师是完善的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尤其在刑事领域,如果没有律师,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在被剥夺之前,就可能没有充分申辩的机会。不要怕律师帮了“坏人”,就像我们不能要求医生先鉴别好人坏人再给人看病一样。而且,每当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在民事案件中尤其如此。
如果我们承认司法不同于行政,就要承认它不能自上而下、以力服人,就要认可控辩平等、法官居中。因此,司法的基础是双方平等武装。如果一方是动用国家资源的机关,另一方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个人,那又谈何平等?故此,律师在制度设计上为弱势一方增添了砝码,为的是使审判更公平。当事人从法院那里得到公平,国家就从公众那里得到信任。
通过一个双方平等交锋的过程,可以最好地解决冲突,可以让讼争双方充分陈明各自的立场,可以让居中的裁判者更容易发现真相。在这一过程中,律师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用自己的“偏袒”帮助法庭注意某个证据,而这个证据反倒可能被所谓“公允”的眼光所忽视。也是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隐私成为他们实现权利的基本保障。如果律师和委托人不能坦诚交流,那么,律师就会有顾虑,就不能对委托人恪尽忠诚,委托人也就不信任律师。没人委托,律师制度就消亡了,我们就回到过去了。
□邓子滨(北京 学者)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7/10-30/011@072836.htm
邓子滨:不要怕律师帮了“坏人”(新京报 20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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