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水街诉讼案:维护知识产权新主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0:23:14
在规范的国家,在任何一个行业,一纸行业公告就能让人在业内声誉扫地,这种自律是很有杀伤力的。中国行业协会的缺位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原因之一。
寒冬里的秀水商厦里依然熙熙攘攘,商厦里贴有禁止销售某些名牌商品的告示,在商户的摊位上也看不到明目张胆的售假产品,但某些商户仍备有假冒名牌产品的图表,等待顾客私下选择。
在备受国际关注的中国知识产权问题漩涡中,北京使馆区附近的秀水街一直被当作典型。
去年9月15日,5家国际品牌公司巴宝莉(Burberry)、香奈尔(Chanel)、古驰(Gucci)、路易威登轩尼诗(LVMH)和Prada,将秀水商厦的经营者秀水豪森公司和其下5家商户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19日宣判原告胜诉,秀水豪森公司和5家商户承担1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代理秀水豪森公司的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张维峰律师向本报表示,已经于1月4日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作为摊位出租方的中国商场在知识产权中如何定位,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影响更深的一个话题。
煞费苦心的证据证明
作为原告的5家国际品牌公司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的成员公司。为原告策划和准备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支持的QBPC常务理事、美国律师谢西哲(Joseph Simone)对本报记者说,原告虽然不完全同意该判决,但不会提起上诉。
判决的赔偿额和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差甚远,判决书显示,仅香奈尔一家公司要求的赔偿额就是50万元。但谢西哲表示,原告重视的并不是高额赔偿,而是法院认定秀水豪森公司等承担共同责任的事实。这一判决的法律推理将意味着,国内出租摊位商场经营者必须对发生在商场中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承担更为积极的责任。
为了获得使秀水豪森市场承担责任的充分证据,原告方采取的行动煞费苦心。
去年4月,原告以公证形式从5家商户的摊位上购买了侵权商品。去年5月,一纸律师函来到秀水豪森公司,要求其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此侵权行为,并列出了具体销售者的摊位号。去年6月,原告方再次从这几个摊位上购买到侵权商品。
去年9月15日,秀水市场和5家商户作为共同被告,被告上法庭。起诉状认为商户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秀水豪森公司不予制止,而且提供经营场所,纵容侵权行为的继续,因而与5家商户构成共同侵权。
遭到起诉后,秀水豪森公司于9月底解除了与5商户的合同。根据判决书的认定,在案件进行当中的10月31日,原告再次从秀水街商厦的其他摊位上买到了一些侵权产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据此认定,秀水豪森公司的行为构成故意提供便利条件,因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由于原告享有的30天上诉期限尚未终止,所以上诉开审的开始时间还不确定。
“故意”之辩
对于法院的判决,秀水豪森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吴卫爽对本报记者表示,“市场管理公司需要进行及时有效制止的说法,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这需要商场拥有搜查、没收等本应由行政机关拥有的权力。
张维峰说,法律上商场经营者只有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义务,并没有制止售假、制止侵权的义务。商场和超市如果售假,肯定要独立承担责任,而市场是由独立的个体工商户组成的,秀水豪森公司并不是一个真正的经营者,只是出租摊位,因此对侵权行为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制止。
张维峰认为,出现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于部分个体工商户采取各种方法规避秀水豪森公司的正常管理所致,而非秀水豪森公司故意为之。公司和商户之间并不存在共谋,相反还为查假采取了各种措施。判决认定存在主观故意“逻辑上说不通”。
“只要严格根据法律来判,二审胜诉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张维峰说。
同类市场的“灾难”?
谢西哲很高兴看到本次法院态度积极,“去年9月起诉,11月1日第一次开庭,12月19日判决。3个月之内结束审理的民事案件,我在中国没见过这么快的,这说明中国法院对本案的重视。”
这个只有10万元赔偿额的案件也被某些西方媒体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子”。据报道,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乔恩·杜达什近期在访问上海时也提及此案。
张维峰则对判决的结果表示担忧,按照判决的法理,让进行市场经营管理的商家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必将使国内大部分市场难以生存。吴卫爽则称,这会给国内同类市场带来“灾难”。
目前商家对市场进行经营管理的困难已经成为突出问题。秀水豪森公司总经理汪自力对本报记者指出,虽然有加强商户培训、协管员每天定时检查等措施,但公司无权直接没收疑为侵权的商户产品。还有人没有租赁摊位,在商场内随处拉人出售等问题。
自律的出路
泓策机构理事长、知识产权专家吕文举认为,秀水街是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如上海的襄阳路、深圳的罗湖商业城等都是各地的缩影。商场要运作经营,还要协助行政职责,处在尴尬和矛盾的中间角色。
他建议,为了摆脱这一尴尬,既不同于商家也不同于行政机构的行业协会是合理的“第三条道路”。行业自律往往是解决很多问题的有效手段。“在规范的国家,在任何一个行业,一纸行业公告就能让人在业内声誉扫地,这不是行政处罚和法律处分,但这种自律是很有杀伤力的。中国行业协会的缺位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原因之一。”他说。
谢西哲也对记者表示,国际品牌也希望通过商场的自律行为收到更好效果。原告方已经和北京市工商管理机关、市政府、秀水豪森公司和其他零售市场交流,并提出一份新的商场租赁合同条款草案:一经发现售假行为就对商户进行30天停业,商场则由工商局罚款1万元。如果发现第二次,便解除租赁合同,由工商局将商户的名字列入黑名单。
谢西哲表示,希望商场能意识到可以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更好的合作,“此案让很多商标所有权人感到乐观。一旦有了更好的合作,我们不会打那么多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