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常见问题企业所得税(2010年第7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00:10:48
企业所得税
  1、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时常代收派遣人员的工资及保险公积金,那么企业所得税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代收的工资及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即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代收资金是否属于劳务收入,以及是否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

  2.公司以集体福利形式为员工在超市购置的购物卡,这种形式超市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符合文件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采取预收款销售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超市发放购物卡,属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购物卡持有人到超市购买商品后,就售出的商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3、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经工商部门核准审批减少了投资资本,投资方因此抽回了部分资本金,请问这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该公司投资方抽回资本金(货币资金),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的范围,所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按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并没有规定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也就是说,业务属实,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么?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做为税前扣除凭据,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5.企业采取售后回购的形式销售商品,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6.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没有达到使用年限,现在出售了,并且实际出售价格低于账面净值,这部分损失税前扣除需要主管局报批吗?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到主管局报批。
  
  
  出口退税
  1.外贸企业丢失进项专用发票抵扣联,还能办理出口退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