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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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人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这是每一个学习政治学的学生都不能逃避的基本问题。在笔者看来,构建自己心目中的理想社会,设想自己头脑中的理想政府,是每一个想把政治学研究作为一种“志业”的学生不能不深思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人们之所以需要一个政府的原因,描绘自己心目中的理想政府,试图说明古典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政府内涵,并对由于政府中的代理人机会主义问题所带来的宪政问题进行阐述。

我们知道,制度经济学关心的是分析各种具有协调功能的规则和规则集,以及这些规则和规则集的实施对经济后果的影响。简单来说,制度经济学研究经济生活与制度之间的双向关系,它即关心制度对经济学的影响,也关心制度在经济经验影响下的发展。而在分析制度特别是由政府制定的制度时,必须运用政治学和法学的知识。这样,经济学和政治学、法学就出现了一个结合点,而这个结合点恰恰是本文需要分析的问题关键所在。

绪论:若干基本概念的界定

在正式讨论问题之前,笔者认为有几个基本概念非常重要,比如,有限理性,知识问题,制度的内涵及分类等等,由于其概念存在的争议而必须阐明其内涵,以免在后面的论述中造成不必要的误解甚至逻辑上的混乱。

一、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概念的主要提倡者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自从他提出有限理性的概念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对什么叫有限理性至今没有公认一致的看法。[1]本文主要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定义有限理性的概念。

制度经济学是建立在行为科学的基础之上的。脑科学和认知科学的新进展为制度经济学典型了良好的基础[2]。人类的大脑的结构和基本特点决定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对经济学而言,大脑有四个方面的特点非常重要:第一,有限理性,即人脑的有限的信息处理能力是导致人们行为有限理性的根源;大脑由不同模块组成,由此引出了多重自我和有限自我控制的问题,而多重自我导致了公共政策和集体选择问题。第二,大脑富于感情和知觉,它是一个可估价的程序;第三,有几个行为规律将影响制度的绩效;第四,大脑是一个开放系统,人类在不停地学习。[3]

由于人类的大脑及其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所带来的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人的知识不可能像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那样人能够掌握的知识和信息是完备的。

二、知识问题

我们知道,经济学的目的是解释人们如何靠利用稀缺资源来满足其多种需要,以及人们如何去发现新的需要和新的资源。[4]上述我们提到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那么人们所能够掌握的知识也必定是有限的,于是人们“不可避免的无知”及其应付无知的办法成了经济学的中心问题。这一点被成为“知识问题”(knowledge problem),最早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引入经济学。他谈到了“构造性无知”(constitutional ignorance),称其为人类存在的一个基本方面。[5]

在现实中,人类与他人的交往常常受制于知识上的两种不足:

1)关于未来,人们只有不确定的知识(未来的不确定性,或称为前向不确定性,forward uncertainty),即不清楚未来会发生什么,但他们必须猜测未来以便行动。人们喜欢获得能减少不确定性和鼓舞信心的帮助;

2)人们在了解资源、潜在交易伙伴以及它们的精确特征上具有“横向不确定性”(sideways uncertainty),即不清楚他人正在作什么。特别是,当人们需要让别人为他们做事时,他们常常不清楚那些代理人究竟将忠诚、可靠、尽其所能,还是玩忽职守。[6]

作为一个“发现过程”的市场竞争[7],具有三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减少无知,扩散知识和抑制错误。这种竞争是迄今为止人们发现的能够解决人类不可避免的“构造性无知”和对知识的利用问题的最好办法。经济竞争是一种人类交往的动态演化理论。这一过程激励着人们去追求自己的私利,因为它们能够使财产使用中的成本和收益内部化。而要获得绝大多数我们需用来满足自己欲望的事务,我们都必须依赖与他人的合作。而由于在人际交往中的个人常常会出现各种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这就牵扯到了下一个概念:制度。

三、制度的内涵及分类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不能形成某种共识,一个人就不可能和另外一个人相互交往。这些问题包括:如果一个人与其他人交往(或者说交易),其他人会如何做出反应?在其他人做出武断反应和违约反应时要受到哪些制裁?我们都希望自己与其他人之间的交往是可以预见的,而这种可预见性需要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构成了本文所说的“制度”。它减少了人与人交往中的摩擦性和不确定性,用威廉姆森的话来说就是,“节省交易成本”[8]

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柯武刚和史漫飞认为,“制度”和“规则”这两个词在制度经济学中可以相互使用。

根据规则的起源来看,制度可以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内在制度可以被宽泛地分成四种又是可能会出现重叠的类型:习惯(conventions)、内化规则(internalised rules)、习俗和礼貌(customs and good manners)、正式化内在规则(Formalised internal rules)。前三种对其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采取资源协调的方法,自发地对其实施惩罚;第四种是在一个群体内以正规方式实施惩罚并被强制执行的。[9]外在制度是由一个主体设计出来并强力加于共同体的。这种主体高踞于共同体本身之上、具有政治意志和实施强制的权力。根据外在制度的内容和目标,可以将它们分成不同的类型:外在行为规则(external rules of conduct)、具有特殊目的的指令(purposespecific directives)和程序性规则或元规则(procedural or meta rules)。[10]正式制度是由一个权威机构有组织地实施惩罚的。

按照实施惩罚的方式不同,制度可以被分为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指没有得到正式机构支持的制度,如各种习惯、内化规则、习俗和礼貌等。正式制度是指由某些社会成员以有组织的方式实施惩罚的制度。需要指出的是,那种把外在制度等同于正式制度的观念是不正确的。有些内在制度(正式化内在规则)及其惩罚措施也是由第三方以有组织的方式加以运用的。

接下来,笔者将探讨为什么人们需要一个政府来制定正式的制度,即:“人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

人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来制定规则?

一、为什么人们需要政府来制定规则?

在大多数的共同体中,内在制度引导着其成员的多数行为。在一个复杂的大众社会里,由于内在制度不能排除所有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一般都采用外在制度,用集体性、政治性的方式制定和执行规则。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常常要与他以后可能再也见不到面的陌生人打交道,这是许多非正式惩罚如以牙还牙、名誉损失等在防止机会主义行为时是无效的。在这样的社会中,囚徒困境就不可避免了。所以要支持人们的合作行为,由政府等第三方制定正式规则就是非常必要的了。

根据制度经济学,集体性、政治性的规则制定和规则执行具有以下优点:[11]

1、既有的习俗和习惯很有可能意义含糊,没有得到清晰的阐述,也没亚被足够广泛地理解。而外在制度可能更易于被认识,从而节约人们的信息成本。

2、共同体成员根据内在规则进行自发的裁决有可能是任意的,可能带有很大的偏见和倾向性。为了限制任意行和偏向性,共同体的领导人,其声誉系于“公正”的得失,会被选为裁判者。

3、当必须执行裁判时,可能会发现,像羞耻或自发的共同体行动那样的非正式惩罚很难令人满意——只要想一下发自极端愤怒的情绪化行为,诸如暴民统治、私刑或自发地逐出共同体就可以了。

4、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们允许人们做出可靠的契约承诺。在某些环境中,需要有第三方来使契约具有可信赖性,而当政府机构变成这样的第三方时,就能运用这种正式执行的武器。

5、集体行动优于私人行动的第四个方面源于“囚徒困境”。合作常常是有利的,但它往往需要借助以政府为后盾的制度而得到强化,以变得充分可靠。如果能有一个作为第三方的政府支持化解囚徒困境的交易,往往会使这种合作承诺变得更可信赖。

6、由政府建立和执行规则的另一个密切相关的理由是“搭便车”问题。搭便车是指信息成本或排他成本高得不可能阻止他人从一个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上获益。[12]

7、关于政府为什么涉足制度的设计和推行,文献中给出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公地悲剧”。公地悲剧出现于共同拥有的资源由众多人使用的情境之中。其中,每一个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该公共资源时都能获益,但如果所有的人都如此行事,就会出现资源遭破坏的灾难性局面。

8、解释外在制度和集体行动在某些情景中更可取的另一个理由不得不涉及这样一个事实,即内在制度在发挥作用时往往要依靠歧视和排外。实际上,内在制度要想发挥作用,就必须对外部人和内部人有所区别,只有这样,实施排挤的惩罚措施才可行。

需要注意的是,外在制度通常作为必要的强制性后盾服务于社会的内在制度。但它们也可以取代内在制度。如果试图用外在制度来取代一个社会的所有内在制度,就会出现问题。

二、制度的功能和有效制度的本质特征

1、制度的功能

制度的第一个功能是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不同个人之间的协调也就更易于发生。

制度的第二个功能是保护各种个人自主领域,使其免受外部的不恰当干预,例如免受其他掌权者的干预。

制度的第三个重要角色是它们有助于缓解个人间和群体间的冲突。

鲍威尔森指出:在长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恰当制度的一个中心作用是在不同社会集团之间,如在贵族和农民之间,建立起权势平衡,并确保较不层次的集团拥有“杠杆”,即他们能从上层权势集团那里得到支持。只有当权势得到扩散,才会出现广泛的持久经济发展。[13]这是制度的第四个功能。

2、有效制度的本质特征

普世性是有效制度的本质特征。所谓普世性,是指没有人能高踞于法律之上,因此它意味着对所有人的程序平等。普世性是法治的一个基本态度,也是一个在欧洲源远流长的概念。它包含三个层面的准则。第一项准则是制度应具有一般性。也就是说,制度不应该在没有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待遇。第二项准则是,有效规则必须在两种意义上具有确定性:它必须是可认识的(显明的),它必须就未来的环境提供可靠的指南。第三项准则是制度应当具有开放性,以便允许行为者通过创新行动对新环境做出反应。[14]



[1] 杨小凯 著《杨小凯谈经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9月,第115页。

[2] 在国内的经济学家当中,汪丁丁教授比较关注这个问题,笔者的观点受其影响较深。见汪丁丁 著《制度分析基础讲义Ⅰ——自然与制度》,《制度分析基础讲义Ⅱ——社会思想与制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6月。

[3] 【美】阿兰·斯密德 著《制度与行为经济学》,刘璨 等译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月,第323383页。

[4] 【德】柯武刚 史漫飞 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月,第32页。

[5] 哈耶克 《经济学与知识》,参见【英】F·A·冯·哈耶克 著《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 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031月,第5285页。另外,哈耶克在1974年的诺贝尔奖演讲《知识的僭妄》也曾提起这一问题,参见【英】F·A·冯·哈耶克 著《经济、科学与政治》,冯克利 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1月,第459471页。

[6] 【德】柯武刚 史漫飞 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月,第52页,第268页。

[7] 哈耶克 《作为一个发现过程的竞争》,参见【英】F·A·冯·哈耶克 著《经济、科学与政治》,冯克利 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1月,第120132页。

[8] 【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 著《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段毅才 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8月,第3031页。

[9] 【德】柯武刚 史漫飞 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月,第52页,第122126页。

[10] 【德】柯武刚 史漫飞 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月,第52页,第130132页。

[11] 【德】柯武刚 史漫飞 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月,第52页,第133139页。

[12] 【美】曼瑟尔·奥尔森 著《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 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54月。

[13] 【德】柯武刚 史漫飞 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月,第142147页。

[14] 【德】柯武刚 史漫飞 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月,第148149页。 

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

一、政府的职能

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即政府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职能?事实上,早在上个世纪的60年代,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就针对政府的核心职能给出了一个规范的回答:

“政府应该维护法律和秩序,界定产权,充当我们修改产权和其他经济博弈规则的工具,裁决在解释规则上出现的争端,强制执行契约,促进竞争,提供一个货币框架,从事抵消技术垄断的活动,克服各种被公认为十分重要因而须对其实施政府干预的邻域效应(neighborhood effects[①]),政府还应在保护无责任能力者(精神病人和儿童)方面辅助私人慈善团体和普通家庭——这样一种政府无疑有很重要的职能要履行。坚定的自由主义者并非无政府主义者。”[②]

政府的职能通常是:(1)保护公民的各项自由:政府必须建立和实施一套规则,它同等地适用于所有公民(法治),它不允许公民用暴力、欺骗或其他非法的暴力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2)生产共享品(public goods):公共供给是指政府的一种行政行安排,它使物品和服务能为公民或特定的公民阶层所用。这种供给既可以通过公共资助、专用票证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平等均发证来实现。(3)再分配产权:政府可以用两种政策手段来尝试再分配:一种是运用政府的强制权力来征税和分配转移支付,以弱化甚至消除竞争博弈的后果;另一种是通过直接干预立足于私人产权的竞争基础,通过影响财务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通过干预缔约自由,改变市场的运行。[③]

正如阿克顿勋爵所指出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上述对政府职能的描述只不过是知识分子的一种理想描述,或者说是一个古典自由主义者所期望的理想政府模型。事实上,政府以及其他一切掌握政治权力的人都与市场中的消费者、生产者一样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一旦有机会,其机会主义行为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二、政府的委托-代理机会主义

纵观历史,与政治权力有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政府代理人——不论其是世袭的统治者、民选议员、部长还是被任命的政府官员——都受诱惑而按其私利行事。也就是说,委托-代理问题同样适用于政治组织和行政组织,因为代理人(官僚、政治家),作为内部人,比他们的委托人(外部公民),更了解情况。由于在政府里,对委托-代理问题缺少像企业里那种对经理的竞争约束,这就造成了更大的信息不对称,并最终为代理人机会主义造成了更多的机会。

委托-代理问题呈现在集体行动的所有层面上,它往往源于有组织利益集团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共谋。在多数政治系统中都存在着政治市场,它服务于干预和针对政府普适制度的歧视性变通:许多生产者都寻求对其行业的干预,以缓解无休止的残酷竞争。[④]政治性干预市场的供给方,政治家、官僚和法官,从事设租活动(rent-creation)。这给政治家和官僚带来了好处:他们获得了影响权势集团的能力,也获得了政治支持和物质支持,无论这些支持是给予政党的还是给予干预者个人的。政治干预通常还带来一种充当保护人的满足感,并能靠关心自己伙伴的保护人声誉生活。[⑤]

设租是议员和官僚们配置“租金”的政治性活动。“租金”指不是靠市场中的竞争努力而获得的收入。它们来源于提供给私人支持者或由政治精英支持者构成的有组织集团的政治特权。典型的情况是,政治干预将产权从无组织的多数人那里再分配给有组织的少数人;然后,这些少数人就能与实施干预的政府代理人分享他们的租金。

政治“市场”是一种过程。这类市场中的需求来自对再分配产权的政治性干预由需要的生产者,而它的供给者则是各种政府主体。政府主体代表既得利益对自由竞争进行干预。根据这一与经济市场的简单类比,政治市场的需求方大都向市场干预的供应方(议员、政治家、官僚和法官)支付干预价格,其方式是货币支付和政治支持。

正如休谟那个著名的政治哲学命题所言:“在政治生活中,每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换言之,每个人都是无赖。”政府中的代理人机会主义几乎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所以,如何控制政治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护个人自由和社会繁荣,就是一个重大问题了。

三、如何控制政治代理人

几百年来,人们采用了大量的政策和制度设计,想要抑制集体行动中棘手的代理人机会主义问题,并增加公共政策满足公民愿望的最大可能性:

1、最高领导人被确定为持续存在的、无歧视制度的保护人。在现代大众社会,领导人(君主、总统)由于认识上的局限不可能了解其下属的行动。统治者的权威本身就表明,在保护公民利益上,它是一种易出错的保卫装置。

2、在现代欧洲和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里,使统治者、当选政治家和官员受制于一般性约束规则的宪法设计变得十分常见。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原则在《美国宪法》中得到实践,并在控制集体行动的这三类权威的执掌者之间设置监察和平衡(checks and balance)系统。

3、通过宪法安排,在政府中建立若干自治的层次,以分解控管权限:即将政府分为地方政府、州政府和全国政府(联邦制)。由于政府机构必须竞争,当大量集体行动是由地方政府来决定和执行时,作为委托人的公民了解政府和控制政府就会更加容易。

4、许多国家还试图通过两院制中的权力分解来抑制立法机构中的代理人机会主义:在联邦制中,常常设计一个直选的第一议院,同时加上一个实施控制的、代表地区利益的第二议院。由于第二议院和第一议院的情况类似,受制于党派原则和按党派路线投票的政党集团,因而它对政治性机会主义的控制很弱。

5、在不能对政治权势的集中实施有效监察的情况下,有人提议设计进一步的宪法监察机制,以防止暂时性议会多数派的机会主义行为。哈耶克主张,创立一种“立法议会”,其任务时通过一些就公民的集体强制进行法律认可的法律。然而,能否防止政党机器以类似于当代多数议院议会的方式支配这种议会,是存在疑问的。

6、公共政策的日趋复杂使有关公民始终了解政府的行动——这是控制政府中代理机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前提——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议会常常责成政府提供更好、更系统的信息。独立的新闻界,以及由学者、信用评估机构或国际机构那样的专家监督者对政府活动进行的复审,都进一步增强政府机构的可稽查性(accountability),并抑制着政府中的机会主义。

7、还有一种对政府中代理机会主义的宪法性控制,即至少使有些政府主体定期曝光,以便由选民审查行政机构的领导人(民主政治)或者政府机构和司法系统中的其他官员(选举城市官员和法官)。

8、在许多宪法体系中,政党间的选举争夺已演变为对取媚中间选民的歧视性再分配措施的“拍卖”。因此,许多观察者都在鼓吹限制政治机会主义并对当选议会实施歧视性干预的主权加以限定的宪法规则。在控制行政权力上,一种有关的程序性限制是任期限制。

9、另一种控制手段是公民创议的全民公决。通过这种方式,使委托人掌握了一种工具,能改变或推翻他们所不喜欢的政府创议。

10、有一种控制政府机会主义代理人的设计在有些北美地区颇受欢迎,这就是撤销当选代表的职务(或弹劾):如果一个当选议员、法官或行政官员的行为令大多数公民无法接受,公民有权在该官员任期内的任何时候靠一次更换表决来撤销他的职务。

11、对政府权力的有效控制受益于两个条件:其一,一定程度以上的教育发展,它使公民具备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文化知识;其二,一定程度以上的富裕生活,它使公民有能力负担造就一个像样的民主政府所必需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比如,一个广泛的中产阶级的兴起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条件。

12、在当代,对政府中代理人机会主义的最有力控制显然是政区对贸易和要素流动的开放。

我们结论只能是,单凭任何一种办法本身,都不足以有效抑制政府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在许多时候,为了遏制这一问题,上述的所有办法都是必需的。即使这样,有时仍可能无法保证公民幸免于政治机会主义的有害后果。对自由和法治的保护永远不可能十全十美。[⑥]

宪政经济学——永恒的任务

上述讨论的所有原则和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集体权威、保卫个人的自由领域、遏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和寻租活动。也就是说,设计这些原则和制度都是为了宣纸实施差别待遇的政治权力,维护自由和法治,保护公民基本的、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

从功能性的观点来看,政治宪章和经济宪章的主要功能是,当政策制定者在激烈的冲突中受到诱惑要放弃原则时,就要束住他们的手。制定宪法条款就是要在日常公共政策的实施中杜绝任意的寻租活动和制造混乱的决策。特定的宪法条款有助于防止短视的和昂贵的政治机会主义,其方式犹如荷马史诗中尤利西斯怕自己受赛壬海妖的诱惑而将自己绑在船桅杆上一样。

布坎南在《规则的理由》[⑦]中曾提到埃尔斯特的《尤利西斯和塞壬》,他把书名中所包含的那个寓言,视为“对未来的选择做出先期限制”的经典故事。这个出自荷马史诗《奥德赛》的故事,类似于我们的“英雄难过美人关”的希腊版,其大意是,大英雄尤利西斯知道自己意志薄弱,他在驾船接近栖居着女妖塞壬的海岸时,唯恐自己经不住她们迷人歌喉的诱惑,便要求同伙把自己绑在桅杆上,又用蜡封住他们的耳朵。这是一种为防范未来灾难而做出的决定:若想返回家园,他必须给自己危险的审美欲望预先设防。尤利西斯这种系自身于船桅之上的举动,淋漓尽致地表达着宪政主义的智慧。荷马告诉我们:

塞壬坐栖草地,四周堆满白骨,

死烂的尸体,挂着皱缩的皮肤。

(《奥德赛》卷十二)

避免这种惨状的办法说来简单,不过就是那根缚住大英雄尤利西斯的普普通通的绳子——政治学中我们把它称为“宪政之道”。[⑧]

需要注意的,正如我们在探讨限制政府的代理人机会主义时所提到的,这种束住政治代理人的“宪政之绳”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如果政府中的那些人违反宪政条款,这些条款是很难被强制实施的:毕竟,他们控制着政治权力,有大量的财政资源,垄断着合法强力的运用。当议会和政府一心要打破宪法的限制时,宪法可能只能成为斥责议会或政府机会主义的一个参考点。因此,“在抵御政治家对个人自由的进攻方面,宪法只是一个虚弱的堡垒”。[⑨]

在最好的情况下,正式的宪法条款在控制公共政策中的代理人机会主义上也只能发挥有限的约束作用。宪法条款必须由许多其他措施来补充,比如: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可稽查性,联邦制,对贸易和要素流动开放等等。为了公民-委托人的自由和繁荣而控制政治权力注定要为任何共同体留下一个永无止境的、具有挑战性的任务。这是一个演化问题,而不是一个靠某些灵丹妙药就能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个人自由与社会繁荣而言,宪政问题,也是宪政经济学和政治学的主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问题。



[①] neighborhood effects为外部效应的一种,它指在地理空间上相邻、相接的外部效应,故译为“邻域效应。”

[②] 转引自:【德】柯武刚 史漫飞 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月,第375页。

[③] 【德】柯武刚 史漫飞 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月,第359369370371页。

[④] 【德】柯武刚 史漫飞 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月,第286287页。

[⑤] 【德】柯武刚 史漫飞 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月,第171187页。

[⑥] 【德】柯武刚 史漫飞 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月,第398404页。

[⑦] 【澳】布伦南 【美】布坎南 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 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月。中文版第二部分是《规则的自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第8283页。

[⑧] 冯克利 著《尤利西斯的自缚(政治思想笔记)》,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5月,第170179页。

[⑨] 【德】柯武刚 史漫飞 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月,第4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