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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关于8月21日新广行风热线转办问题的答复 2010-9-21 18:29:00  


新广行风热线节目组:
 
     2010年8月21日,新广行风热线·交通万里行--走进博州大型户外直播活动结束后,州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立即召开协调会,提出对群众投诉问题的办理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通气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州纠风办及时收集现场受理问题,按问题及涉及部门整理归类后,以督办函的形式交相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安排9月4日的《博州行风监督热线节目》对办理答复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在接到各单位的办理答复后,纠风办又认真审核,跟踪回访,严格把关,对调查不彻底,答复不全面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重新落实办理,做好新闻媒体通气会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问题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反映安达公司经营资质及实施公车、公营中收取押金不合理的问题
     答复:㈠安达公司经营资质不够的问题:安达客运公司是昌吉州快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家分公司,具有一类跨区班线经营权。该公司主要从事地际小轿车客运经营、县际小轿车客运经营、县内小轿车客运经营,公司资质符合法定条件。
     ㈡实施公车、公营的问题:安达公司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的精神,对更新车辆实施公车、公营也是法规所要求的。目前,我州条件相对成熟的客运公司也正逐步推行公车、公营。
     ㈢安达公司收取车辆押金的问题:资金运作问题,属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不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调整范畴之内。运管局作为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在公车、公营过程中,优先考虑原车主,并妥善解决好他们提出的意见。通过调查与协调,该企业调整了合同内容:一是对押金可以采取个人固定资产形式进行担保;二是自愿用资金作担保的,公司设专户不动用押金;三是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章罚款、滞纳金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四是承包费用根据不同线路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10-20%。
     ㈣对安达公司人员威胁司机不许反映情况一事,我们进行了专门调查走访,调查时没有人员证明安达公司领导在开会时说过威胁的话。

     2、关于精河加气站加不上气,排到了不给加气的问题
     答复:加气站加不上气的原因:精河加气站只有一家,其母站在乌苏,需要加气的车辆很多,而供气量严重不足,导致车辆长时间排队加不上气。
     车辆排队加气排到了也不给加气确实存在主要原因有以下原因:一是部分加气车辆气罐老化,不符合安全标准,所以拒加。二是有些司乘人员不愿在加气站入口下车,违反相关规定,所以拒加。三是有些司乘人员不守加气站秩序,乱插队,所以拒加。四是个别司乘人员排到他时正好气源枯竭。
     针对群众反映加气难问题,我们要求加气站负责人在今后工作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以服务群众为宗旨,改善工作作风,耐心细致地做好为民服务。县经贸委正在向相关能源部门申请,在全县再增建2-3个加气站,缓解加气难问题。

     3、关于为何精河县多年不让新增出租车的问题
     答复:经运管站核实调研,截止目前,精河县有客运出租车223辆在经营,现是运力大于运量,出现供大于求的现状,所以不予新增出租车。

     4、关于反映精河县出租车是否能更新,火车站拉客人的车秩序混乱的问题
     答复:①精河县出租车能否更新问题,现在经营运输的出租车许可经营期限到期的,自动退出运输市场。如运输市场有需求,按照行政许可程序重新许可,更新时可优先考虑原经营者。
     ②精河县火车站拉客秩序混乱问题,运管站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火车站客运秩序治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近期将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5、反映博乐市黑车猖獗的问题
     答复:运管局一直把打击"黑车"作为稽查工作重中之重来抓,近几年查处无证从事客运活动的"黑车" 350余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有不少"黑车"还在从事旅客运输经营非法活动,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查处难度大,执法部门取证难,经营者一口否认,乘客不配合执法人员取证,仅靠举报线索,没有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依据不能随意处理。随着轿车价格的下调和小排量汽车享受优惠政策的出台,人们大量购买私家车,部分车主受利益驱动从事运输经营的非法活动,博乐市无证经营现象较以往更加突出,增加了管理难度。针对这些情况运管局将与公安、城建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争取查处一批影响较大的"黑车",严厉打击"黑车"的嚣张气焰。

     6、关于反映博乐市加气难问题的答复
     答复:随着社会的发展,天然气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加气难在整个新疆甚至全国普遍存在,目前博乐市因汽车用气需求量大,供气紧张,加气难,排长队现象确实存在。
     2008年、2009年新捷公司分别在博乐市、精河县各建了一座加气站。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燃气车辆快速增加,到2010年8月,全州有各类加气车辆1659台。油价的上涨使天然气低成本优势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车辆进行了"油改气",加气车辆增多,现有的加气站已满足不了车辆需求,造成加气难、排长队现象。  
     博乐市青德里大街加气站作为我州建设的第一座加气站,设计储气瓶容积为4.3立方米,布置了4台加气机。2009年我州天然气入户519户,储气瓶要预留这些居民的正常用气,设施已处于满负荷运转,配备2台加气机、4把加气枪已达设备设计要求,如进行增容扩建,将造成停供。按照新捷股份公司的规划,2010年在博乐市南城区建一座加气广场,现已开工建设,该加气站将配备六台加气机,十二支加气枪,此项工程的建设将大大缓解出租车、私家车以及城市公交车的加气需求。明年起新捷公司将分别在博乐市、温泉县、精河县、阿拉山口口岸、赛里木湖管委会驻地各建一座加气站,此举将解决加气难、排长队的现象,让博州人民更加方便地使用清洁、安全的天然气能源。
     由于目前我州所用天然气为车辆运输,受运距、天然气生产企业设备检修等原因的影响,天然气供应也不是很正常。随着年底管输气的使用,加气站供气量不再受储气瓶容积限制,加气难的情况将会得到很大缓解。

     7、关于阿拉山口公交车与出租车一样电话联系拉人的问题
     答复:阿拉山口公交车经营主体是阿拉山口永盛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没有明确的线路、站点及公交车运行方案,其公交车不按公交线路运行、随意停靠、电话预约接送乘客运行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接到反映后我们及时与公交车经营者----阿拉山口永盛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司的周经理承诺立即着手整改:首先进行各条线路的调研,确定线路、站点,其次固定各条线路运行的车辆,第三制定公交车运行方案。

     8、关于博乐市到小营盘镇面的车经营困难,政府如何解决的问题
     答复:一是继续加大稽查力度,加强对小营盘经营车辆运行监管,给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二是拟进行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目前,小营盘班线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行模式已确定,详细的运行方案正在调研中。

     9、关于反映营运证没有到期,出了事故被博州客运公司扣车,营运证拿走两年的问题
     答复:此问题属合同纠纷,运管局对此事已经进行了协调处理。投诉人经营的新E-07***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州客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终止了车辆的运行,当时投诉人向州客运公司提出家庭困难,要求再运行一年,公司从人性化考虑同意运行至2008年底。2009年5月投诉人再次向博州运管局反映此问题,要求继续运行。经调解处理,博州客运公司又一次同意该车辆运行至2009年9月30日止。对于投诉人的问题运管局于2009年5月4日曾予以书面答复。
     班线经营权是许可给具备一定条件经营主体的,而车辆使用年限是车辆办理行驶证至车辆强制报废的期限。经营权与车辆使用年限没有关联。博州客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道路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使公司车辆建立良性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提高公司人员的安全意识,凡有重大违章经营、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行为,在重新续签合同时均受到限制。新E-07***轿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州客运公司两次延长时间,最终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营运手续,属合同约定内容。对该车辆公司并未扣押,而是要求尽快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10 、关于精河县出租车安装计价器问题的答复
     答复:精河县出租车安装计价器问题,运管局尽快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召开听证会,视听证会结果再予以确定是否安装计价器。

     11、关于博乐市红绿灯坏了,一直都是绿灯,车过去就被罚款的问题
     答复:博乐市公安局对于非现场执法监控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信号灯工作不正常时,不予监控和录入,证据不充分的不予监控和录入。如存在电子警察抓拍错误,当事人提出申请,交警部门将及时纠正,并删除违法记录。

     12、关于博乐市青得里大街红绿灯标线不合理的问题。
     答复:博乐市青得里大街主要路口的确存在交通标线与红绿灯指示存在不相匹配等问题。红绿灯分左转、直行、右转三组灯头,而路面只有两个车道。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考虑到青得里大街是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路面上行驶车辆较多,用红绿灯提前告知驾驶人自己应该行驶的车道,则有效避免了车辆临近路口时乱穿、变更车道,车与车、车与人之间形成的交叉等不文明交通行为。在青得里大街的路面暂时无法扩展的情况下,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起到规范路口交通秩序的作用,一方面减少因车辆交叉形成的交通事故。

     13、关于博乐市红绿灯不合理,交警罚款不合理的问题
     答复:经向本人电话了解,得知其所反映的问题是,在驾驶小型车辆过路口时,由于前面大车阻挡视线,无法看清路口的红绿灯。经交警队实地查看,该同志反映的情况属实。
     为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我们一方面加强宣传,提醒驾驶员驾车过路口时,保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适当与前方大型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适时观察其它方向的车辆通行情况;另一方面建议市人民政府在相对方向的红绿灯上加装一组红绿灯,方便驾车人员。

     14、关于博乐市进城通行证,现在只开一个礼拜,而且很多线路都不开,非常不方便的问题。
     答复: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摩托车、各类助力车的快速增加,城市道路与上路车辆之间形成供需不足的矛盾。大货车已经不适合在城市道路上通行。为限制大货车进入市区,博乐市人民政府在进出市区的主要路口均设置了禁止大货车驶入的交通标牌。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货车运输物品的不同用途,对进入市区通行的大货车通行期限给予有条件的审批。目前,博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收取每车10元是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的费用。办理依据是博乐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七月一日播发的政府通告。收费许可为新价非字{2000}44号文件。
     根据申请人运输物品的需要,市区临时通行时间可以适当的延长。

     15、关于州客运站不让出租车往里送乘客,送人进去还要收取一块钱的问题
     答复:州客运站后停车场原则上只允许排班营运客车和工作车辆进站停放,不允许出租车和非营运车辆进入。按照"车进站、人归点"的规定,载客来博的车辆都进入我站停车场卸客,在旅客中有老人、有残疾人、有抱孩子的妇女等一些特殊旅客,加上携带的行李,行走不便,为了方便这些旅客进出,州客运站按照博州物价非(2002)15号"关于客运站停车场收取服务费的通知"第一条:机动车临时停放1小时,每辆按1元收取的规定,对进入车场的机动车收取1元的停车费,不存在乱收费的现象。

     16、关于精河县五台至阿合其农场城乡道路修建的问题。
     答复:该线路全称为G312线岔口-X200线K45岔口-阿合其农场,是四级通达路(砂砾路),全长13公里。根据博州公路网"十二五"规划,对该项目拟定于2011年进行改建,投资1540万元修建22公里的四级沥青路,计划在2011年底完工。

     17、关于驰瑞公司改装双燃料汽车,车管所不予审验的问题。
     答复:此问题引起州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责令交警支队立即对此问题进行调研,提出了相应的工作建议。分管州领导批示要求:㈠由经贸委、质监、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就我州的汽车燃料改装工作研究提出工作规范及要求,尽快下发执行。㈡责成安监、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驰瑞公司已安装的汽车逐一进行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办理相关手续。交警部门近日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落实此项工作。

     18、关于"三台、五台交警执法不规范,车辆超载,有关系的就不罚款"的问题。
     答复:反映人没有提供具体线索,只是凭感觉和听说而已,无法进一步核实。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交警部门进一步加强民警队伍的管理教育,制定防控机制,加大执法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民警执法公正、严明、规范。

    19、关于精河县运管站工作人员醉酒驾车至今没有处理的答复
    答复:2009年9月8日,精河县运管站工作人员唐某借朋友努某(精河县阿合其农场九队农工,从事自由职业,不是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新E--16***号车为私家车,与唐某是朋友关系)的车去博乐办事,在返回大河沿子镇行至博乐市红旗公社红旗大队拐弯时滑入树林带车受损。当时,有见证人马某(有见证字据)在场,唐、努2人协商由唐某赔偿2.7万元,努某自行修理(有协议、收据)。唐某借车时未饮酒,不存在醉酒驾车的问题。

     20、关于反映被醉酒司机撞车,一个多月没有处理结果,到交警大队去了五次,都说联系不上对方当事人"的问题
     答复:2010年7月18日20时14分博乐市交警队值班民警接州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在北京桥安居小区门口新E23***号车碰报警人的车后向团结路方向逃逸,要求民警处理。接警后,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处理,初步了解到肇事逃逸车辆系哈飞牌灰色小轿车,车号为新E-23***,肇事后与报警人协商未达成一致协议并发生争吵后驾车离开现场。办案民警立即追查该车,但已不知去向,后经网上查寻,得知车辆所有人阿某,男,维吾尔族,家住博乐市北京路。民警随即与此人电话联系,无法接通。民警又到东风派出所调取其户籍资料,并到市政府家属院其住处查找。结果发现阿某已将此楼房去年卖给他人,现房东也不知道他的住址。后民警又多方联系,终于查到肇事驾驶人阿某,并要求其到博乐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阿某来后,办案民警依法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及行驶证。后阿某以回家取钱赔偿为由,一去不复返,并杳无音信。博乐市交警大队依法到博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等手续,对该车档案予以冻结。同时安排路面执勤民警在工作中注意发现此车,一经发现,立即扣留。该案的办理情况经与当事人沟通已取得谅解。

                                                      博州人民政府纠风办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