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残杀6岁同房病友 只为引起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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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残杀6岁同房病友 只为引起社会关注

2010-9-18 9:53:00 来源: 桂林晚报 作者:记者沈青 通讯员蒋玉明 谢曦 

  6岁男童病房里深夜丧命

  “你这么调皮,差点没把妈给吓死。”今年4月30日,这间病房里,一位妇女正数落病床上的男孩,“他贪玩得很,今天从4楼窗口摔到地上,还好只是左手骨折。”同病房的两位病人问起男孩如何受伤,妇女和他们聊了起来。

  聊天中,男孩隔壁床的中年男子说自己姓屈,是因为双腿骨折住进医院,是这里的老病号。屈某比较内向,话不多,情绪也不高。另一位病友姓吴。

  几天下来,男孩的天真烂漫总让病房里充满了欢笑。男孩叫吴某和屈某为“阿伯”,还叫屈某伤好了到家里去喝酒。谁也没有料到,6岁的男孩即将走到生命尽头。

  5月4日凌晨1时许,吴某突然听到男孩痛苦地叫喊着,他拄着拐杖,从床上下来,走过去扯住一旁的屈某:“搞什么,这么晚了还吵人家小孩。”

  这时,一直在旁陪护男孩的母亲也醒了,病房里一片黑暗,她只在朦胧中看见屈某伏在儿子身上,手里举着什么东西向儿子身上猛戳,儿子的哭喊声已骤然衰弱。她摁亮电灯,看见儿子病床上已布满血迹,她发疯般冲上前,夺下水果刀,抱着淌着鲜血的儿子悲痛欲绝,吴某大喊“救命呀,杀人了”。医生听到呼救赶紧来抢救男孩,但已无力回天。

  看着这一切发生,屈某表情凝滞,双手不停颤抖,僵直地躺在病床上,直到民警来将他带走。

  拖着两条断腿残忍行凶

  骇人听闻的事情发生后,这个平静的夜晚突然骤变,白天欢笑的病房变成了地狱。

  事后,这位母亲昏了醒,醒了哭,哭了又昏过去,痛失爱子的打击让她濒临崩溃。让儿子丢掉性命的这把水果刀,是案发前摆在病床旁的小柜上,男孩家人白天削水果用的。屈某与男孩及家人友善相处多日,他怎么一夜间变成夺命恶魔,残忍地杀害了与他无冤无仇的6岁男孩?

  此外,屈某因工伤双腿意外折断,如何杀人?

  经过警方调查,屈某今年45岁。9年前,他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0月,他刑满释放后重新走入社会。出狱后,以其年逾四十的身体状况和有过犯罪纪录被判重刑的经历,找工作谋生存在着太多障碍。生活艰辛,他好不容易在工地里打上了工,养家糊口。

  3月6日,屈某正在工地做工,身旁一堵围墙轰然倒塌,他躲闪不及,被砖石重重地砸倒。当他被工友抬进医院后,经医生仔细检查确诊为双腿骨折。

  屈某住院后,日子一天天过去,住院医治费越积越多,但工地老板却不愿意再为其负担数千元的治疗费用。5月3日,距住院两个月差两天之际,屈某在下楼打水时,又不小心一个趔趄致使左脚再次骨折,旧伤未好,又添新伤。

  病室熄灯后,屈某辗转反侧,无法入睡,太多的不幸,让他的心理绝望、挣扎,扭曲。次日凌晨时分,他从黑暗中起身,执意干一件报复老板、惊悚社会的“大事”。

  警方勘察发现,案发时他把一条伤腿拖在自己床上,用另一条腿下床支撑,抓起床头柜上摆放的那把水果刀,探身扑向相邻咫尺的男孩……

  生活的不幸致其心理扭曲

  在审讯室里,屈某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将自己积攒已久的怨念一一道出,却鲜有一丝对无辜受害者的内疚。

  “杀了隔壁病床上睡的小男孩出气,让社会关注。我报复那两个老板,让他们欠我医药费的事曝光,让他们下不了台!”

  至血案当天,他已花掉19000元医药费,尽管建筑工地的两个老板为其支付了6000元,自己垫付了4000元,但余下9000元却没有着落,医院也由于欠费停止了对他的治疗。

  祸不单行,精神恍惚的他左脚再次意外骨折,这一下,更不会有人支付医疗费。他不敢想像今后的生活,想来想去陷入绝望境地。

  屈某说,当天妻子的一个电话更让他暴躁不已,彻底失去了理智。屈某再次受伤后,曾打电话叫家人来护理。电话中,屈某的妻子说:“又要护理你,家里的田还没插。”屈某叫妻子借钱第二天拿来医院,屈妻在电话里说了几句不好听的话就把电话挂了。

  “你当时除了想杀死小孩外,病房中另外两个大人你也想杀吗?”办案人员问。

  屈某嗫嚅着回答,“我没想过他们,我只想杀那个小男孩,因为小男孩没有抵抗能力。”

  对屈某的罪行,桂林资深心理咨询师黄伟明认为,屈某杀害男孩,主要是主观因素导致的。主观上,他的攻击行为是在不满、仇恨、嫉妒、愤怒等不同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发生的。

  屈某的妻子在通话中的言语造成了他的愤怒;自己无人照顾,而6岁的男孩有亲人陪伴,这使他产生了嫉妒;屈某的医药费施工队老板只付了一半,使他产生了不满情绪。

  受害者家属获赔偿20万元

  8月底,桂林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屈某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凶手将得到法律的制裁,但被害儿童家属受的伤害却难以抚平。“我们是来看病的,不是来送命的。”男孩亲属在愤恨杀人者的同时,又认为医院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专家黄竹胜先生在仔细了解案情后说,“从感情上说,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确值得同情,被害人家属受到的精神创伤难以估量,这种创伤不是用金钱就能够填补的。”

  黄竹胜认为,从法律上来看,本案中该医院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屈某并不是一般的患者,与医院存在医患合同关系,医院在停止了对他的医治后,医院应当预见到他可能发生出格行为,但医院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放任行为的发生。因此,医院是有过错的。

  “甚至极端一些看,医院在病房的安排问题上也有欠妥之处”,黄竹胜注意到屈某曾供述他想到男孩没有反抗能力而选择对其下手。

  对此,医院一位负责人介绍,医院最终赔偿被害者家属15万元,县政府帮助赔偿了5万元,总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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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有这样的人,不敢报复老板医院,不敢动大人,只敢对没有抵抗力的小孩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