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桥东街村定销户事件:寻租经济学分析——基于制度主义、集体行动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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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27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定销户是解决20世纪60年代初精简下放人员户籍遗留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介于居民和农民之间的一种中间性户籍制度。改革开
放以来,城市居民和富裕村农民的福利待遇发生相对变动,诱使那些富裕村的定销户寻求平等的村民待遇,但遭到同村农民的拒绝,由此引发
了一系列冲突,被称为定销户事件。本文以D村定销户事件为例,借助寻租经济学理论,从制度主义和集体行动的视角对事件过程进行理论和实
证分析,并进行一些扩展性思考。
关键词:定销户〓寻租〓护租〓制度〓集体行动
一、引言
“寻租活动”指的是那些维护既得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们纷纷涉足寻租现
象研究,并形成不同的研究思路,如公共选择、制度主义、集体行动等。现在,寻租理论的影响力已遍及经济学各分支,乃至社会学、政治学
、管理学诸领域。
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租源于政府的干预和管制。制度学派则认为,产生租的深层根源是产权关系的模糊性,政府干预和管制不过是产权关系
模糊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已,产权关系的模糊性意味着租的存在及其转移的可能性。因此,寻租实质上就是个人或团体对公有产权的一种瓜分方
式或对既定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
寻租主要是利益集团通过政府活动和政治过程进行的,表现为集体行动。那些有组织的“分利集团”总是通过影响政府决策而改变既定收入分
配格局使自己获利。“分利集团”的进攻威胁既得利益集团投入稀缺资源护租以阻止财富的转移。政府在利益集团的寻租护租博弈中充当了财
富转移的经纪人,权衡来自各方的转移财富要求,实现政治市场的均衡。然而,政府在寻租活动过程中未必总是扮演一个寻求均衡的角色,而
是通过主动创租和抽租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寻租护租的博弈均衡轨迹取决于寻租集团和护租集团讨价还价能力的对比及其双方施加政治压力的效率,双方的差距就在于各自集体行动能力
的差异。此类博弈发生的财富转移并非只是象“分割蛋糕”那样简单,而更象一群“强盗”闯进瓷器店,被打烂的远比拿走得多。发生在D村的
定销户事件就是一场寻租护租博弈。本文借助寻租经济学理论,从制度主义和集体行动的视角对事件过程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并进行一些扩
展性思考。
二、一个尚未结束的故事:D村定销户事件
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为解决精简下放人员户籍遗留问题,部分省市政府设计了定销户制度。所谓定销户制度即下放人员在户粮关系上
仍属农村人口,由所在地的社队统一管理;在福利待遇方面可部分享受城镇居民待遇,远较农民优越,故定销户又叫“二居民”。于农民而言
,成为定销户是令人羡慕的,故动用社会关系网络千方百计挤入定销户行列。
在二元户籍制度架构下,全国普遍存在“居民祟拜症”,浙江温州的D村在当时也有许多定销户。上个世纪80年代,D村定销户要求恢复居民身
份之呼吁不绝于耳,然而只有极少数得偿所愿。全村现有人口890户2967人,其中定销户144户435人。改革开放以来,D村发挥区位优势,经济
增长迅速,村民集体资产分红持续增加,福利待遇日益改善。相反,随着住房、粮油供应、医疗保险、劳动就业等体制的改革,城镇居民的大
部分优越待遇逐渐丧失,定销户已不具有福利优越的意义。居民和农民在福利方面的相对价格变动,促使定销户转而要求拥有村民身份。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少数能说会道的定销户每年都自费去村里及地方政府上访要求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定销户们强调自己当时是响应
政府号召而落户D村,此后就长期定居该村,且在村双委的领导下履行了农民村民的基本义务,所以剥夺其村民待遇是不公平的,应予纠正。
镇政府认为定销户是历史遗留问题,上级政府至今没有出台相应政策,尽管该市(县)信访办在1994年编写的第十五期简报中曾建议“原则上都
要请定销粮户回到原迁出地,恢复其‘农业’户口”,但这仅是信访办的简报,不是红头文件,不具执行约束力。镇政府和村双委以无法操作
为由拒绝。
对于定销户的要求,D村农民强烈反对。他们坚持认为,如果定销户也是农户,为何过去可以享受远较农民优惠的待遇?当初许多农民又为什么
千方百计要挤进定销户行列?
由于小规模的代表上访没有效果,从2001年8月至12月,定销户开始选择了闹事和集体上访行为,频繁去村双委办公楼申诉抗议;频繁去镇政府
集体上访,每次都向过往的干部和群众散发宣传材料,以扩大社会影响。11月初,镇政府对上访者表示先要详细了解基本情况,再思解决之策
,要求定销户回去如实填写由镇政府统一制定的“D村定销户情况一览表”。
表格上交后,在镇政府并无实质性举动情况下,定销户又统一着装到镇政府静坐示威,到市(县)政府前静坐,还到浙江省人民政府集体上访。
大规模有组织的集体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惊动了省市有关部门的领导。为避免事态恶化,省市领导责令地方政府妥善解决,于是镇政
府以定销户息访为条件,承诺妥善解决问题。
然而由于农民的强烈反对,村双委在2002年1月10日召开的关于定销户问题的会议中只形成如下决议:请镇政府牵头与市政府协议,要么将定销
户划为“居民”,要么划为“农民”。如划为“农民”,必须市政府发文由村执行。这样又一次把这烫手山芋扔回给镇政府。
在现行的村民自治格局下,镇政府不可能通过行政指令解决定销户问题,于是专门成立了一个以副书记牵头的工作组,对村双委、农户、定销
户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借此在促进当事各方相互沟通的同时,迂回施加政治压力。
作为对镇政府承诺的回应,定销户暂停集体性上访,也不再到村双委办公楼闹事,只是不时派代表督促镇政府的处理进度。期间,定销户利用
镇政府思想政治工作所形成的良好氛围,以及因长期定居与农户之间结成的血缘、姻亲等社会关系,努力争取部分农户的理解和支持。2002年3
月,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委会选举拉开了帷幕。D村村民代表原本以生产队为基础产生,此次规定以街道为基础。定销户不仅可以参加选举,而
且有被选举权。定销户乘机组织动员起来,共选出8名定销户村民代表,从而改变了村民代表无定销户的历史传统。由于现行村委会成员选举采
取直选方式,定销户人口约占全村人口1/6强,如能得到定销户的支持对当选举足轻重。于是定销户就以选票支持与候选人达成妥善解决定销户
问题的政治交易。经过长达半年之久的酝酿,2002年8月29日上午,新一届村民代表就定销户问题正式表决,镇副书记和两名定销户与会。农民
村民代表意见分歧,有的坚决反对,有的认为定销户最多只能享受50%的村民待遇,会议被迫休会。村双委立即举行临时紧急会议,商定了一
个折衷的方案:(1)定销户按比例享受70%的村民待遇;(2)此前村民所享受的待遇不予补发;(3)今后上级如有新的政策法规出台,按新的政策
法规执行。十几分钟后,村民代表大会继续召开。主持者提出拟定的方案,并特别要求党员代表服从组织意图,非党员代表应大力支持村双委
工作。之后进行举手表决,先是主席台上村双委成员一齐举手,短暂沉默后,代表们陆续举手。尽管部分代表拒绝表决,但在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下,方案终获通过。
虽然定销户事件方告一段落,但定销户的农民身份并未得到真正承认,而只是打七折的村民而已。
三、简单的理论分析框架
D村定销户事件实质是发生在定销户和农户之间的一场漫长而艰难的寻租护租博弈:定销户组成寻租集团,护租方是农民村民集体,包括镇政府
和村双委干部在内的基层管理者则充当了这场寻租护租博弈的经纪人,我们为之构建了一个简单的分析框架。
首先假定:(1)农民村民身份存在巨额租金,且这种租金存在转移的可能。(2)农民、定销户以及基层管理者均按经济人原则行事。(3)基层管理
者不存在主动创租行为,对博弈双方之任何一方并无特殊的偏好,只是客观平等地衡量其支付水平,且反映灵敏。(4)寻租和护租的所有支出都
是社会浪费。
在以上假定的基础上,我们通过图一描述这场寻租护租的博弈过程。
图一
图中纵轴表示农民村民身份的需求价格,横轴为农民村民身份的需求数量,DD′是农民村民身份需求曲线,P2B是农民村民身份供给的边际成
本曲线(假定为水平状)。农民村民追求长期垄断的租金,为此投入资源,使价格始终维持在P1,以有效排除Q1水平以外的需求者进入。租
金的总量是P1P2FA,即(P1-P2)Q1。定销户意在寻租,力图使农民村民身份的需求价格低于P1,以增加扩大需求数量的可能。但价
格最低限不能越过P2,否则寻租成本将超过其预期收益。
基层管理者不偏不倚地衡量来自寻租护租双方各自支付的成本,被动创租。寻租护租博弈均衡点C在AB间变动,确切位置由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
决定。如均衡点在图中C处,此时,护租支出现值为P2P3CE,避免了价格降低至P2,寻租支出现值P1P3CA,使价格从P1降到P3但
大于P2。因C点落在AB之中点以下,论面积,P1P3CA>P2P3CE,显示出寻租者的讨价还价能力较护租者强。
由于假定所有支出都是浪费,那么本轮寻租护租博弈支出总和是P1P2CA+P2P3CE+CEB=P1P2BA,且不因C点变动而变动。可见,不论均
衡点如何变动,社会成本等价。
模型分析表明:(1)农民村民身份的租的存在及其转移的可能性是定销户寻租的动力所在,也是定销户和农户寻租护租博弈的前提;(2)定销户
和农户的相对讨价还价能力及其对基层管理者的影响力,制约定销户和农户之间寻租护租博弈的均衡轨迹;(3)基层管理者对博弈双方的政治压
力高度敏感,充当了被动创租者;(4)任何寻租护租支出都将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以上现象的详细分析将于下文展开。
四、案例的实证分析
(一)寻租动力
租金的数量、取得的可能性及占有的风险制约着寻租者的寻租动力。寻租动力与租金数量及其获取的可能性正相关,而与寻租损失的概率和程
度负相关。D村农民村民享受着丰厚的福利待遇,由于福利待遇的公共物品特性,因而引致大量的农民村民身份需求者,包括农家外嫁女、本村
女儿户入赘者、定销户、通过参军提干或高考获得居民身份的农家子弟等,为此,村双委每年都得花大量的精力应付各类寻租者转换身份的要
求。
在二元户籍制度架构中,定销户是介于农户和居民之间的一种中间性制度安排。唯其中间性,一方面构成定销户一切痛苦之根源,另一方面允
许了定销户选择二极户籍的可能。一系列事实也增强了定销户身份转化的可能性:(1)1994年的市(县)信访办简报曾明确建议将定销户转为农民
,尽管因不具执行约束而被搁置,但毕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2)定销户长期居住在D村,履行农民村民的一切义务,而且和农民村民建立了广
泛的血缘和姻亲关系;(3)周边地区不乏定销户获得村民身份的成功案例,(1)这些案例起了示范作用。
设可获租金既定,寻租竞争将导致租值耗散,使寻租者成本刚好等于甚至超过预期收益。然而,村民集体的存在无形中设置了进入壁垒,有效
地将非村庄成员的寻租者排除在外。而且,集体资产具备公共物品的性质,在一定限度内,那些不同类型的寻租者的寻租活动不具竞争性。上
述之含义在于:村庄集体的存在类似于一个寻租成本节约装置,意味着定销户的寻租很可能属租金耗散不足型,即寻租支出低于可获租金。
不断增长的巨额租金及其转移的低风险强化了定销户集团的寻租动机。
(二)寻租护租集团的讨价还价能力比较
寻租护租的博弈均衡由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决定。定销户最后享受70%的村民待遇,证明是一次有效的寻租,也说明定销户集团较农户集团具
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定销户集团的讨价还价能力优势由以下因素决定:
(1)集团规模小。D村定销户有435人,只占全村总人口的147%,显然定销户集团规模比农户集团小。集团规模与它所能提供的集体物品的数量
呈反向变动,集团规模越大,每个成员就越不可能采取共同行动增进集体利益。定销户集团人数少,组织成本低,初期能坚持长期上访,因此
小规模的定销户集团比相对大规模的农户集团具有更强的凝聚力。
(2)有效的激励机制。集体利益的公共物品特性必然导致集体行动中单个成员的“搭便车”行为,无论是大集团还是小集团都是如此。大集团在
这方面表现得尤为显著,理由是:在大集团情形下,没有哪个人的贡献会对集团整体或集团中任何一个成员的成本与收益产生很大影响,个体
的理性选择只能是“搭便车”。成员“搭便车”选择的广泛存在将令集体行动陷入囚犯困境,面临流产,除非存在一种“有选择性激励”
(Selective incentives)引导集团成员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努力。所谓有选择性激励,即根据集团中每个成员在生产集体产品时的贡献大小,有
选择地提供激励,包括正选择性激励和负选择性激励。前者是给予那些为增进集团利益做出贡献的个人以额外的奖励,后者指的是制定出一套
使个人行为与集体利益相一致的规章制度,惩罚违规者。定销户集团设计出有选择性激励机制,即规定每个成员必须交纳1000元活动经费,还
规定凡参加活动者每人每天补贴10元。经费收缴和补贴制度配套实施,构成一种正选择性激励机制。定销户集团人数少,且居住在同一个村子
里,各自十分看重其间的社会关系,拒绝负担集体行动成本者将遭指责和被疏远,而集体行动中突出贡献者在得到大家的赞誉时提高了在集体
中的地位,这种道德意义的成本收益构成了另类选择性激励。
农户集团规模较大,成员众多,一方面由于“法不责众”令负选择性激励效率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放大了实施有选择性激励制度的交易成本,
如信息搜索、监督、执行等成本。
(三)基层管理者的策略选择
政府对寻租护租要求的反映方式和程度影响财富的最终分配方式。没有政府参与,仅凭寻租护租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是无法想象
的。事实上,正是D村村双委动用组织权威打破僵持局面,才得以强行通过了初步解决方案。村民代表从短暂的沉默到陆续举手同意,恰恰说明
被迫屈服的心理变化。
寻求政治支持最大化的政府通常有维持当前分配格局的激励,政府会审慎而敏锐地考察寻租行为的反响,斟酌寻租行为所引起的来自各方可能
的政治压力参数,因而能最有效施加政治压力的集团最终将俘获政府。在D村定销户事件发展过程中,基层管理者不断调整自己的策略,致使整
个过程充满着政治交易的幕后细节。
在寻租护租初期,定销户采取代表上访方式,影响力较小,且遭农户强烈反对,基层管理者选择了拖延和推诿的策略。拖延之法用时间考验了
博弈双方的耐性,导致双方实力消长,使基层管理者得以静观其变。之后,定销户有组织地进行闹事、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以打“擦边球”
方式冲击社会秩序,不断增强政治压力,最终引起了上级政府的关注。为平息事端,上级政府施加压力于基层管理者,已无法推脱责任的基层
政权被迫正视并着手解决问题。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主导下,政府强烈偏好稳定的社会秩序,由此把基层管理者从幕后拖至前台。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村双委有了更大的自主权,镇政府和村委会被定位为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镇政府已不能再以指令方式贯彻意图。
所以镇政府在正式介入定销户问题时,始终坚持在村庄内部自主解决,并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迂回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
镇政府的策略行为令村双委陷入左右夹击的境地。一方面镇政府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表露的意图无形中对村双委施加了政治压力。村党支部是村
庄政治领导核心,从上下级党组织关系而言,必须接受镇党委全面直接的领导,其行动与镇党委和政府存在着较强的一致性。民选的村委会和
镇政府虽非科层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但村委会要实现政绩最大化,离不开镇政府的支持,而政绩是村委会成员连任之关键。因此,村委会有
动机搞好与镇政府的关系以换取支持,对镇政府的任何决议不可能完全置之不理。另一方面,村双委成员直接面对农民,且与他们世代聚居,
轻易调整分配格局将面临比镇政府更大的政治风险,所以他们会比镇政府更谨慎地处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这也是镇政府和村双委行动上存在
时间差的原因之一。
定销户成功地通过选举斗争,不仅在村政中安排了自身利益的政治代言人——8个定销户村民代表,而且以选票诱使那些争取选票最大化实现当
选或连任村委会成员者承诺妥善解决定销户问题,从而影响了村委会决策偏向。
从代表上访、闹事、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再到选举中的政治交易,定销户不断增加政治压力的筹码。而农户虽然反对强烈却始终未能形成有
效的集体行动显示偏好。在基层管理者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定销户利用血缘和姻亲关系的亲情诉求,使农户集团迅速分化。从2001年7月的小退
却到2002年8月份的大退却,无一不说明农户集团缺乏集体行动的能力。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基层管理者在定销户集团的要求下扮演了经纪人的角色,但如果未能设计出充分合理的政治交换条件,在2003年8月的会议
上就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村双委提出的定销户享受70%村民待遇的方案,成功地平衡了来自各方的利益诉求,当然任何一方都没能完全实现自
己的利益。
(四)寻租护租博弈的社会成本
定量测算发生在定销户和农户之间的寻租护租社会成本确实存在着技术性难题,只能进行一些定性分析。
在理论分析模型中,定销户和农户的博弈总成本为五边形P1P2ACE和三角形CEB的面积之和。前者表示定销户寻租和农户护租的相关总支出
,包括时间、精力、金钱等稀缺性资源,其中唯一确切可知的是定销户共计用掉21万元左右活动经费。这部分支出是非生产性支出,为纯粹的
社会浪费,且支出水平越高,社会成本越大。后者指的是因局部垄断引起的福利损失,即哈伯斯三角形。
然而,有足够的事实证明社会成本远远不止这些,至少还包括:(1)D村定销户事件尚未结束,只要定销户的村民身份没有得到确认,在其它条
件不变的情况下,定销户既会继续寻租,又会不断护租以维护既得利益。于是,寻租护租博弈必将重复进行,造成更大的社会成本。(2)基层管
理者从事“经纪”活动的时间与精力耗费。(3)定销户、农户、基层管理者所有耗费的机会成本,即以上全部支出投入于生产性活动的最高产出
。(4)示范效应的社会成本。D村定销户的成功寻租,势必导致该村其它村民待遇需求者和外地定销户的仿效。类似行为一旦大规模扩散,不断
重演,将强化寻租者和政府博弈时的“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预期,令社会成本呈几何级数放大,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后
果不堪设想。
五、结论及扩展性思考
D村定销户事件是发生在定销户和农户之间的寻租护租博弈,其实质是一次重新分配经济利益的制度交易,定销户、农户、基层管理者共同决定
制度变迁的强度和方向。
在二元户籍制度框架下,居民和农户福利待遇的相对价格变动诱使定销户采取集体行动寻求附加在农民身份上的租金。集体产权的模糊性及定
销户中间性制度安排决定了租的可转移性,从而强化了定销户的寻租动机。尽管定销户集团的寻租进攻激发了农户的护租行动,但由于定销户
集团相对有效地克服了集体行动的困境,在讨价还价和施加政治压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导致最后的博弈均衡偏向定销户集团。基层管理者在
定销户集团的要求下扮演了经纪人角色,运用技巧设计出以政治交易条件平衡寻租护租集团的利益,实现了政治支持最大化。
定销户和农户之间的寻租护租支出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理性选择,但对整个社会而言是完全非理性的,巨额的社会成本减少了社会总福利
。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这种寻租护租博弈容许了机能失调的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存在路径依赖倾向,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在我国二元户籍制度建构中,户籍并非仅仅是居民身份登记的符
号,更重要的是社会福利分配的依据。长期以来,政府以二元户籍制度成功地将农民排除在社会福利分配体系之外,保证居民户籍者垄断户籍
制度租金。如果说定销户制度是当时精减下放人员寻求居民户籍制度租金的结果,那么D村的定销户事件就是这种寻租行为的反方向继续,但远
不是结束。面对那个不无遗憾的结局,D村定销户一方面将继续寻租,直至获取与农民村民相同的待遇;另一方面会竭力护租(所得),反对任何
有损于既得利益的户籍制度改革。定销户的寻租护租支出放大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摩擦成本,这种成本无非是对二元户籍制度历史遗留的一种清
算,或者说是维持当前稳定局面的一种必要支出。设寻租护租支出足够大,巨大的摩擦成本可能令户籍制度改革偏离既定方向。我国的户籍制
度改革是渐近式改革,依靠这种纯粹的边际式调整打破因寻租护租博弈而形成的路径依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控制、减少摩
擦成本的意义重大。
支持定销户持续寻租护租的根源在于二元户籍制度租金的存在。因此,打破定销户寻租的路径依赖之关键仍在于户籍制度创新,以消散租金。
也就是说要彻底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的福利分配功能,恢复户口管理作为民事登记的基本社会职能。
注释:
(1)在温州许多地方定销户可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如瓯海和乐清部分乡镇定销户获得了土地承包权,永嘉县委办[1998]50号文件明确规定定销
户享受土地承包权,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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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切实做好部分精简下放人员口粮定销工作的通知》,温州地区行政公署[79]228号文件。
(16)《印发〈关于处理精简下放遗留问题座谈会纪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浙江省委办公厅[1980]31号文件。
(17)黄一钢:《温州定销户为争取村民待遇诉讼纪实》,《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31日第五版。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