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省直管县的利弊 - 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24:06
中国省直管县的利弊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 韩颜明   

明朝官制在理论上没有省一级机构,只是在相应处所设立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民、刑、军政事务。

清朝在地方制度上设有总督、巡抚,分掌一省或数省事务,但在总督或巡抚衙门中,却又不设立具体办事的机构,这些办事机构设在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提督军门之内,总督和巡抚的政令需要转到上述三司办理,而三司长官按清朝官制又直接对中央负责,有权向皇帝直接奏报政务,其官员还有权向皇帝密报督抚言行。各地督抚在授予地方官职的同时,照例还要兼授兵部尚书、侍郎。或都察院御史衔,让各地督抚兼具京官与地方官双重身份,以此来约束封疆大吏的自立野心。

清朝中央政权对地方官吏的有效控制能力在应对太平天国起义的过程中被打乱,此后东南各省总督有了拥兵自重的能力,这一状况,为满清的覆亡以及清亡后各地军阀割据的局面埋下了伏笔。

从中国历朝的政治实践看,统治良好的朝代,通常都能对省一级权力进行有效的控制,比较常用的办法是限制这一级机构的事权,要么只有监督之职,要么将其权力分割。同时将治权与事权赋予省级机构,往往造成地方割据势力的出现。

历史经验显示,省级机构是一项危险的权力传递环节,寻求稳定的良治,需要对这一级机构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省直管县,意味着让省级机构直接介入地方基层组织的人事任免与具体的地方事务的管理之中,省级权力自然会膨胀,从历史的经验看,这可能是一项冒险的举措。为了地方财政分配的均衡而采取一项促使省级权力膨胀的措施,可能是启动了一个危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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