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企业性质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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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艳华
(北京城市学院 教育发展研究所 北京 100029)
摘 要:本文根据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了民办学校的企业性质,并提出如何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办学校;新制度经济学;企业性质
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出现和发展,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成为教育领域中一支引人注目的生力军。但是,关于民办教育的讨论也风起云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不仅没有平息这些讨论,反而激发了教育人士和学者对民办学校更深层次的探讨。目前学者们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民办学校是否可以营利?民办学校的投资者是否应该得到回报?民办学校的产权如何界定?
民办学校为何引发如此大规模的讨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关键是现行法律对民办教育的性质没有很好的界定和分析,忽视了民办学校在执行教育的公益性属性的同时,还具有企业的一些特性和本质。因此,对民办学校应具有的企业应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界定,才给学者和办学者们留下了诸多口实。下面,我们将以民办教育的企业性质为中心,从经济学角度进行阐述。
一、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资本寻利性
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
首先,在肯定民办教育具有企业性质的同时,不能否认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同属于教育这个大范围,其基本属性还是公益性,无论举办者是谁,都不能否认这一点。那么什么是教育的公益性呢?我们知道教育的本质属性是培养人,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全面的发展。所谓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只能由人们共同地占有和享用。从利益的角度来说,教育能为受教育者(及其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收益。这种公益性在经济学上称之为外部性。教育的外部性在经济增长、个人收入分配、社会技术进步等方面都有所体现。以这个标准来衡量,民办教育事业同样属于公益性事业,不仅能为受教育者本人增加私人利益,同样能增加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但是,有学者认为,教育公益性体现在教育是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提供,具有非营利性质,所以教育是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否则教育的公益性就得不到保证。上述观点把公益性和营利性完全对立起来,视之为矛盾的两个方面,这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公益性和营利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话题,前者涉及的是价值取向,后者则指向行为的结果。因此,二者并不构成矛盾。
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看,资金投入某一产业只有获得超过原始资本的收入,得到一定的盈余积累,才能保证生产的继续运行和扩大再生产。同理,民办教育也是如此,在经营过程中,只有获得一定的资金回报,才能保证教育活动的继续开展,实现教育的公益性。正如厉以宁教授所说:任何一个教育单位,不管它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都要计算收入和支出,都要实行经济核算,都要设法增加收入,减少支出。经营得当,教育单位是可以带来“利润”的。
可见,公益性才是教育的本质属性,营利性只是它的派生属性,营利性是帮助实现公益性的手段,并且不会改变教育的公益性本质。
那么是不是说可以按照企业的有关法规对待民办学校的营利呢?答案是否定的。正是由于民办学校和企业一样具有资本营利性,而教育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所以必须对之进行不同的管理和监督。
2.民办教育的资本寻利性
资本的本性是寻利,这意味着资本运作的目的必然要追求保值或增值,而不论其所投入的产业是公益性还是营利性。
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大都是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由于人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切生产活动都要求利润最大化。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因此投资人都是有寻利动机的。因此,投资者很少把投资民办教育看作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的生产。另一方面,投资是一种有风险的行为,投资当然要考虑回报。如果不允许投资人获得任何回报,并以此作为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指导思想,那就等于捐资办学,这是超越中国现阶段发展水平的,其结果必然是民办高校的消亡或成为公立高校的补充。
如此看来,与教育的公益性质构成矛盾的是资本的寻利性,而非营利本身。由公益性取代古代教育的私益性就是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前提,对教育的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形成了教育公益性和寻利性的悖论。因此,寻求社会公益性与资本寻利性这一对矛盾的统一,是持续发展民办高校的关键。
二、民办学校企业性质的经济学分析
如上所述,民办学校具有教育公益性和资本寻利性的双重属性,这也决定了它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同时,也必须按照经济规律进行经济活动。教育规律目的在谋求人的全面发展,造福他人和社会;而经济规律重在效益,民办高校应当用最经济的消耗,获得最佳的教育效果。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民办学校具有企业的性质,下面我们分别从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民办学校的企业性质。
1.新古典经济学
新古典经济学看来,企业是一个通过投入产出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专业化生产组织。价格机制被认为是唯一指引各种经济活动的工具。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长期均衡中,市场是出清和充分有效率的,“生产在企业里进行的原因在于效率通常要求大规模的生产……以及对正在进行的活动实行细致的管理与监督。”萨缪尔森的这种看法,说明企业的产生及存在至少与效率和组织生产这两个因素极大相关。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围内对民办学校进行剖析,民办学校的产品是教育服务,投资主体主要为私人企业而非政府,学校的发展基本靠自身的资金盈利来维持,这也决定了它必须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的利润,也即利润最大化。同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一个重要区别是运作的高效率,民办学校以同样的投入培养几倍于公办学校的学生,其企业性质在这里得到了最大体现。
在企业中,我们首先区分两种规模经济: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内部规模经济主要来源于企业本身规模的扩大。外部规模经济主要来源于行业内企业数量增加所引起的产业规模的扩大。
不仅民办教育,任何教育都具有规模经济的效应,具体来说,一个固定的民办学校,只有达到一定招生额度,才能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承担学校支付的管理成本、信息成本以及固定资产,实现利润最大化。
民办学校的外部规模经济,体现在学校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可以实现区域化或行业间的资源整合,最好的例证就是教育股份制集团的出现,一些较有实力的学校为了扩大规模可以对其他学校进行并购或资源整合,从而实现横向或纵向一体化,降低教育成本,达到资源充分利用和高收益。
2.新制度经济学
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里,企业被定义为一个利润最大化的生产函数,生产活动都发生在一个“无摩擦”的世界里,显然这些假定与现实世界是背离的。1937年科斯发表了《企业的性质》一文,该文引入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并由此提出两大问题:什么是企业? 什么是企业的边界?
(1)交易费用理论
科斯将企业视为一个契约,企业是用一个长期契约替代市场上的一系列契约,用企业家的权威指挥替代价格机制的协调,因而企业的本质是一种和市场相区别的交易活动的契约形式。
新制度经济学中把交易费用分为市场型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和政治性交易费用。这里我们着重分析市场型交易费用,他一般包括三种类型:搜寻和信息费用(如广告费),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监督和执行费用。
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学校组织涉及的交易主体包括教师、投资者、捐助者(私人或者政府)、学生及家庭,他们之间不是通过通常的市场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而是通过学校这种组织形式提供教育服务,节约教育成本的。
首先学校拥有校舍、操场、图书馆、教室等固定场所,雇用教师并按照协议或者契约支付工资,学校对学生采取的是学期或学年收费制度,学校的授课制度一般是班级授课制。在上述过程中,学校的校舍等固定设施可以被学生充分利用,学校和教师之间避免了重复付费的交易成本;学生在学校学习,可以避免与教师之间的交易活动。所以以学校组织这种形式提供教育服务,可以节省教育人员的组织成本,教育信息的搜寻成本、教育资源的浪费等交易成本、学校也是有企业边界的,如果学生数量超过一定的度,每个学生接受的教育服务质量将有所下降,在学校学习的成本等于或高于自己寻找教师购买教育服务的成本时,学校组织就达到了一定的边界。
(2)产权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被理解为一束权利的集:使用资产的权利(使用权)、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改变资产形态和实质的权利(处分权)以及双方一致同意的价格把所有或部分由上述规定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权)。
所谓民办学校的产权制度,是指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筹资办学过程中,各办学主体、办学者、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学生或家长关于教育财产的归属、占有、支配、使用等权利的界定、保护、分解及重组所形成的产权关系及其运行机制。
产权的调整有利于教育资源的配置和教育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一方面,民办学校具有公益性,产权结构应以占有和使用权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另一方面,民办学校多为社会力量投资办学,有企业营利性质,收益权和所有权是其产权的核心,所以民办学校具有产权的双重属性。另外,我们现行民办学校的产权结构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主要原因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大致来看,投资民办学校的主要有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得不承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投资者在扮演着所有者的角色,充分发挥民办高校产权的激励、效率与约束功能。
(3)契约理论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契约理论来看,企业的本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由于企业的市场契约的不完备性,导致了企业所有权的重要性。
按照这一点,民办学校与通常的企业没有本质的区别。学校就是企业组织的一种。学校中的契约是通过谈判、讨价还价形成的,所以学校组织的形成是学校组织的各相关方博弈的结果。
学校的契约同样具有不完备性,这种不完备性体现在不完美个人理性上。也就是说,学校契约的各个主体掌握信息是不对称。投资主体和购买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之间具有信息的不完备性。学校掌握的信息总是要多于学生或家长,这样学校的所有权归属就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也是我们当前要解决的问题。
(4)风险、不确定性
新制度学家威廉·姆森把交易的特征归纳为:资产专用性、交易的频率、和交易的不确定性。这里的不确定性包括能预料到的风险和不能预料到的不确定。
投资民办学校同其他企业一样要面临风险和不确定性,民办学校的投资风险是指投资人把资金用来购置教学用地、配备教育设施、支付教师工资等方面,到期后,本金能否收回的可能性。
归纳来看,民办学校投资风险主要集中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产权关系界定不清,我国民办教育法只规定了民办学校投资主体拥有学校法人财产权,而且对学校的资产不能分配、转让、担保和抵押,办学积累不能用于其它投资等,这些规定严重制约了民办学校的资金积累和扩大发展。同时,民办学校投资主体也不享有财产收益权,法律只规定在扣除其它费用后可以获取一定的合理回报。如上所说,利润是对不确定性的资金回报。民办学校投资人在承担了投资办学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后,却不能得到与之相应的风险回报,这肯定会打消投资人的积极性。二是资金运作风险,投资民办学校与一般的企业不同,他具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流时限长的特点。投资成本很大程度上投在了学校基础设施上,这些固定资产很难变现,维持学校运行的人员支出、事业型支出也是一项很大的支出,再加上民办学校融资难的问题,学校在走上正轨之前,投资人承担很大的风险。
三、如何对待民办学校的企业性质
我们在认可民办学校具有企业性质的同时,也不能完全按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待民办学校。毕竟,二者还是有本质的不同。最大的不同是学校具有公益性,产品即教育服务的购买者是学生。学生在购买教育服务之后,并不会立即产生效益,必须转化为自身的人力资本,才能实现教育服务的价值。
1.民办学校的准入机制
在民办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时,要按照《教育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对企业和居民个人投资入股、资本金以及最高比率加以限定。开放民办教育机构,不能降低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标准和要求,而要在允许民办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同时,遵循审慎原则,加强对新设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总之,既不要放松市场准入标准,盲目追求新成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数量,也不要片面强调困难,歧视民办资本,甘愿错失良机。
2.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民办高校不同于企业,其产权退出和转移具有独特的特点,但在产权界定、产权市场建立和规范产权交易等方面,二者有着非常相似的特点。所以,可以结合民办高校产权的特点,借鉴企业产权转移的成功做法,建立起民办高校的退出和转移机制。
从国内外企业与学校退出的实践来看,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机构重组、资产转让,包括民办学校间的重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重组,同时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等是目前民办高校退出的一些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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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conomics Analysis with the Firm's Nature of the Private School
Xie Yanhua
Abstract: Based on the Neo-Classic Economics and 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s,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firm's nature of the private school,and put forwards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private school.
Key words:Private school, 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he nature of the firm
收稿日期:2006年10月10日
作者简介:解艳华,女,硕士,北京城市学院教育发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