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无限权力如何自我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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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37期

  “邵阳经验”且不说根本不可能有真正的效用,即使有效用也是以破坏亲情为代价,不足效法。在权力无限的制度下要自我限权,本身就是痴人说梦

  湖南邵阳此次推出提拔干部的“家庭道德鉴定书”做法,形式上是个新鲜事,骨子里还是与许多其他措施一样,提出了一个现有制度下无法解决的悖论性问题:无限的权力如何自我限权?

  如何让权力做该做的事?这是个古老的话题,无论中西方,自从有权力存在以来,人类一直在讨论这个问题。

  在如何对待权力方面,中国古代传统中,儒家、墨家、杂家等各种思想,都寄希望于圣君贤相。法家甚至只为权力服务,而不论权力道德。但事实早已证明,这些寄托于圣君贤相的权力集中观念,给人民带来的通常都是灾难,惟有老子的道家思想清醒。老子说“圣人不死,大盗不止”,正是对儒家权力思想的否定。道家开出了“无为而治”的药方,在历史上有些大概可算成功的纪录,汉文帝的权力自限是个典型;更早的西周成王康王时代所谓的“成康盛世”,也是周公设礼制约束贵族的产物。但这些软约束都没有成为刚性的制度规范,因此在历史上缺乏可持续性。

  尤为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历史上怀疑权力、限制权力以约束权力的思想,微弱到可以忽略不计,更没有形成系统的、时间上相续的精深研究与制度实践。

  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中国历代权力思想主要是儒法并存的样态,所谓“儒表法里”,偶尔兼及道家。更为实质意义上说,权力一直没能得到有效的规范以行其当行,其官僚政治成为王亚南先生所谓的中国古代官员就是一个贪污犯集团:“二十四史就是一部贪污史”,从而演变为“儒家写文告,法家紧拿刀”“儒家烧香、法家掏枪”的局面,严重时甚至“好话说尽、坏事干绝”。其原因便在于儒家思想对待权力,过于倚重掌权者的个人修为,而忘了对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本身的研究,从而忽略了权力本身的属性——限制与剥夺权利以及控制与强制非掌权者行为的天然恶性。

  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西方政治思想史及其实践,远没有像中国历史传统那样给予过权力那么多的信任。自古希腊以及后来的古罗马开始,西方政治实践史上对权力便一直持强烈的怀疑姿态,无论是古斯巴达的双国王制、古雅典的民主制、五百人议事会制、公民身份制度、陶片流放制度,还是古罗马元老院制、公民大会制、保民官制度等,都是基于对权力的怀疑、警惕,在制度上进行权力内部的分权与权力外部制衡的双重限权、控权设置。

  然而,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其天性中所具有的扩张性、支配性,本身就不是那么容易控制的。即使在西方古代,一代又一代的历史都见证了权力如何被滥用,以至于造成诸多人间祸害,甚至常常因公民精神的衰落而导致权力极度膨胀,使得共和国走向帝国,帝国走向毁灭。

  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意识到权力主要功能是立法、行政与司法,但直到法国孟德斯鸠,才从现代宪政母国英国的政治实践中,总结出基于永远怀疑权力的公民自由民主社会前提下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即宏观上精英与大众互相制约,微观上权力三分而非集中,让独立行使权力的三者互相制衡,以精英制约精英,各自都无法为所欲为。如此才可能有效制衡权力,限制权力作恶。

  美国国父之一麦迪逊1788年在《纽约邮报》上撰文论证限制政府权力的必要性时说:“当以雄心对抗雄心。……如果人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政府由天使组成,无论内部限制还是外部限制也都没有必要。”

  正是基于对人性弱点的理性正视,而不是浪漫期许与回避,赋予了上述分权制衡的观念与制度以哲学基础。人的自利与短视、侥幸等天性,造成掌权者将无限地扩张权力——如果没有明确的授权限制。由于权力的非私人性与公共性,它尤其会成为掌权者自利的借口而堂皇扩权,损公自肥也便成了寻常事。即使所谓“清官”也常常滥用权力侵犯个人权利、损害公共利益,并且误以为自己是在为公共利益服务,或者虽明知大错已铸也强项不认错。

  古今中西,因权力不受限制或者限制不力造成的人间祸害,可谓罄竹难书。从古代的军事政权到中世纪的宗教政权,以及现当代的极权政权,概莫能外。自西方宪政民主政体形式确立之后,许多国家才找到限制权力较好的方法。

  当代中国,由于数千年来缺乏限制公权力的历史传统,以及公民社会的幼弱,限制权力以及权力制衡的观念还远不够普及,无数人依然指望政治家个人铁腕反腐。这些换汤不换药的圣君贤相观念及其相应的制度,并不能解决腐败这一痼疾——暴君朱元璋在其治下的30年洪武时代,为了反腐滥杀无辜直至杀了数万名官员,也只给他自己留下一句哀叹:“无奈(贪官)朝杀而暮生。”

  掌权者服膺于权力天性而为所欲为,其实是正常的——人们无法指望掌权者自己刮骨疗毒甚至削臂截肢。即使在部分民意的压力下,作出一些仿佛权力自我限制的做法,也起不到应起的作用。此次所谓“邵阳经验”的“家庭道德鉴定书”,且不说根本不可能有真正的效用,即使有偶尔的效用,也是以破坏亲情为代价,不足效法。在权力无限的制度下,要让无限的权力自我限制,本身就是痴人说梦。

  可以想见,在权力基本上毫无外部限制和内部分立与制衡的制度条件下,在全社会青天意识、圣君贤相观念还顽固不移、限制权力观念极其微弱的条件下,要想“圣制出,黄河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新世纪》周刊编辑部法律顾问