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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山东省 > 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规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鲁政发〔2007〕15号
【颁布日期】2007-02-02 【实施日期】2007-02-02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07〕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日
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省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合理有效开发,实现煤炭工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煤炭是我省的重要矿产和基础能源,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建国以来,全省已探明煤炭资源储量331亿吨,采出原煤26.85亿吨,保有煤炭资源储量238亿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无偿取得和新设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双轨制”并存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了不完全的成本核算,导致企业间不公平竞争、非法转让矿业权、资源开采浪费严重等矛盾加剧。矿业权的无偿取得,企业无偿占有国家资源,不能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和出资人的权益,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对缓解资源供求矛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为目标,完善煤炭资源税费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使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地反映煤炭资源价值,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为山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二、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推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国家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已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但须缴纳原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
经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后,凡属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的,一律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二)认真清理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已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查清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的数量、分布情况,核实每个探矿权、采矿权有关数据,采集有关信息,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煤炭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定为2006年9月30日。
(三)严格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和缴纳期限。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及时足额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应不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应不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企业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对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国有煤炭企业,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经省政府审定,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向国家缴纳,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向国家补缴矿业权价款。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经省政府审定,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折股后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地勘单位在国家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持有的由各级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
(四)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和收益。
1.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煤炭资源探矿权价款由勘查许可证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上缴省财政,按照规定比例解缴入库;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原则上由采矿许可证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上缴同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解缴入库。
2.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的分配。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统一按中央财政20%、地方财政80%的比例分成。地方分成的80%,省级分成40%,市、县分成40%(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与县分成比例由各市自定。
3.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的使用。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省留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煤炭资源勘查外,也可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三、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全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至2007年底结束。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清理(2007年1月—3月)。对全省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全省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现状;制定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方案。
(二)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和采矿权价款评估(2007年4月—9月)。省统一组织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和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按照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方案,选择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对煤炭企业开展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并选择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三)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处置(2007年10月—12月)。根据国函〔2006〕102号文件精神,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依法处置试点煤炭企业采矿权价款(缴纳或以折股形式上缴),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全面完成改革试点工作。
四、加大对煤炭资源管理和支持的力度
(一)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6〕4号文件切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65号)精神,尽快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其来源主要包括:省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以及其他省财政性资金等。有条件的市也要建立地质勘查基金。
(二)煤炭资源勘查支持的重点。加快鲁西煤炭基地及黄河北、枣庄—滕州等国家煤炭规划区和重点成矿区(带)内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普查以下的,不再吸纳社会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地勘资金,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管理煤炭一级探矿权市场。在编制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时,要征求省发展改革、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要。
(三)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搞好煤炭资源整合,合理调整矿山布局,关闭不合理生产矿山。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大矿周边的小煤矿,要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资源储量可靠的小煤矿,要加大整合改造力度,提高单井开采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通过煤炭资源整合,全面提升煤炭资源整体开发水平、煤炭企业产业集中度和安全防范能力,促进煤炭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整合后,要按照新的矿区范围核实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
(四)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制。
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制,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矿山必须依法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正常生产的煤炭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力度。
对此前遗留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有关市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实施综合治理,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煤矿环境问题,以市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治理。
(五)贯彻落实好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在贯彻落实好国家煤炭资源税费政策的同时,各类煤炭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六)加强煤炭资源规划管理。对地质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区域,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尽快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开展国家规划矿区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同时,加强对地方煤炭资源规划的协调指导。
(七)严格煤炭资源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管理的有关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国家煤炭等矿产地储备制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等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促进煤炭等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凡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区域,不得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煤炭资源矿业权登记转让,应优先考虑大中型骨干煤炭企业资源接续。
五、扎实做好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省里成立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安排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依法行政,为煤炭资源开发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贸委、环保局、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要搞好协作配合,确保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投入,督促煤炭企业提足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指导企业用足用好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抓紧对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清理,核实剩余资源储量,摸清我省探矿权、采矿权底数。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的监管,促进煤炭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改革试点工作。煤炭企业要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足额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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